Re: [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
※ 引述《invlaw (beinvlaw外嗎 我是不意外)》之銘言:
: 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删除「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 得以羈押
: https://i.imgur.com/3s1pDCH.jpeg
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第 101 條
第一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民眾黨這樣修法
是不是代表
以後可以公開討論案情了
或者是
可以在賴的群中討論
要把責任推給誰
可以找誰去詢問相關案情調查進度
大家都承擔一點,就不會有事了?
民眾黨這招真的讓罪犯 無鎖遁行
--
無鎖
沒辦法,中間選民的選擇
從此要開放串供了?
大串供時代來臨
檢察官法官樂得輕鬆 通通簽結不起訴
懂得司法實務的就知道,最會串證的就是
檢察官,北檢鷹犬在柯案表露無遺
樓上一個不懂實務的開始大談了
這樣改完是不是沒有人會被羈押了?
要有具體逃亡事實才能押 那即使抓了
個殺人犯 要是他沒試圖烙跑 似乎也
押不了?
下幹北檢不是很愛亂羈押 連KMT也押 笑
死 這下連藍的也會一起過了
修法後貪汙圖利死亡聯署偽造文書都沒事嚕
爆
首Po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删除「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羈押事由,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才 得以羈押 --1
立法的本意都是良善且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 然而,當司法人員毫無邏輯的使用,那就會變成濫權的工具。 現在對於勾串滅證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司法人員到底怎麼判斷有勾串滅證的可能? 為什麼共諜不覺得他們會勾串滅證?
很好啊 我綠共啦 全面支持 最好直接廢了羈押制度 反正之後出什麼事情 綠營也不用承擔任何錯誤 從此開啟大犯罪時代
好奇怪ㄟ 大藍教主馬英九也是這樣靠著修法才躲過一堆案件的追查啊 小藍教主這樣搞政黑又有意見了 怎麼不想想未來大小藍綠犯罪嫌疑者未來都能受惠呢 臺灣會往更自由無拘的國度邁進啊3
邏輯怪怪的了 羈押就是有罪推定才會羈押阿 不然還沒有逃亡或滅證的情況下你就去羈押不就是有罪推定嗎 所以就是說羈押這個做法都是去用有罪推定去處理的 如果要真的要說有罪推定羈押是違憲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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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再度延押 北院:無法排除滅證或串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2
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KP還想用提審拖延時間 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 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8/31/realtime/30383610.jpg&s=Y&x=0&y=28&sw=2692&sh=1794&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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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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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Re: [黑特] 上一個沒證據的政治犯關了多久?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