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虐打同性伴侶與前妻所生男嬰 男判刑10個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新竹市沈姓男子受同性伴侶所託,照顧對方與前妻所生的1歲男嬰,竟多次毆打男嬰,: 甚至啃咬男嬰的胸部及手臂。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沈男遭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 定。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七號刑事判決
按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3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送達不能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補充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該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之送達文書準用之。至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或實際有無領取寄存之應送達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則不生影響。
卷查,原審法院指定民國113年6月17日審判期日之傳票,上訴人並未在監或在押,依卷附所載之上訴人住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同年5月20日寄存在其住所地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上訴人上址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處所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73頁),依法自寄存日之翌(21)日起,經10日(即113年5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加計法定就審期間7日,是原審於同年6月17日進行之審判程序,已合法傳喚上訴人。惟依原審審判期日筆錄之記載,朗讀案由程序後,上訴人經點呼未到庭,審判長因而於調查證據完畢後,以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開始辯論,完成辯論程序後定期宣判(同上卷第93頁以下),核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泛以原審未經合法傳喚,指摘原審未予其與告訴人劉XX(名字詳卷)商談和解或彌補甲童(姓名年籍詳卷)之機會,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云云,顯非依憑卷內訴訟資料而為具體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並參考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關於「撤銷改判之理由」內容:
(一)原審就被告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係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及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及發育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斷,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原審認被告僅成立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單純一罪,容有違誤。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雖坦承犯行,然其本案所為對甲童傷害甚深,嚴重影響甲童之身心健全及發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或對甲童稍有彌補,實難認其經此審判程序,已
正視己身行為於法有違而知所警惕,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宜為緩刑宣告。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量刑過輕,且緩刑諭知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既受甲童之父親委託代為照顧甲童,竟不思悉心照料或以理性方式管教,反恣意施以上述之傷害、凌虐手段,使幼小之甲童遍體鱗傷,承受遭暴力毆打之身心痛苦,嚴重影響甲童之身心健全發育,惡行實非輕微,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或彌補甲童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另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非不得宣告緩刑,然其本案所為,造成甲童身心受創,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或獲得其諒解,亦未能彌補甲童之損失,難認所宣
告之刑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說「沒有機會辯解」,但實際上是自己錯過二審庭訊時的機會
這究竟能怪得了誰呢...
不懂得「公示送達」的威力時,自己便會是吃虧的一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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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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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晧宇國際經紀公司告伊波卡損害賠償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657號Ifeanyi Uzoma Eboka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14
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7
Re: [新聞] 進派出所領信!七旬婦要求萬華警態度好: 民事訴訟法138條規定的齁,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你派出所先去跟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吵一架,看誰吵輸就放誰那邊, 遇過一次新上任所長鬧脾氣喊不收,隔天分局長官就叫他收了啦XD 然後刑事訴訟文書自一開始就是警察在送的喔,是警察效率差到受不了,6
[情報] 司法院公布蘇姓檢舉魔人判決紀錄剛剛無聊去google一下,在台南很紅的蘇姓婦人 司法院有不少他的紀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6
[請益]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上訴時間起算有關於上訴時對訴訟代理人與本人送達,上訴時間起算點的問題。 為什麼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法代起訴;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本人時起訴?不同的點在哪? 民事訴訟上: 依據90年第7次決議見解,若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仍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對本人送達不生效力。所以自送達於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上訴期間。(103年民法43題) 刑事訴訟上:6
Re: [問題] 罰單沒收到所以逾期從法規層面來看你已經先輸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 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 機關辦理登記。4
Re: [討論] 坦白說我覺得送達是個很嚴重的問題沒錯,送達問題真的蠻大的。特別是由黃國昌這個前民訴學者提出來,更凸顯 這個問題有多大。這問題已經大到顯示黃國昌把民訴都忘光了。 憲法訴訟法第17條規定,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另於憲法法庭審 理規則第23條第1項也提及,涉及本案主張或與言詞辯論相關之書狀,當事人 均應以複本送達予對照。問題這邊都只處理聲請書以及與言詞辯論相關的書狀1
[問卦] 新竹虐打男嬰的甲甲沈修賢現在在想什麼新竹虐打男嬰的甲甲沈修賢現在在想什麼? 看了板上甲甲虐打男嬰還說是逗弄的新聞 #1b7dbl1D (Gossiping) [新聞] 虐打伴侶與前妻所生1歲兒 男被判刑8個月1
Re: [討論] 坦白說我覺得送達是個很嚴重的問題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22 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X
Re: [討論] 憲法法庭 立院代表勝目前加一票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22 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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