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翁啟惠可以拿下今年的諾貝爾化學獎嗎!?
※ 引述《cowardlyman (有功夫無懦夫)》之銘言:
: 今年2025 諾貝爾化學獎頒獎,將於台灣時間 10/8(三)下午5時45分 進行
: 台灣科學家翁啟惠在2022年有望得獎後,於今年再度成為熱門人選
: 你各位覺得翁有可能拿下今年的諾貝爾化學獎嗎?
: 有卦嗎?
: 噓 syearth: 被起訴的咖 還有人當寶 114.45.40.184 10/08 12:31
但問題是:
當年刑事案方面,已經判決翁氏等二人無罪、懲戒案部分,今年似乎也有針對前次的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案,不過結果是「駁回」
這邊只談懲戒案部分,按照懲戒法院一一四年度再字第一號判決(監察院為被告利益再審,但翁氏未提出答辯):
壹、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被告係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其於95年10月19日至105年5月10日間,擔任中研院院長,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
再審被告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公司股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必須據實申報其財產,惟其於101年12月23日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
二、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部分:
(一)中研院於102年3月20日訂定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本原則所稱當事人,指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承辦或決行其科技移轉之人員。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1)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2)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第4點規定:「本原則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第1項)。財
產上利益如下:1.動產、不動產。2.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第2項)。」、第5
點規定:「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第6點第1項規定:「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中研院與浩鼎公司於103年5月13日簽訂專屬授權契約10328A-0000000-0E「Large
Scale Enzymatic Synthesis of Oligosaccharide(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為再審被告、吳宗益及蔡宗義等。依該案之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所示,吳宗益於103年4月13日在第2欄「任何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之聲明」中,揭露「依據原先之技轉合約,受聘擔任科學諮詢委員,金額600,000元」並於第3欄「承本人於第2欄揭露之利益,有利益衝突之虞,自擬迴避計畫如下」中,勾選「本人及關係人不參與本院之授權談判」「在本件科技移轉案,非經本院同意,本人及關係人承諾不接受業者及其相關的實體之利益」「非經簽署產學合作契約或本院同意者外,本人實驗室的相關人員於任職本院期間,均不得參與業者之相關業務」等制式欄位。而再審被告除有前述以鄭秀珍名義取得529張浩鼎公司股票外,另於101年11月16日購買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贈與其女翁郁琇,其係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可能,卻於103年4月11日在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中,於「本人聲明無任何需揭露之財產利益及非財產利益」欄位中簽名,即有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之違失。
貳、茲就再審原告之主張,論斷如下:
一、不合法部分:
(一)再審原告主張: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於106年12月7日、108年3月28日,就再審被告101至103年財產申報,以未據實申報本人借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有價證券,經核認有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之情事,分別裁罰150萬元、60萬元、60萬元。嗣監察院訴願決定確認再審被告以鄭秀珍名義持有之529張浩鼎公司股票,屬其子女之財產,而撤銷原來之罰鍰處分,明確認定再審被告自始不須向監察院申報上開已成年子女之財產,並無「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之情事,而免予裁罰確定,有證據3之再審原告108年3月28日院台訴字第1083250011號、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及109年2月27日院台訴字第1093250006號訴願決定書可資參照;再審被告以受益人爲成年子女的家庭信託基金購買浩鼎股票贈給子女,並放在以鄭秀珍為法人代表的名義下,所有購買資金及股票分配前所應繳的所得稅皆來自家庭信託基金,股票與技轉無關,也未在利益衝突規定範圍內。監察院訴願決定既已撤銷再審被告之裁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行政處分已經變更,當足認有使翁啟惠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等語。查:109年5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同法第101條第1項固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或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由懲戒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惟第101條第3項已明定:「第一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議決或原判決時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之判決日期係108年4月3日,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則依上開規定,關於再審事由應依原確定判決時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按,104年5月1日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下稱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明文規定:「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斯時法律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僅係①不起訴處分確定,或②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已變更,並未明定「行政處分變更」得據為再審事由,因之,再審原告主張行政處分已變更,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自乏憑據,顯不合法。
(二)按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71條第2項(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述條文內容並未特別規定,係由兩造何者提起再審之訴以觀,可見不管係原移送機關或被付懲戒人,其中一造曾提起再審之訴,其於前訴訟中所主張之再審事由,既經法院為審查並為判決,為求訴訟經濟及節約司法資源,自不應准許兩造更以同一事由,另再提起再審之訴,始符立法本旨。經查:關於證據3:訴願決定書、證據4:再審原告l11年3月18日詢問中研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楊富量筆錄、證據5:中研院智財技轉處前處長楊富量110年7月9日陳述書、證據6:105年5月26日中研院書面說明資料、證據7:再審原告l08年2月20日、109年3月18日廉政委員會決議、證據8:l01年5月30日浩鼎公司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開說明書等,再審原告業於111年4月7日認對於再審被告有利,據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不僅未具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確實性」要件,亦不足以認為應變更原確定判決;或以再審原告之主張係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或以自其發現之日起均已逾30日之期間,再審原告仍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亦非合法,而駁回再審原告之主張,乃再審原告復又就上開相同之證據,更為主張,依上述說明,自非合法。
二、無理由部分:
(一)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惟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新證據如經審酌採用,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應將原確定判決變更者而言。查:
1.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對於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限於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原確定判決以再審被告有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②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等違失行為,經整體評價後予以最輕之申誡處分,茲關於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依當時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既不得據為提起再審之事由,已如上述,此部分之判決效力依然有效存在,仍應就再審被告之違失行為予以處分,因之,姑不論關於再審被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是否有理由(詳如後述),仍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予以最輕處分,而應將原確定判決變更。
2.再審原告提出證據2之l05年5月26日詢問筆錄,主張再審被告又未在浩鼎公司兼職,其聲明「無任何需揭露之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等情,符合當時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之規定。同為創作人之吳宗益需要揭露,不是因為他是創作人,而是因為吳宗益在浩鼎公司兼職(擔任浩鼎公司科學諮詢委員)且領有報酬,有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第5點所稱之利益衝突,因此必須填寫揭露表第2欄,原確定判決以吳宗益有揭露為由,指摘再審被告沒有揭露,顯有誤會。足認再審被告並無原確定判決所認定,即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違失行為,原確定判決應予變更等情。經查:
⑴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被告有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違失行為,已引用中研院102年3月7日公共字第10205016721號令訂定發布之中研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102年3月20日以公共字第1020502042號函訂定發布之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第1項之規定,以及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
①中研院與浩鼎公司於103年5月13日,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為再審被告、吳宗益及蔡宗義等。依該案之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顯示,吳宗益於103年4月13日,在第2欄「任何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之聲明」中,揭露「依據原先之技轉合約,受聘擔任科學諮詢委員,金額600,000元」等情,而103年4月11日再審被告及蔡宗義則在各自之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中,於「本人聲明無任何需揭露之財產利益及非財產利益」欄位中簽名,此有揭露表影本可稽。
②再審被告以鄭秀珍名義所取得及女兒翁郁琇所有之浩鼎公司股票有3,529張,為浩鼎公
司之大股東,而再審被告為上開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可能,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自有違失。再審被告雖辯稱:依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第5點:「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之規定,與浩鼎公司簽訂契約之承辦人始須揭露,伊雖為創作人,但並非承辦人,自無須揭露云云。但經核上開處理原則第3點:「本原則所稱當事人,指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承辦或決行其科技移轉之人員」之規定,應揭露者包括研究成果之創作人及承辦或決行其科技移轉之人,再審被告所辯解之內容,係誤解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第5點所規定之意旨,並無可採等情綦詳。
⑵況,本院110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書已詳為敘明:上開中研院 利衝處理原則第3點之制定理由即「說明欄」載明:「有鑑於研發成果之創作人、研發成果科技移轉承辦人及決行技術移轉之人員及其家屬,亦可能為涉及利益衝突而成為受益者,爰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體例,定義適用本原則之當事人及關係人範圍」等語,參酌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第1欄「本人茲聲明」所標示「本人」,係將創作人、承辦人、決行科技移轉之人員並列供矰H選擇,可知本人係指創作人、承辦人、決行人任1人,均有填報揭露義務
。則原確定判決認「(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第5、6點所稱「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於創作人未實際執行移轉業務之情形,宜解為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之創作人於移轉程序進行時,應揭露其利益衝突情事,較為適當,見解並無可議。再審原告(即本案再審被告)所辯:當事人(含創作人)如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自無「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獲取利益的可能利益衝突情形存在,自然不會有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第5、6點之適用餘地云云,應屬誤會等情甚詳。
⑶再審原告l05年5月26日詢問筆錄固未見載明於彈劾案文,惟觀其內容係由中研院副院長王惠鈞偕同中研院相關人員吳金冽、蔡淑芳、梁啟銘、吳宗益、楊富量、張正岡、高又雅等人接受再審原告之詢問,其中楊富量陳述內容(見本院卷第169至第171頁)與其於l11年3月18日接受再審原告詢問之內容旨趣相同,本院111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已詳述:依楊富量於再審原告詢問時,所陳述之全部內容以觀,係屬其本身基於主觀片面之認知,所陳述之個人意見及看法,存有主觀己見與錯誤判斷之虞,就該證據本身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充足之憑信性及證明力,不僅未具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確實性」要件,亦不足以認為應變更原確定判決,此由楊富量於再審原告詢問時陳稱:「(問: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判決,認定翁啟惠於中央研究院院長任內,違反(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意見為何?……翁院長(即再審被告)依當時利益
揭露表所做的聲明和簽名『應』無不實之處,……『個人認為』翁院長依據當時表格填寫
自屬無誤,若有不合外界期盼之事,『當』非其過」等語,至為顯然。其餘相關人員關於利益衝突迴避之陳述內容,亦未溢出楊富量之陳述內容,因之,再審原告提出證據2詢問筆錄,作為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所憑之依據,經核與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第7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之要件不符,再審原告據以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為無理由。
⑷關於中研院利益揭露表、填表說明,本院111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書已詳細說明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已依當時規定填寫利益衝突揭露表格,且當時沒有要求創作人要揭露單純的持股,中研院研管會利益衝突揭露表規定不明確,在規定文字有爭議之情況下,不應該歸責於填表人之再審被告等情為不可採,同為無理由,爰不再贅述。關於原確定判決載述:況同為創作人之吳宗益,已為揭露,並於擬迴避計畫欄勾選如上所述之項目,係用以駁回同為創作人之再審被告上述辯解,洵無足採,並無誤會之處,併予敘明。
(二)因之,再審原告提出證據2作為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所憑之依據,經核與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第7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之要件不符,再審原告據以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同為無理由。
而目前的情況,如果沒記錯,已經卸任了
所以不管再怎樣的追究,基本上都沒有任何用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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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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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https://i.imgur.com/wCp6Rj8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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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孟買春秋:林智堅跟翁啟惠一樣受污衊,論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孟買春秋5
[課業]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三項,是否有點多餘?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三項: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其中92年的立法理由寫到: "七、本法就第二審程序之進行採續審制,第二審法院就上訴事件為本案判決時,對於當事5
Re: [課業]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三項,是否有點多餘?推 pon7711: 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確定,是否應有兩個確定判決? 09/09 03:27 是的,這就是我的疑問所在。 若到三審仍維持一審原判,那不就有三個確定判決了? 而前面的判決的確定時點是跟最後一個判決是同時發生確定效力嗎? 法條上似乎沒有明文規定。5
[討論] 國民黨提出黨產釋憲 小藍民眾黨支持嗎?國民黨守護156億黨產最後一搏 提出6大再審理由籲釋憲 國民黨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移轉國有案判決確定,國民黨展開最後司法救濟行動,已 經委由律師在2月27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要求確定原判決均廢棄。國民 黨在訴狀中提出六大再審理由,並且籲請北高行再度裁定停止訴訟,聲請憲法法庭解釋本 案未於釋字第793號解釋範圍,黨產條例各該法條之違憲性。![[討論] 國民黨提出黨產釋憲 小藍民眾黨支持嗎? [討論] 國民黨提出黨產釋憲 小藍民眾黨支持嗎?](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3/01/realtime/29088534.jpg&s=Y&x=0&y=31&sw=3705&sh=2470&exp=3600&w=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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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釋字第800號解釋字號 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解釋爭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 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