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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作者
ilovegodtone
(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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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法律解釋的方法
用文義解釋
警察可以驅離並且限制人民行走的權利限於
「為排除危害或迫在眉睫即將發生危害」
請問今天發生什麼具體的危害行為了嗎?顯然沒有吧?對於和平理性的人潮直接拒馬架起來了,還架在禁制區法律限制範圍之外...變警察國家了嗎?
民主自由被警察惡意曲解法律,任意限制的嗎?淪為執政者的打手,事後再去法院維權都來不及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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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8.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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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lovegodtone (101.10.8.26 臺灣), 08/30/2025 16:30:01

St3480 08/30 16:29萊爾校長瑟瑟發抖了 還不危險嗎

zaonoort 08/30 16:30民眾党不要在那邊鬧不就好了

a27588679 08/30 16:30問就是超前部署

indene 08/30 16:30原來如此 警察行為合法 確實有重大危害

indene 08/30 16:30嘻嘻嘻嘻

ATTW 08/30 16:32有牌的鬧事才方便阿 大哥

poorenglish 08/30 16:38人行道走路最好能行使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