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引述《benothing (禹楓)》之銘言:
: : 下面是完整的質詢影片:
: : https://youtu.be/0CZ7SFT9NXI?si=GZjSVSWhG5ECcpcH
: : 發現答詢的官員都回答在關節上,要破防了,
: : 只好回頭找韓國瑜請求幫忙。
: : 這種辯論技巧非常需要場地跟裁判都是自己人,
: : 不然對手其實只要會說話,就能鬥贏黃國昌了。
: : 這大概可以解釋,
: : 為什麼黃國昌完全不敢街頭宣講,
: : 還有為什麼只敢找明知道不可能墊高他的賴清德挑戰,
: : 在公平的情況低下,黃國昌沒有任何勝的可能。
: : 其實更慘的是接下來的大法官釋憲,
: : 我不是很清楚程序,
: : 大法官在釋憲之前,似乎會邀請兩造過來講述一下合憲與違憲的理由。
: : 我不能想像黃國昌要大法官閉嘴,
: : 或是不准他提問的情況。
: : 大法官再不濟,也是有相當法學素養,
: : 也挺過立院的提名程序,
: : 所以沒道理跟智障蔥粉一樣被唬得一愣一愣。
: : 說老實話吧,
: : 其實整個民眾堂已經翻頁了,
: : 甚至國民黨早就把責任切割給黃國昌,
: : 我膝蓋都知道傅其崑不可能跟大法官解釋這一些。
: : 勝負已定,民進黨跟青鳥都已經轉移到下一個戰場了,
: : 你們準備好看到黃國昌又打臉昨天的自己嗎?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
: (迴避了最後裁量還是在司法權 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
: 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迴避了最後裁量還是在司法權)
: 蔥:國外有國會聽證調查權的國家對於藐視國會都不需要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而這次法案的要件與國外一模一樣
https://reurl.cc/r9b6XN
打臉黃國昌造謠啦。
去google 一下“美國藐視國會罪構成要件”,大約會跳出5篇以上專業投書,內容各異,
有空可以看看。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
美國藐視國會罪成立要件不包含虛偽陳述。
我們修的刑法141-1,是黃國昌自創的法條,什麼叫成立要件全都相同,鬼扯!這點結論先寫,我們一一來看。
我選報導者的這篇,請看:
美國藐視國會罪的法律條文規範於2 U.S. Code ? 192:當國會發起國會調查,傳喚證人或命證人提供證物時,若證人拒絕出席、或出席後仍拒絕回答「與調查相關」(pertinent)的問題時,國會可委請聯邦檢察官以「藐視國會罪」起訴之。
我們修的刑法141-1是這樣: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兩個構成要件差那麼多!
簡單講,美國藐視國會就是傳你不來(包含個人和公務員)或你不交檔案或你來了你不回答相關問題--你說謊,是用妳具結後的偽證罪來辦。
立法主因是要確定國會可以拿到資料。至於資料或聽證內容是否為真實,那是偽證罪的事。
: (因為有構成要件就夠了 刑法亦同)
: 鄭:國外是三權分立 台灣是五權分立
: (迴避了構成要件相同的論點)
因為構成要件不同,當然如何論罰就有差異: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國會要判斷(送檢察官)的標準很簡單:傳你有沒有來,你有沒有交資料,你有沒有不答相關問題。
這階段不用國會司法調查,檢察官會去弄清楚為啥他不來,有沒有行政特權。。。等相關內容作為處罰標準。
(各篇文章講了很多,請自己看,基本都是講立院擴權)。
我們的就不一樣了:虛偽陳述是啥?如何判斷官員有虛偽陳述?你立委沒有司法調查權,沒調查之前,你當然是“壞疑”官員有虛偽陳述,然後院會投票就送檢察官啦!這很難理
解嗎?(你如果有調查偽證的司法權力,那真的就違憲了,實錘。)
接下來,官員就要被調查耶!行政官員當然會心生恐懼。
我們再假想一個狀況:
若立院某調查小組“懷疑”某官員作虛偽陳述且很明顯,但這官員有一些立委罩,院會無
法多數決送檢察官,那他不是無法被定罪了嗎?
換言之,在這個版本下,院會多數決反而成為定罪要素了。這不怪嗎?
所以為啥黃國昌不抄美國,就用具結偽證來辦呢?
因為他就把想要的全抄,法理都混亂了。
總之,結論別忘了:
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和美國完全不同,別被黃國昌騙了。
最後,卓院長和鄭部長口頭質詢受限於不對等的質詢樣貌,回答不見得完美。下面貼一下行政院的回函,最後就等憲法法庭嘍。
https://i.imgur.com/KxRff1e.jpeg
https://i.imgur.com/zZymJLx.jpeg
--
你們真辛苦 陪個新智障吵整天
講通俗點,就是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
因為當事人對國會的<態度>,但是
這個制度在台灣很難接受的原因是政
治對抗劇烈而且垃圾議員太多了,他
們不管是指控、移送起訴都難以服眾
,更別提立法機關自己開罰鍰這種行
政罰了
美國藐視國會罪也不好成案。 重點,“虛偽陳述”在美國不構成藐視國會罪呀!黃國昌造謠耶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6/20/2024 00:35:26台灣很多立委選舉花了上億元,不趁機借
勢撈回來嗎?莫非這些開銷是在做善事?
這有人提呦!立委多了恐嚇私人公司的管道,你不塞好處給我,我就弄死你哦。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6/20/2024 00:39:26而且立委還有言論免責權,公聽會上亂放
話都沒責任,反而是作證的人可能要面對
刑法官司或行政罰鍰
沒錯!而且想要回應委員鬼扯,還會用反質詢罰你。為了怕你有能力反擊,還限制你請律 師嘞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6/20/2024 00:52:22後段真的突破盲點
全段啦
問A答B想騙大家美國虛偽陳述沒有罪
黃國昌問的是us code 1001
你是黃國昌呀?他是說這個? 要是他在講虛偽陳述有沒有罪,你用偽證罪讓檢調查就好,搞個刑法141-1幹啥?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6/20/2024 01:33:33在國會,行政或司法在受行政,立法,司法機
關調查時虛偽呈述都有罪
在國會作證可以虛偽陳述嗎?
公務員要成立虛偽陳述變因太多,貼行政院覆議理由給你:
https://i.imgur.com/RqeJjRF.jpeg
https://i.imgur.com/jAHHmK3.jpeg
這就是把國會拉進偽證罪的範圍啊,都是檢查
官起訴跟法院判決
推
3
首Po下面是完整的質詢影片: 他能做的就是混淆概念,還有阻止對方回答, 發現答詢的官員都回答在關節上,要破防了, 只好回頭找韓國瑜請求幫忙。13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 (迴避了最後裁量還是在司法權 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1
我大概說一下, 你們怎麼槓我都是尊重。 因為影片裡面你能看到的就是黃國昌阻止對方回答, 然後對方講第一句,黃國昌就開始曲解再轉方向, 同時再用價值性質語句來做點評。67
看到這種發文真的很無言,都幾個月了,還有人搞不懂藐視國會在罰甚麼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3
一圖流 小鳥為了抹黑 真的無所不用其極 這個是剛剛去立法院文書截圖的X
黃國昌第一句是疑問句 沒有對錯的問題 第二句講「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 疑」 他有講錯嗎?X
: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法中到處可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屬於公法無疑 「藐視」兩字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 但你要說這樣就違憲還太早了點9
弱弱的問一下 所以現在藐視國會罪 到底是刑事罰還是行政罰 搞得我好亂啊 我記得是行政罰不是X
你才亂亂講,笑死XD : : 蔥:立委懷疑就可以課刑責一說何來? : : 鄭:主觀認定不合理 範圍太大 : : 蔥:最後裁量在檢察官起訴與否跟法官判決ㄟ 況且起訴門檻是依據證據而不是懷疑 : : 鄭:會讓官員心生恐懼造成寒蟬效應(不能說謊所以心生恐懼噗噗)20
引用文章那篇的j大回擊 主要是在反駁更前篇n大所加的註解 n大的錯誤在於他自己加的評論 很多都不是事實 可以看清楚J大的說明
62
[討論] 吳宗憲:藐視國會最多僅關一年很輕微外媒疑惑「調查權」內容 吳宗憲:藐視國會最多僅關一年很輕微 立法院院會日前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藐視國會罪與調查權,但遭民進 黨批評為擴權。國民黨智庫今(23日)召開「國會改革強化監督,讓民主大步向前!」國 際記者會,外媒CBS提問藍委吳宗憲,這次修法跟美國國會的調查權有何不同?吳宗憲回 應,其實大致相同,「我們甚至不像美國國會一樣強悍,政府官員若做藐視國會的虛偽陳9
[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26
[轉錄] 黃暐瀚FB :誰讓「中國」在台灣漸漸消失來源 黃暐瀚臉書 誰讓「中國」在台灣漸漸消失? 這主題,其實是三年前我的一期「暐瀚觀點」的內容。 三年了,今天早上直播再拿出來完整放一次給大家看,毫無違和,完美連結!(連三年前預 測綠營基本盤四成,賴清德會選贏總統,都直接講完了)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8
Re: [問卦] 藐視國會會被抓去關嗎「藐視國會罪」: 未來行政部門官員出席立院聽證會答詢時,若有虛偽陳述狀況,最重可關3年、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有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這個法案是針對「虛偽陳述的部會首長跟政務官員們。」換句話說,官員如實陳述、不隱匿絕不會被處罰。 執政黨不會永遠執政, 在野黨也不會永遠在野。5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4
Re: [新聞]藐視國會須檢察官起訴?王定宇轟黃國昌根本錯誤百出的神父文也在引用 可憐啊 原來綠營不看卡提諾 但是看名為變態的神父 XDDDDDDD ※ 引述《linhu8883324 (SirLinhu)》之銘言: : 藐視國會須檢察官起訴?王定宇轟黃國昌根本詐騙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證 :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 :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2
[轉錄] 名為變態的神父:國昌老師虛偽不實陳述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名為變態的神父 3.轉錄內容︰X
[討論] 為什麼證人比官員還不如?證人如果面對司法程度,會有以下三難困境,即便是小案子也一樣: 1.藐視法庭,故意不來,處罰鍰,拘提 2.具結佐證,可能遭受司法冗長調查,無罪就算了,可能還自我入罪 3.具結說謊,直接偽證罪辦下去 反觀官員可以藐視國會,隨便唬爛,故意說謊,完全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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