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母兒子稱「剴剴」第一次見面就罵髒話
※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台北地院審理剴剴案,今(25日)下午傳訊涉案保母劉彩萱的兒子王凱弘作證,王男聲稱: 初次見面,剴剴就對他說2次「X你娘OO」,他很Shock,力勸母親跟社工反映、快把剴剴: 送回去,檢方質疑王男說謊,而審檢辯外加剴剴阿嬤委任律師,為確認剴剴到底怎樣說髒: 話,各自發問就複誦一遍,讓這5字經迴盪法庭裡。
小孩子的嘴巴居然能出這種狂言,這會有人相信嗎?
而且要證人憑記憶,重述案發時的具體過程,雖然可以是「沙盤推演」的一部分,不過感覺可信度儼然有一定疑問了...
但不管怎樣看,這兩位保姆還想逃過一劫的話,基本上機會不大、不用顧左右而言他並找出疑點了
縱使可能存在「與有過失」,但在這場合上可不是這樣用的,更何況小孩還不懂得如何反抗暴力(沒有抵抗力),如此言辭應是在試圖嫁罪於他人身上,任何人看到狀況後,都會覺得不齒!
※ 引述《zoo2020 (傘蜥蜴)》之銘言:
: 偽證罪不用想啦
: 偽證罪前提是檢察官要有證據
: 我就吃定你死無對證 要怎麼判偽證罪
: 然後搞不好他真的沒說謊啊?
: 如果他就打從心裡覺的那些不是虐待
: 而是管教呢?
可是,需要思考的是:
如果沒有合法「具結」(不管是在警詢環節,或者是在法院供證階段),原則上是無從科罪的,且這是枝節上的問題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刑事判決:
證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因事後受干擾而迴護他人、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得本於經驗法則,依卷存事證綜合斟酌、判斷,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倘證人就待證事實主要部分之證詞相同,於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僅關於枝節性事項為相異陳述,而不足以動搖認定事實之基礎,仍非不得予以採信;自不能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全然捨棄主要部分之證詞,逕認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另可研究「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八號」刑事判決:
偽證罪係以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者為其要件,並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亦即偽證罪係有悖於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侵害國家之法益,自以抽象之危險為已足,不以實害結果之發生為必要。故證人如就案情之重要關係事項,確為虛偽之證述時,既有使法院之裁判陷於錯誤危險之可能,縱法院嗣後裁判結果並未據之採為裁判之基礎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論據,均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至於心中的「若有所思」,則屬自由心證的問題
除非認為已經違背正常人的邏輯,且已經產生不可信任的印象,否則仍是可以採取罪疑唯輕原則,用刑責較低的條文(如「業務過失致死」)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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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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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也是有可能的,畢竟家庭就那
個樣子
1歲10個月說話都還說不清楚,能叫爸爸
媽媽全家就很開心了。不可能很流利的罵
髒話。
這還是在營養充足照顧無虞的家庭成長
的孩子
超鬼扯,爸爸失蹤,媽媽被關,他是要跟誰學
還是那句話:這不是虐殺的理由
一歲多能用五個字講話,基因明明超優秀~^^
那個時候能講出幾個疊字詞就當及格了好嗎
說謊的家人可以一起關起來嗎
一歲幾個月大能口齒清晰講超過5個字
以上的詞都PR99了
而且這個年紀都在仿說,就算學到了小
孩根本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身為保姆怎麼可能連這種基本兒童發展
都不曉得
一個會說髒話的幼兒 也不是她們虐殺
孩子的理由
真的是說謊串證不打草稿
會相信的人 比方說一樓 智商都…有點常
識都知道不可能
外傭說他完全不會說話 結果到王凱弘那
邊就變成會五字經了 一秒變神童嗎?
不可能 而且根本沒有跟原生家庭接觸
到 會相信的 例如一樓 難道是親友團
嗎? 不要模糊焦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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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看到這些態度的表現, 我不知道道為什麼, 我認爲檢警應該去另外察閱, 這兩保母的日常作息行程表,
這新聞還是在一直一直出現, 一個兩歲的小孩,怎麼忍心這樣欺負。 所有成年人知情的全部都是共犯。 這種就要先羈押起來問, 同屋簷下的一個都不用跑。
至於你們信不信 我反正信了 若為真 真相只有一個 凱凱卡到 而且是很壞的那種 一歲半小孩會五字經9
我一直覺得 我們的社會很可憐 這些跟大眾有相關的新聞 一直不被重視 只有最近才因為開庭才有出現8
聽完畜生兒子的答話, 真的是 幹你娘雞歪 無腦的8+9 魯魯的二個女兒, 一歲半都還在包尿布
偽證罪不用想啦 偽證罪前提是檢察官要有證據 我就吃定你死無對證 要怎麼判偽證罪 然後搞不好他真的沒說謊啊? 如果他就打從心裡覺的那些不是虐待6
一歲半小孩會說髒話 應該是受到原生家庭的影響 但要因此斷定他很壞 不能管教 也不能以此為基礎去定論 更何況用此合理化壞保母的虐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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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蔡壁如其實蠻蠢的,真的有可能抗告成功: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S9260 幫這篇補充一點細節 提供蠢草一些刑事案件證人相關的法律小常識 搞不好你們哪天會用到![Re: [討論] 蔡壁如其實蠻蠢的,真的有可能抗告成功 Re: [討論] 蔡壁如其實蠻蠢的,真的有可能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Zgn1pq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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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 [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https://scontent-tpe1-1.xx.fbcdn.net/v/t39.30808-6/436106686_7890070371012715_8614492671658619374_n.jpg?_nc_cat=103&ccb=1-7&_nc_sid=5f2048&_nc_ohc=-qQ74ikcfBEQ7kNvgH-VHIx&_nc_ht=scontent-tpe1-1.xx&oh=00_AYDU00YjcEji-Xf5aH2jGCbaJxXGjbiSo-uxz6OoSLnH5A&oe=6651E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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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小草最神奇的論點是什麼?今天看主流民意板的留言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有規範:「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不可信、認罪也是在報復不可信。 卡提諾法學院到底什麼才能判刑?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證 :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 :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https://i.imgur.com/ZqYmck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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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打臉黃國昌造謠啦。 去google 一下“美國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大約會跳出5篇以上專業投書,內容各異, 有空可以看看。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 美國藐視國會罪成立要件不包含虛偽陳述。![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https://i.imgur.com/KxRff1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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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蔡B如翻供嗆告檢察官是哪招??真的會被笑死耶 你會不知道有全程錄音嗎?? 你是當事人吧... 還想翻供 還想告檢察官5
[請益] 111司律刑訴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4
[問卦] 海巡撞船事件若有影片 算不算有人偽證依照刑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門海巡大年初五抓人撞船事件1
[討論] 給個引子 關於偽證罪簡單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 [討論] 高虹安會跟男友撕破臉嗎給大家一個正確觀念 刑法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一點就是在法庭中,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