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罷免蔡其昌、何欣純二階不玩了!死亡連署
大前提
"目前的所有聯署 都適用舊法,與新法或特別法無關"
聯署書484法律上的有效 文書?
是公文書嗎? 全部由公務人員製作的文書,不是
是證件嗎? 當然不是
是私文書嗎? 私文書必須有人受到"損害"才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那麼有人受到任何實質損害嗎? 沒有!
所以目前的聯署書"偽造文書罪"根本就不成立!!!
檢警媒都故意用新法來混淆 適用的法律規定
根本就是 政治迫害!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54.30 (臺灣)
※ PTT 網址
→
翁曉玲當初好像不是這樣說的
→
搶2/20日前申請罷免就是要避新法
→
所以都寫偽造連署而非偽造文書
推
檢調搜尋國民黨黨部都非引用選罷法
就是 違法搜索,因為私文書 根本沒有告訴人,怎麼成立偽造文書罪
※ 編輯: wild2012 (61.231.154.30 臺灣), 06/05/2025 17:32:26→
連署書有問題,剔除即可,大動作搜捕羈押就
→
是政治迫害
噓
第一階段成案,怎麼會沒有損害?
→
抄到死人可以剃除,抄到沒死的呢?有剔除嗎
33
[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 VS 法務部長鄭銘謙 中間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參戰 張啟楷問法務部長,偽造文書罪要件![[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 [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https://i.imgur.com/qt1bi7cb.jpeg)
5
Re: [新聞] 快訊/羅智強辦公室主任「遭搜索帶走」:大家知道罷免案偽造連署 為什麼這次北檢可以光明正大當起東廠嗎? 罷免連署應附身分證影本、偽造連署可判刑5年 2024年12月20日通過國民黨提案修正選罷法6
[舊聞] 藍立委提醒:罷免案如涉偽造文書罪刑事追1.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來源︰ FTNN新聞網![[舊聞] 藍立委提醒:罷免案如涉偽造文書罪刑事追 [舊聞] 藍立委提醒:罷免案如涉偽造文書罪刑事追](https://i01.ftnn.com.tw/a/25/042/250421553467983005ae19.png)
5
[黑特] 偽造文書有追溯期20年-恭喜陳柏惟可以平反了各類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限不同, 詳細敘述如下: 偽造私文書罪為20年、 偽造公文書罪為20年、 偽造特種文件罪為10年。5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4
Re: [討論] To巧芯: 罷綠委連署1737死/罷藍委12死笑死! 一個是聯署前就已經死亡,不可能從鬼門關回來簽署聯署書,一定是有人偽造抄名冊 一個是連署後死亡,屬正常死亡率,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連這基本邏輯都分不清,你還是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 引述《asassbulu (哈哈哈)》之銘言:3
Re: [新聞] 林右昌:國民黨假連署涉組織犯罪 孫中山先不論林右昌之流對歷史一竅不通,我就依法論法。 要說組織犯罪就要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怎麼定義組織犯罪,其定義在第二條第一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Re: [新聞] 林右昌:國民黨假連署涉組織犯罪 孫中山 Re: [新聞] 林右昌:國民黨假連署涉組織犯罪 孫中山](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3
Re: [討論] 楊智伃帶隊!藍委告發綠罷團偽造文書昨天我才在這篇留言說不用擔心國民黨會讓罷免的風停下來, 他們一定會繼續耍白痴, 看吧? 今天就上演了?2
Re: [新聞] 快新聞/為連署格式錯誤鞠躬3次!八炯請----- 偽造私文書罪: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擅自修改租賃契約日期,即可能構成此罪。 ---- 連署格式不對 要人家回來重簽2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因為中選會可以剃除死亡聯署所以沒有發生損害就不構成偽造文書這個說法也是錯的 來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乃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的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 其人,然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的危險者,仍成立該罪。是刑法上所規定足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文書罪,其所謂足生損害,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https://lawsnote.com/lawsnote-og.png?ver=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