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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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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選會可以剃除死亡聯署所以沒有發生損害就不構成偽造文書這個說法也是錯的

來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乃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的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然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的危險者,仍成立該罪。是刑法上所規定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文書罪,其所謂足生損害,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為已足,並不以確有實際損害之發生為必要。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3577 號刑事判決參照)

刑法210條的偽造文書是危險犯不是實害犯,因此只要有發生損害之虞即可,不以損

害實際發生為限,這種說法完全與現行通說實務見解背離,是曲解法律的說法。



※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銘言:
: 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
: 這樣就證明「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不管新舊法偽造文書都成立,而且數量遠超過死亡連署
: 一罪一罰一定超過30年
: 這部份是避無可避的
: 罷免韓國瑜雖然有死亡連署,但無法證明非死亡的部分有無偽造
: 因此無可比性,藍營不能用韓國瑜的罷免案來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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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die 04/24 09:04要排除的話第一線的地方選務跟戶政就會

geordie 04/24 09:04知會中選會了,中選會沒這個權力剔除吧

geordie 04/24 09:04

geordie 04/24 09:04覺得行政法跟刑法的界線似乎被混亂掉了

連偽造根本不存在人的私文書都被認為構成偽造文書的損害之虞了 死亡連署怎麼可能被排除 這種說法根本是匪夷所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12.117 臺灣), 04/24/2025 09:06:23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12.117 臺灣), 04/24/2025 09:06:49

daze 04/24 10:52偽造文書罪一般的案例並不以發生損害結果為

daze 04/24 10:52必要,而且對「之虞」的解釋通常踩得很寬。

daze 04/24 10:52至於實務上對連署反而採取嚴格的解釋方式,

daze 04/24 10:52有其實務上的考量,其實是一種「法官造法」

daze 04/24 10:52,但在學理上其實是不能自洽的。

rahim03 04/24 11:02其實就看郭台銘連署案就知道了

rahim03 04/24 11:03也有死亡連署被判偽造文書

rahim03 04/24 11:03說什麼檢察官共識不構成偽造文書胡扯的吧

rahim03 04/24 11:04我沒找到法院在連署認定特別嚴格的見解

rahim03 04/24 11:05https://bit.ly/42AtxWf 這裡不就有死亡

rahim03 04/24 11:05連署被認定偽造文書的例子? 還是107年就

rahim03 04/24 11:05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