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朱學恒強制猥褻案,今天檢調就該啟動了吧
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簡單說,「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三、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乃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也就是提起公訴),所以民眾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
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
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
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
昨天鍾沛君在臉書上公布 就算昨天一整天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沒有看臉書的習慣
今天各大紙媒+新聞台都有報了,全國都知道了
難道要說「全國都知道了,就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沒在看新聞所以不知道要辦嗎?」
所以現在 到底 檢察官及司法警察開始辦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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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就是可以選擇不辦啊 不然當檢
察官很閒嗎
說錯 第一句是告訴乃論 不是非告訴
不過檢察官真的會這樣去辦me2案嗎?
1樓:朱這案子就是非告訴乃論
強制猥褻好像檢調能主動偵辦
不過雙方也能和解換緩刑
這種人就該抓去關
朱學恆就社會害蟲
你當檢察官很閒唷?專門辦政治事件
相關的案件就飽了,一堆北七網路上
嘴砲妨礙名譽
國民黨部應該主動督促檢調去辦這案子吧
!黨員被強制猥褻耶!
我們用性騷說朱是幫他降級
朱案是強制性猥褻的行為
辦下去然後和解緩起訴不起訴那要辦啥
在說3小?你又知道鍾要和解?未來人是吧
你們好像忘記前陣子司法院要求擴增人
手 現在人就不夠了
八卦版男神
強制猥褻是公訴罪,檢調應該主動偵查
如果有留下影像這個很好偵辦吧
鐘不一定和解啊,全國都在看
不要的話就去敲就好了..又不是要你自
訴
在那邊扭扭捏捏要告不告的
剪報辦案
朱學恒是該被抓進去關
強制猥褻<-強抱、強吻都算在內了
但是台北地撿鼠是不會動的 看豬鼻安就知
原來最近的metoo到現在只有朱一個案例?????
強制猥褻跟怪騷擾 不一樣 你是真的分不出來還是在裝睡叫不醒?
其他案子檢調都不用查對吧?
查了一下資料 朱這個明顯僅是強制性騷擾
強吻=只是強制性騷擾?? 那柳林瑋也只是強吻為何被關? 你告訴我,強吻哪裡沒符合你連結中的「強制猥褻罪」的內容? 另外目前藍綠兩邊的律師及有法律背景的名嘴,每一個都說這符合「強制猥褻罪」 你是我第一個看到說沒符合,僅是強制性騷擾
非哥布林者 雖遠必誅 學恆註定要沒了
全國的檢察官都說不知道沒在看報紙和新聞
柳林瑋的案子 法官有解釋 自己去看啦
朱有脅迫恐嚇,救不了
要怪就怪他自己名氣太大donate收太
多,眾怒難犯呀
你還說每一個都說幅這符合勒
我看大部分人大概是說<可能>和<恐>
然後<可能和恐>都被你的帶色眼睛過濾了吧
比如朱凱翔也就說<可能>
還每一個都說符合勒 笑屬
柳林瑋也是只有強吻啊,你自己貼的連結打你自己的臉 趁勢強行扭動甲女頭部直接親吻甲女嘴部約5、6秒後,因遭甲女推開始行停止,以此方式 ,違反甲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得逞。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6/10/2023 01:15:361.<所以強行扭頭+親了5~秒>這兩個情況又被
你帶濾淨的眼睛自動過濾,你就只能理解都
是親吻喔? 然後又自我感覺良好說都是親吻
,哈哈,厲害耶你。
2.你要承認你帶色眼睛把節目上說的<恐或可
能>過濾掉了嗎?
3.照你這標準王丹和吳乃德也是強制猥褻犯
囉?
我哪裡說他們不是嗎?連他們2人一起辦我舉雙手贊成啊 SO?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6/10/2023 22:29:0439
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18
[請益] 偵查之開始大家安安 今天看到司法院小編有po一則貼文 感覺怪怪的 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其中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10
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間 : : 告知宋母,「妳只能對動手那位提告而已」,令她難以接受。 看到警方這作為,可以吐槽的點太多,反而不知道該從哪開始吐槽了== 根據新聞所說,警方說只能告一人的目的是為了吃案,工作能少就少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法理,對一犯罪事實告訴,其他未告訴的部分也要一併偵查、起訴、審6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涉偷拍喊冤遭「查水表」 檢方打臉?上報也夠無恥了 是否偷拍屬妨礙秘密罪 本罪需告訴乃論 關於告訴乃論 我們來看看新北地檢網頁怎麼寫的7
Re: [寶寶]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媒體勿抄 回覆給眾多父母,請先協同警方幫忙一起到幼稚園一起看監視器畫面 (至於要不要先告知幼兒園,就自行衡量了)看完再決定要不要報案。 不過沒有報案下警方願不願意,還有幼兒園願不願意,就不知道了。 總之 報案驗傷絕對是“最後手段” 切記,“最後手段”5
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阿不就是警專畢業的鴿子從頭到尾都沒搞懂或忘記刑訴第239條的「告訴不可分」而已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正確的理解是只需要「告一次」或「告其中一個」,而不是「只能告一個」 行車紀錄器把案發過程紀錄的滿明確的 偵辦的檢察官或承審的法官大概也不會鳥龜山法學「只能告一個」的獨門見解2
[請益] 請問刑訴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告訴問題想問一個刑訴問題 若檢察官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之前提下起訴 法院對於此訴訟本應以303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來處理,但卻誤下實體判決 那這違法判決,是屬於379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嗎? 想說379第12款通常是用在檢察官未起訴法院卻予以判決的情況下2
Re: [新聞] 4大學生西門町速食店討論功課 他嫌「太吵傷害罪走自訴?請問你是哪家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就我的認知裡,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 請求偵辦提起告訴,由檢察官代替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 而自訴的話,要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進行審判的要求1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涉偷拍喊冤遭「查水表」 檢方檢察官偵查出了犯罪事實 但因為妨礙秘密罪是告訴乃論 檢察官不知道告訴人是誰 所以公開呼籲希望有人出來提出告訴 這是不是代表我們的檢察官辦事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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