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
※ 引述 《jimmywu83 (Zzz)》 之銘言:
:
: 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
: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 沒有
:
: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 沒有
:
: 沒有具結在訴訟法上能算是證人嗎?
: 原則上不行
:
:
: 你知道在訴訟法上被告和證人身分在轉換的時候程序要分開嗎?
:
:
:
: 這些國昌不知道嗎?
: 他當然知道,但是沒有講清楚,故意含糊不清的打迷糊仗,既然不是蠢,那就是壞了。:
:
: 現行條文是證人還是被質詢人規定的不清不楚,能不能找律師還要等主席同意,證人沒有證
: 人應有的程序,被質詢人沒有被質詢人應有的權利。
:
: 笑死人,這他媽什麼狗屎條文
:
:
:
: 拜託,國昌只講了極端片面的資訊,真的還有人當成神諭在聽...
:
:
噓 xxxcv: 立法院難道是司法機關?
噓 xxxcv: 監察院難道有要求證人具結?
噓 xxxcv: 監察院叫證人的時候難道只會叫公務員
→ xxxcv: 說要送司法機關才能開罰的實在是不知所云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557號刑事判決
監察權行使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司法權行使才有
更何況沒有具結也不符合偽證罪構成要件
https://i.imgur.com/ZqYmcks.jpeg
https://bit.ly/3WcDoN1
所以重點其實不是有沒有具結
而是只有司法權行使上虛偽陳述才有偽證罪問題
從這個地方解釋的話
藐視國會罪根本是違法的
立法權的行使哪能搞類似偽證罪的存在
另外釋字585雖然確立了國會調查權
可以對違反義務者科處罰鍰
但是我稍早貼的理由書也提到了
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以符合憲法23條規定
https://i.imgur.com/toVzl0d.jpeg
雖然沒有一定
但是理由書就暗示立法院決議後移送法院裁定
比較能合憲
所以啊真的是屎定了
違法+違憲的機率非常高呢
--
※ 編輯: CavendishJr (27.53.237.13 臺灣), 05/26/2024 17:40:33
所以我說就讓他三讀阿
爽阿 刺阿
你要求xxxcv有法律常識 是你過份了
還有不得拒絕質詢,公務員就算了,不是法
院傳一般人根本違法
民進黨的阻擋其實不過是一種表態,
放給他直接三讀無法跟支持者交代,
也不能收割那些迷途的小草。
你先搞懂具結吧
我比較意外,藍蔥不是法學學者嗎?怎
麼寫出來這麼爛的法條,一堆漏洞
反正過了也是釋憲,藍白好好面對三
個特別條例吧嘻嘻
教育文盲仔辛苦你了!
到時候違憲又一堆智障跳出來說
台獨仔怎麼這麼乖遵守三民主義了
還去女版帶風向幹嘛?
有沒有具結的確不重要啊,所以我噓那篇
你先告訴我司法機關裁定的叫1.罰金2.罰鍰
,哪個?
又,大法官是授權誰罰?1.司法機關2.立法院
人家沒有分不清楚罰金罰鍰好嗎
對啊,那你去司法機關幹嘛
那段的意思是叫立法院把構成要件,裁罰程
序訂好,到時候提起行政訴訟才有辦法審理
,不是拉去司法機關裁罰
t21之前已經發文給你看了,你又卡住
就是拉去法院裁罰,行政訴訟救濟程
序關比例原則跟法律明確性鳥事
欸,不是阿你要罰人家不用顧慮目的手段間
的比例?不用明確告訴人家作為不作為義務在
哪裡?
這都是要先把規則訂出來司法機關才能依據
這個裁處啊
你都提到目的跟手段了,裁罰送法院
裁定就是手段啊
不是啦…
手段是裁罰金額
你在調查的時候挖鼻孔,我處罰你10萬,你
不服去法院訴訟,法院就會看你挖鼻孔跟罰1
0萬之間的合理性。罰10萬叫手段,制止挖鼻
孔是目的
立法院下一步還會弄裁罰基準表啦,這根本
沒有問題
沒問題你個大頭鬼,顧立雄的版本就
是立法院決議移送行政法院裁定,就
是為了滿足這一塊,裁罰金額根本不
是比例原則的重點,而是會連續開罰
反質詢都提不出定義,要訂出裁罰標
準喔XD
還要下一步ㄛ
顧立雄那個叫法院一個月內裁定的版本才會
有問題
笑死,又有問題了,沒關係吃憲法套
餐就知道誰有問題了
爆
Re: [新聞] 鄭文燦:立院對總統質詢權 已經踩到憲法立委在憲法上,沒有規定可以「質詢」總統的權力。 僅代表總統面對立委的質詢,沒有回應的義務, 總統可以從頭到尾行使緘默權,也不會被罰鍰或是抓去關。 但憲法明定總統該作的,就是總統憲法的義務, 又憲法明定總不能作的,也是總統憲法的義務。9
[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20
Re: [討論] 高虹安出庭稱是小兔要求大家捐加班費的你的「一般」是怎樣的一般?立法院加班費請領率達97%就可以證明所有立委都浮報加班 費來當公積金? 你如果是法官,可以憑著沒有證據的「一般」來反駁檢方的調查舉證喔? 立法院一屆一百多個委員,助理超過千位,一個「一般」的慣行居然找不到一個人出來幫 高虹安作證。藍綠不幫忙就算了,同黨另四位委員和幾十個助理呢?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2
Re: [新聞] 外媒疑惑「調查權」內容 吳宗憲罪很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 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 院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 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 昨天立法院又有暴力衝突了… 因為民進黨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國會擴權法案」 下面這些,大家可以看看。 立委質詢=狗吠火車!? 公督盟:立院應強化國會調查權
- 如題 上網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視國會罪,發現台灣的真的超級離譜 主要參考這篇文章: 內文提到:
X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 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 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X
Re: [討論] 刑法早已刪除侮辱公署罪,藍白變相復活?復活三小? 污辱公署跟藐視國會一樣嗎? 以你的智商是不是連構成要件都不會看 然後主子餵什麼髒東西就吃乾抹淨? 真要比照比較像的叫偽證罪X
[討論] 為什麼證人比官員還不如?證人如果面對司法程度,會有以下三難困境,即便是小案子也一樣: 1.藐視法庭,故意不來,處罰鍰,拘提 2.具結佐證,可能遭受司法冗長調查,無罪就算了,可能還自我入罪 3.具結說謊,直接偽證罪辦下去 反觀官員可以藐視國會,隨便唬爛,故意說謊,完全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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