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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作者
cigarette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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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lsir (扣先生)》之銘言:
: 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
: 照片來源網路、新聞、名嘴都找到了,
: 還可以用違反個資聲押,
: 重點,北院居然批准了
: 羈押禁見條件三大項哪一項是有達成的啦?
: 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限縮人民自由
: 這法律人真的能忍?
: ---
: 補充:
: 刑法305 最重本刑只有兩年以下,如果只用這個羈押
: 被告可採
: 刑訴114-1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來救濟
: 所以除了用個資法補充外
: 北院跟北檢應該還用了101-1 四款
: 預防性羈押
: 讓被告無法使用114-1救濟
: ---
: 這些擁有公權力的法袍想搞你,
: 用任何沾邊法條都能玩死你,
: 沒要搞你,
: 放一顆蘋果當答辯都放你出去
: 通常這種應該符合情節重大、累犯等等之罪
: 會參考是否有持械威脅、影響公安(預告炸彈等等)
: 只是作梗圖並寫上“記住他們的臉”,
: 以及,
: 另一位轉發梗圖並於個人社群下標
: “命債,命償”
: 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以及比例原則
: 北院跟北檢告訴你,切勿以身試法
: 噤聲。

欸不是 你說後來加蔥的情侶是否具恐嚇犯行還比較有討論空間

恐嚇的要件是「預告不法行為」

台式迷因戴姓工程師只是製作了這張圖

https://i.imgur.com/i7lEsoh.jpeg

這他媽符合要件?

阿你說個資法 所有的照片姓名都是公開資料

甚至連法官照片都被比對是公開場所合法取得

違反了個資法?

這到底有什麼合法羈押的理由?

台灣司法改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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