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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作者
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47

※ 引述 《jimmywu83 (Zzz)》 之銘言:
:  
: 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  
: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 沒有
:  
: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 沒有
:  
: 沒有具結在訴訟法上能算是證人嗎?
: 原則上不行
:  
:  
: 你知道在訴訟法上被告和證人身分在轉換的時候程序要分開嗎?
:  
:  
:  
: 這些國昌不知道嗎?
: 他當然知道,但是沒有講清楚,故意含糊不清的打迷糊仗,既然不是蠢,那就是壞了。:  
:  
: 現行條文是證人還是被質詢人規定的不清不楚,能不能找律師還要等主席同意,證人沒有
: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  
: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  
:  
:  
: 拜託,國昌只講了極端片面的資訊,真的還有人當成神諭在聽...
:  
:  
噓 xxxcv: 立法院難道是司法機關?
噓 xxxcv: 監察院難道有要求證人具結?
噓 xxxcv: 監察院叫證人的時候難道只會叫公務員
→ xxxcv: 說要送司法機關才能開罰的實在是不知所云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557號刑事判決

監察權行使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司法權行使才有

更何況沒有具結也不符合偽證罪構成要件

https://i.imgur.com/ZqYmcks.jpeg


https://bit.ly/3WcDoN1

所以重點其實不是有沒有具結

而是只有司法權行使上虛偽陳述才有偽證罪問題



從這個地方解釋的話

藐視國會罪根本是違法的

立法權的行使哪能搞類似偽證罪的存在

另外釋字585雖然確立了國會調查權

可以對違反義務者科處罰鍰

但是我稍早貼的理由書也提到了

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以符合憲法23條規定

https://i.imgur.com/toVzl0d.jpeg


雖然沒有一定

但是理由書就暗示立法院決議後移送法院裁定

比較能合憲



所以啊真的是屎定了

違法+違憲的機率非常高呢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237.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djsgCdyfdeWs

※ 編輯: CavendishJr (27.53.237.13 臺灣), 05/26/2024 17:40:33

kuninaka 05/26 17:41所以我說就讓他三讀阿

kuninaka 05/26 17:41爽阿 刺阿

KingKingCold 05/26 17:42你要求xxxcv有法律常識 是你過份了

bluenan 05/26 17:44還有不得拒絕質詢,公務員就算了,不是法

bluenan 05/26 17:44院傳一般人根本違法

Cosmoswalker 05/26 17:44民進黨的阻擋其實不過是一種表態,

Cosmoswalker 05/26 17:44放給他直接三讀無法跟支持者交代,

Cosmoswalker 05/26 17:44也不能收割那些迷途的小草。

antistar 05/26 17:45你先搞懂具結吧

demonh311 05/26 17:46我比較意外,藍蔥不是法學學者嗎?怎

demonh311 05/26 17:46麼寫出來這麼爛的法條,一堆漏洞

CavendishJr 05/26 17:47反正過了也是釋憲,藍白好好面對三

CavendishJr 05/26 17:47個特別條例吧嘻嘻

Hohenzollern 05/26 17:47教育文盲仔辛苦你了!

kuninaka 05/26 17:48到時候違憲又一堆智障跳出來說

kuninaka 05/26 17:48台獨仔怎麼這麼乖遵守三民主義了

bobo73518 05/26 18:11還去女版帶風向幹嘛?

xxxcv 05/26 18:18有沒有具結的確不重要啊,所以我噓那篇

xxxcv 05/26 18:20你先告訴我司法機關裁定的叫1.罰金2.罰鍰

xxxcv 05/26 18:20,哪個?

xxxcv 05/26 18:23又,大法官是授權誰罰?1.司法機關2.立法院

CavendishJr 05/26 18:23人家沒有分不清楚罰金罰鍰好嗎

xxxcv 05/26 18:24對啊,那你去司法機關幹嘛

xxxcv 05/26 18:25那段的意思是叫立法院把構成要件,裁罰程

xxxcv 05/26 18:25序訂好,到時候提起行政訴訟才有辦法審理

xxxcv 05/26 18:25,不是拉去司法機關裁罰

xxxcv 05/26 18:26t21之前已經發文給你看了,你又卡住

CavendishJr 05/26 18:31就是拉去法院裁罰,行政訴訟救濟程

CavendishJr 05/26 18:31序關比例原則跟法律明確性鳥事

xxxcv 05/26 18:34欸,不是阿你要罰人家不用顧慮目的手段間

xxxcv 05/26 18:34的比例?不用明確告訴人家作為不作為義務在

xxxcv 05/26 18:34哪裡?

xxxcv 05/26 18:35這都是要先把規則訂出來司法機關才能依據

xxxcv 05/26 18:35這個裁處啊

CavendishJr 05/26 18:35你都提到目的跟手段了,裁罰送法院

CavendishJr 05/26 18:35裁定就是手段啊

xxxcv 05/26 18:38不是啦…

xxxcv 05/26 18:39手段是裁罰金額

xxxcv 05/26 18:42你在調查的時候挖鼻孔,我處罰你10萬,你

xxxcv 05/26 18:42不服去法院訴訟,法院就會看你挖鼻孔跟罰1

xxxcv 05/26 18:420萬之間的合理性。罰10萬叫手段,制止挖鼻

xxxcv 05/26 18:42孔是目的

xxxcv 05/26 18:43立法院下一步還會弄裁罰基準表啦,這根本

xxxcv 05/26 18:43沒有問題

CavendishJr 05/26 19:22沒問題你個大頭鬼,顧立雄的版本就

CavendishJr 05/26 19:22是立法院決議移送行政法院裁定,就

CavendishJr 05/26 19:22是為了滿足這一塊,裁罰金額根本不

CavendishJr 05/26 19:22是比例原則的重點,而是會連續開罰

CavendishJr 05/26 19:24反質詢都提不出定義,要訂出裁罰標

CavendishJr 05/26 19:24準喔XD

kuninaka 05/26 19:43還要下一步ㄛ

xxxcv 05/26 19:46顧立雄那個叫法院一個月內裁定的版本才會

xxxcv 05/26 19:46有問題

CavendishJr 05/26 20:49笑死,又有問題了,沒關係吃憲法套

CavendishJr 05/26 20:49餐就知道誰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