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被性騷擾又積極處理但只備案?
我覺得CF一定比法院還大
TMD 4%信眾也幻想
可以自創備案是有用的東西
隨便姑狗 都告訴你法律沒有備案這玩意
備案是什麼?查無此物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860
刊登:2021-04-23 ‧ 最後更新:2022-11-15
一、什麼是備案?什麼是報案?(見圖1)
一般所說的到警察局「備案」,是指民眾前往警察局就自己所遇到認為涉及法律爭議的部分向警察陳述,而警察會將民眾所陳述的事實記載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上,但卻並不是依照法規提起告訴的法律程序,而只是通俗性的用語。
而所謂「報案[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2]以及第231條第2項[3]規定,警察有於知悉犯罪嫌疑時調查犯罪的義務,且民眾可以向警察表明要提出告訴。而所謂告訴,意思是指就犯罪事實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追訴犯罪嫌疑人的請求,例如本案中的A向警察表明:「我的車子停在商家門口前,但機車上有不明刮痕,我認為涉及毀損罪,我要提告。」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以「被告」以及「犯罪事實」所構成,然而因調查犯罪事實是檢警機關的義務,所以即便被告不明,民眾仍可提告。重點就在:「追訴犯罪是國家而非人民的義務。」
而如果民眾沒有進行「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只有「備案」,那麼既然沒有提告的效力,實務上警察都不會進行案件的調查[4],更不用說會向檢察機關呈報這個案件,甚至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情況下可能會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5]。雖然依照法律,無論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機關都有義務去調查犯罪是否發生[6],但在告訴乃論之罪的部分(例如過失傷害罪[7]),如果欠缺「告訴」這個條件,將會使得地檢署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8],或是法院必須做出不受理判決[9],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對於沒有人提出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檢警偵查意願較低,尚屬情有可原;但在警察吃案時有所聞的我國社會中,即便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可能遇到警察推託不予受理。這時該如何處理?
二、如果警察不受理報案怎麼辦?
「你這樣可能會涉及誣告哦!」、「我們先幫你備案,再另外通知。」、「你這個不是我們管區的範圍。」、「你這個不涉及刑事犯罪不能提告。」等等,都是常見警察推託的用詞,姑且不論勤務怠惰的公務員應受懲戒[10],在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規定警察有調查犯罪的義務[11],在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也有明文規定受理民眾辦案的作業程序,於此,警察不受理報案無疑是違法行為[12]。
所以,民眾若要確實地完成報案,務必要完成告訴筆錄、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就是以前的報案三聯單)」[13](詳參《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14]一文)。
但因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實務是另一回事,在民眾情急報案的情況下,提出法律規定與警察辯駁或許緩不濟急,因此警察若不受理報案,提供以下的解決方式:
(一)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向地檢署提告有兩種方式,言詞申告,可至地檢署按申告鈴,製作告訴筆錄;或者是使用書面[15],可至部分地檢署的網站下載「刑事告訴狀」範例[16],或是至各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的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刑事告訴狀」的書狀範本,並依照表格填寫後送至各地方檢察署,就可完成刑事訴訟上「告訴」的程序。
(二)直接撥打110
撥打110一定會有案件紀錄,並且可以一併說明地方派出所不願受理的情事。在110派至現場的員警到現場時,對他表明「對於特定犯罪事實希望進行追訴的意思」,並製作告訴筆錄,即可完成「告訴」的刑事訴訟程序。
三、查無此物的備案
以上的訴訟程序皆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撰寫訴狀,這就如同感冒是否看診或是買成藥一般,但如果要自行去警局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一定要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且製作告訴筆錄,避免警察吃案;或是直接向地方檢察署以「言詞」或「書狀」提起「告訴」,如此刑事案件才會成立,偵查犯罪的進程才會啟動。否則可能就會像案例中的A,等了幾個月、幾年都不會有消息,因為案件從來沒有成案,畢竟刑事訴訟法上從來沒有所謂的「備案」,這是警察實務的陋習,關於備案,只能說:查無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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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dpp都直接吃案的 連備案都沒有
備案唯一用處就是網軍用來帶風向 話說有備案的證據在哪 檔案在哪?案號呢? 根本夢一場也沒人知道阿 呵呵
※ 編輯: Reichenau (114.37.62.244 臺灣), 06/11/2023 11:06:19備案就證據保全,車禍很常使用
這有什麼卦看起來比較像政問 = =
笑死 備案就代表女方不想告啊
現在是你認定被性騷就一定要告才算數嗎
那以後幹嘛要有性平會? 通通直接告好了
好了啦,哥布林
備案的證據當然在警局 你自己不會去查
好了啦,哥布林塔綠班
問內政部警政署 謝謝
這裡看起來有警政署長還內政部長嗎?你
問這個備案在哪裡 誰能回答
她沒備案現在哪來證據,在說三小
15
[討論] 朱學恒強制猥褻案,今天檢調就該啟動了吧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 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 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 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11
Re: [新聞] 立委建議增憲兵隊加給 中樞憲兵反毒實務原文刪掉, 憲兵執法的法源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229條, 憲兵是法定的司法警察,至於推文中的調查局, 該法條未列,而是在《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才明定的, 一、那問題來了,憲兵能像警察一樣執法嗎?6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涉偷拍喊冤遭「查水表」 檢方打臉?上報也夠無恥了 是否偷拍屬妨礙秘密罪 本罪需告訴乃論 關於告訴乃論 我們來看看新北地檢網頁怎麼寫的8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6
Re: [問車] 請問這是什麼車原文恕刪 依照原po敘述,警察就是吃案,而且吃人夠夠,太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律吃警察的虧了,「 告訴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且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 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此,告訴權之行使 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 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 之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0號4
[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X
Re: [新聞] 高中生儲值悠遊卡竟背上詐欺罪 喊「法盲都進來看這篇吧,發表意見前至少知道一下程序,不然根本基於錯誤的認知在那瞎雞巴 亂講 首先,未滿18歲的被告屬於少年案件,警察受理後,直接移送到少年法庭給法官進行調查, 法官在這裡做的事就類似檢察官在一般刑事案件裡的偵查程序一樣,調查、查證少年有沒有 犯罪。所以少年案件不會經過檢察官,法官調查完覺得沒證據的話,就不付審理(類似檢察X
Re: [問卦] 警察說會主動聯繫我,等了3天還要等嗎?報案要親自去警局做筆錄 或是去地檢署投刑事告訴狀 這不是常識嗎? 怎麼還有人 覺得電話或上網 就可以報案? 電話跟上網 只能算備案 根本沒有完成報案程序- 賴香伶大驚小怪。你也一樣大驚小怪。 我剛查了一下,聯合報(這可不是三民自)說北檢分「他」(字)案偵查,民報說是有民 眾與立委向地檢告發陳耀祥犯罪。關鍵點:他字案。懂法的人一看到這就不會大驚小怪。 列為被告(來偵查)與列為被告(來起訴)是不同階段。賴香伶回去多唸點書。 比如說有人無聊(豁出去也不在意涉及誣告)要搞賴香伶,於是告發說賴香伶在立院某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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