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隨機殺人不算「情節重大」 姦殺女師凶嫌
※ 引述《yahe0526 (慕村拓哉)》之銘言:
: 更四審逆轉關鍵在於聯合國兩公約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合: 議庭認為,劉與陳女不認識,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女教師,行為屬於隨: 機、偶發性犯行,非計畫性,不合公政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401266
『更四審逆轉關鍵在於聯合國兩公約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所以問題就在兩公約啊, 當初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法,
國民黨民進黨都有份, 通過之後法官也只能照判,
現在就都裝死啦, 故意只吵廢死不廢死,
死一些臺灣人對他們也沒差,
反正他們家人小孩不是在國外就是保護得好好的.
藍綠白畜牲沒事演演戲,
在立法院打到頭破血流, 隔天一起吃芭樂加梅粉,
吵架吵到拍桌, 隔天一起吃麥當勞外送,
只有死忠的還在街頭、網路一頭熱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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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11.56 (臺灣)
※ 編輯: losel (111.240.211.56 臺灣), 12/03/2024 22:37:17
※ PTT 網址
噓
我們又不是聯合國成員
你是脫離台灣多久啦 跟是不是聯合國成員無關啦, 這是臺灣法律, 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方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
※ 編輯: losel (111.240.211.56 臺灣), 12/03/2024 22:25:56噓
情節重大是綠共大法狗定義的 別牽拖
大法官之前就一堆照這判刑案件了啦
→
廢死不敢判少在那扯 那鄭傑是被判什麼?
死刑啊, 那你也可以去問藍綠白有沒有一個要修兩公約施行法的啊?
※ 編輯: losel (111.240.211.56 臺灣), 12/03/2024 22:28:28噓
牽拖
ㄏ 你先去搜尋判決相關新聞吧
→
綠的這麼挺國民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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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司法院-各地法院新聞稿 肆、撤銷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確坦言具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審誤認被告在著手實施強盜犯行之第 1次敲擊被害人頭部時,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確定故意,尚有違誤。![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 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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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每次看到死刑問題,我都真的很好奇,為什麼沒有人願意或膽敢去質疑馬英九? 馬英九任內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的確對於法官在個案中是否要判處死刑起了一定的限 制作用啊。 《兩公約施行法》(全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是在馬英九執政初期的2009年04月22日公布的,而其中:![[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 [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https://i.imgur.com/bX3lIi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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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民黨憑什麼靠北廢死兩公約與其施行法是在國民黨完全執政的馬英九政府時期通過的,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開始具有國內法效力 其中最受到民眾詬病的死刑議題,也是因為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這樣寫:「凡未廢除死刑 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討論] 國民黨憑什麼靠北廢死 [討論] 國民黨憑什麼靠北廢死](https://news.ltn.com.tw/assets/images/all/250_lt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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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公約好嗎?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一下條文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塔綠斑把鍋甩到馬英九通過 兩公約6
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5
Re: [問卦] 兩公約綁住法官判死刑 誰的鍋END 從來就沒有簽了兩公約 就不能判死刑這回事 明明兩公約是長這樣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 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4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查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110台上3266 == ㈡關於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為本件殺人犯行,是否構成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爭點: 1.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X
Re: [問卦] 精神障礙憑什麼是減刑的理由?我國雖早於1967年即已簽署兩公約,然歷經1971年退出聯合國, 並未完成正式加入程序(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存放), 直至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方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 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2
Re: [新聞] 首例逃死!劉志明性侵女師致死改判無期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 目前臺灣對於死刑的認定 因為需要符合兩公約第6條之2「情節最重大之罪」 而以劉志明這案件來說 我們可以得出
Re: [問卦] 遵守兩公約的義務?從來就沒有 因為兩公約存在就不能判死刑 兩公約是規定非犯情節重大之罪 不能判死刑 結果一堆廢死法官 就硬拗 犯人是 犯了非情節重大之罪。所以免死 所以兩公約只是廢死法官的擋箭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