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創意私房」偷拍論壇老師、警察都涉案
※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超商店員陳宗駿因在「創意私房」、「觸感論壇」等論壇販售未成年偷拍性影像,海賺: 暴利238萬餘元,經檢警查獲,另發現有老師、警察等多人涉案。其中,陳宗駿一審重: 判17年,小學老師林清安一審判6年10月,另9名被告分別遭判6年6月到1年8月不等徒刑: ,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大多數人均獲減刑。
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
(甫於十一月七日公開,共兩份)
第一份:許正諺、陳宗駿、陳彥儒
六、被告許正諺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一)原審斟酌許正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數量、被害人數、促成大量會員加入,帖文內容極盡貶抑、物化女性又暴露個人資料,致被害人受創;於原審坦白認罪(在本院雖然供稱認罪,卻多所辯解如上所述);協助舉發偵辦SCP台蘿群組,但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賠償;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論處許正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敘明:
1.扣案附件一編號2⑴所示之物,供儲存創意私房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電子
訊號、竊錄之電磁紀錄使用;附件一編號2⑵手機、讀卡機,屬許正諺所有供犯罪所用,
均依法沒收;
2.犯罪所得部分:(觸感論壇)許馨方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24萬603元、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69萬211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2萬6965元;許瑜修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13萬2010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4萬3846元;(創意私房)會員入會手續費每人人民幣200元,共104名會員,合計人民幣2萬800元及匯入許正諺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27萬9085元、許瑜修中華郵政帳戶95萬9190元,共297萬3817元、人民幣2萬800元(原審110年度聲扣字第48、52號扣押431萬3652元)依法沒收;
3.扣案存摺4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雖供收取不法所得使用,因均非違禁物,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未經檢察官舉證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不予宣告沒收。
(二)許正諺上訴辯稱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然歷經本院調解程序至辯論終結,並未新產生有利量刑審酌事由。被告上訴否認共犯等辯解及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陳宗駿部分:
(一)撤銷改判即有對價性交罪共兩罪以外部分:
1、原審對被告陳宗駿論罪科刑,雖有論據;然原審對所犯有對價性交罪共兩罪以外部分,分論併罰,並非妥適,如上所述。此部分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各罪所定執行刑,應撤銷改判。
2、審酌被告陳宗駿自99年開始違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3頁均屬妨害風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判處許多罪刑確定,竟於入監服刑前再犯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惡劣,帖文數量、被害人數及犯罪所得皆鉅大,顯然無懼於法律的嚴厲性,僅坦承客觀事實並未悔過,但已於原審與附表九編號4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二)維持原判決駁回有對價性交罪共兩罪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1、原審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帖文數量及被害人數,前案紀錄,僅坦承部分犯行,已與此兩罪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論處被告陳宗駿犯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並敘明犯罪所得238萬9883元,被告並不爭執,已與附表九編號4各被害人和解,共146萬元,應予扣除,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因此,被告陳宗駿應沒收犯罪所得92萬9883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上訴否認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犯意之辯解,不足採信,已經論述如前所述。於本院並無新產生有利量刑審認之事由。被告上訴否認部分犯行、請求從輕量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被告陳彥儒:
(一)撤銷改判部分:
1、原審對被告陳彥儒論罪科刑,雖有論據;然查:1、陳彥儒提供竊錄設備行為應屬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之階段行為,原審與以分論併罰;2、於本院又與多位被害人和解,有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犯後態度科刑考量基礎變更,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原判決應撤銷改判。
2、審酌被告陳彥儒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數量及被害人數,對共犯的號召影響力,出資購置竊錄設備,犯罪所得鉅額,坦承犯行,和解之事實、金額及給付狀態,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
(二)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部分:
原判決認定扣案附件一編號6⑴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提供李昱德竊錄電磁紀錄使用(
董晉宇使用上述設備竊錄,並無被害人提出告訴);附件一編號6⑵所示之物,屬被告所
有供儲存、編輯、上傳竊錄電磁紀錄,均依法沒收。其餘扣案物尚難認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犯罪所得共80萬3053元,被告並不爭執。扣除李昱德從中取得29萬8558元、董晉宇5萬元及黃郁勝1萬元,陳彥儒支配持有之犯罪所得共44萬4495元,在原審調解賠償附表九編號8各被害人共64萬元及本院新產生之和解事實與支付,已逾上述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第二份:其他被告(按刑訴法規定,已明示一部上訴)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清安、范寵合、李昱德、董晉宇、巫宗宇、莊凱文、高弋昌及劉汶燁對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辯解分別略以:
被告林清安:坦承認罪,又與多位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給付之和解金額已超過犯罪所得,不應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被告范寵合:在上訴審與多位被害人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被告李昱德:已和解多位被害人,涉犯情節較其他被告輕,所處之刑卻較重,有違比例原則,請求依刑法59條減刑並宣告緩刑。
被告董晉宇:認罪,上訴之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並給付全部款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請求依刑法59條減刑並宣告緩刑。
被告巫宗宇:又與多位被害人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被告莊凱文:坦承犯行,並無前科,願與被害人和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被告高弋昌:於原審已與4位被害人和解並履行給付,原審認定僅與2位被害人和解並非事實。若能聯繫其他被害人,必定竭力和解,請求從輕量刑,准許向公庫支付20萬元,宣告緩刑。
被告劉汶燁:認罪,在原審已與全部被害人和解。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7部分,未經起訴書列為被害人,無從和解,不應列為不予緩刑的理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三、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等人分擔色情網站經營或販賣或竊錄、偷拍或拍攝對象為女子或兒童/少年隱私部位或性交或裸露影像犯行,時間長達數年,揭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影像上傳至網際網路,無法收回、未能全面刪除及禁止再流傳,被害人數眾多,並非一時失慮誤觸法網,而是知法犯法計畫性犯案,所為令人深惡痛絕,「犯罪情狀」顯然不符合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要件;至於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從事公益捐助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事實,均於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被告等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宣告緩刑,均不予准許。
(二)被告林清安、范寵合、董晉宇、巫宗宇及劉汶燁刑之宣告;李昱德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12罪其中4罪之宣告刑與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所處之刑部分:
1、被告林清安、范寵合、李昱德、董晉宇及巫宗宇於原審及本院均自白認罪,在本院又分別與多位被害人(被告董晉宇,A28)和解,或已如數給付和解金或分期給付中或簽立和解書之後未再按期給付(被告李昱德,A25)有和解協議書、調解/和解筆錄、和解書、匯款資料、陳報狀、民事撤回起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
2、被告劉汶燁於原審否認明知或可預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已與相關被害人和解,於本院則坦白認罪。
3、原審判決之後,上述犯後態度科刑考量基礎變更,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林清安、范寵合、李昱德、董晉宇、巫宗宇及劉汶燁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原判決對其等所處之刑,應撤銷改判。審酌行為時被告林清安身為小學教師,劉汶燁是警察;各被告參與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帖文數量、購買下載人次及被害人人數、被害人之意見、坦承犯行及和解賠償等犯後態度,被告等人自陳之智識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處刑如主文所示,並對李昱德與下述刑之上訴駁回之其中不得易科罰金刑、董晉宇各宣告刑,分別定執行刑。
(三)被告林清安之犯罪所得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確認「林清安依老馬指示匯款之金額匯總表」確實漏列253萬9974元,有該局113年9月10日刑偵九一字第1136111039號函、偵查報告書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證。此部分漏列之金額既經林清安依老馬指示匯出給自售者,非屬林清安之犯罪所得,應予扣除。因此,林清安之犯罪所得應是
227萬1830元(481萬1804元-253萬9974元)。林清安於原審與被害人和解,給付賠償共
189萬5000元,加計於本院給付之和解金額,共計賠償逾300萬元,已高於其犯罪所得。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清安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應予撤銷。
(四)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部分:
1、被告莊凱文、高弋昌:
被告2人於原審判決之後,歷經本院調解庭至辯論終結,均無/另無新產生和解賠償之有利科刑考量的事實。原判決已詳述對被告2人之量刑審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8月,應認均已公平合理量刑。被告2人上訴,如同前述刑法第59條、第74條之請求從輕量刑、宣告緩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2、被告李昱德(原判決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共2罪之宣告刑;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共12罪其中8罪之刑):
李昱德於本院除與被害人A23、A25、A26、A4(A25給付5萬元,未再按期付款)和解外,另無有利科刑考量的事實。原判決已詳述量刑審酌,就上述共2罪部分,分別量處得易科罰金刑6月、6月有期徒刑,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共12罪其中8罪之刑,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認已經公平合理量刑。李昱德上訴,如同前述刑法第59條、第74條之請求從輕量刑、宣告緩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主文刑期
林清安處有期徒刑6年3月。
范寵合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董晉宇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巫宗宇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劉汶燁處有期徒刑1年9月。
李昱德(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共12罪其中4罪之刑)各處有期徒刑7月。(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刑)處有期徒刑4年2月。其他刑之上訴駁回。撤銷改判之刑與刑之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以上,檢察官全部都沒有以上訴請求加重
因此想當然耳,從被告的利益出發(含是否完成賠償、犯罪情節等),法官只能認定是否可以減刑了...
不過全部都沒有緩刑,應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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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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