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炎亞綸被罵「性侵犯」告到底!14網友全
※ 引述《Ryo5566 ()》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 藝人炎亞綸因外流自己與未成年性影像,被判緩刑3年確定,新聞曝光後,網友大量轉傳: 評論「為什麼偷拍?」、「怕大家忘記,這傢伙是性侵犯」,炎亞綸覺得名譽受損,蒐集: 14名網友發言後提告妨害名譽,經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也遭高檢署駁回,炎: 又向法院聲請自訴,日前被台北地院駁回,不得抗告。
參照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自字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中,檢附的「刑事聲請自訴准許狀」內容要點(抬頭):
一、原不起訴處分書漏未傳喚被告等人到庭,釐清說明其等究竟有何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 佈之系爭不實言論為真實,逕認「被告等人對於所涉誹謗言論為真實、不具備真實惡 意」云云而作成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之結論當然亦有謬誤
二、被告等人於告訴人遭指控「強制性交」、「乘機性交」、「達反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 」及「散布少年性影像」等案件之告訴均「不起訴確定」、系爭另案判決書明確載有 告訴人無任何性侵、偷拍或散佈他人性影像且經我國多家媒體報導前開事實後,仍持 續於與告訴人前開行為「完全無關」之臉書貼文留言處惡意以謾罵、嘲諷等方式發布 不實言論,原不起訴處分書漏未審酌被告等人發佈系爭不實言論之時間、方式,逕認 定被告等人並無誹謗告訴人之真實惡意、僅係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 連之意見或評論云云,顯有法律見解認定錯誤、調查未完備之違誤
三、被告等人之言論,確足使社會大眾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負面評價,嚴重影響告訴人之 名譽及社會形象,更將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認告訴人有「性侵、偷拍或散佈他人性影 像之行為」,原不起訴處分書對於告訴人所提出之客觀事證均漏未客酌,未具體敘明 告訴人所提供之證據取捨及不採之理由,且錯誤認定被告等人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合理評論云云,實有不備理由、法律認定錯誤及應調查事項未調查之違誤
看完後是覺得,居然未提到前案(即其與音樂人陳信延因《個資法》等案,分別被判刑之案件),是當法院已經忘記了嗎?
且當初的判決內容,略以:
炎亞綸(真名:吳秉孺):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則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均附帶條件緩刑三年
陳信延:(有上訴)
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附帶條件緩刑二年
要認為記憶可以被洗刷的話,根本太天真了
而且還通篇都在質疑有違法,可是卻沒有提出具體證據,以表明檢察官的偵辦作為有不足的地方,進而需要提起自訴
但畢竟這是講也講不聽的事,所以只能說是他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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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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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被女助理爆料視線「打量身體」涉性騷 邱新聞內容沒有詳述判決敗訴原因 不過臺北地方法院有發布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告邱臣遠、被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 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https://www.clc-law.com.tw/wp-content/uploads/2020/06/%E6%BB%91%E5%8B%9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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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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