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理由 根本被濫用?
請問一下
只要檢察官說 該案一定有共同正犯 共犯
麻煩法官 羈押被告
不然被告會勾串 共犯 證人
法官:好好 給我押好押滿
「勾串共犯或證人」作為羈押理由 根本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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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46.210 (臺灣)
※ PTT 網址
推
※ 編輯: syearth (114.45.46.210 臺灣), 08/21/2025 12:21:15
重點起訴了還在講勾串證人蠻好笑的
推
檢犬:製圖只有你嗎?黃國昌指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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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推
妳看那個製圖的就是了啊,反觀台南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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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友詐騙犯,都可以跑掉,所以這法根本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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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犬亂用而已
推
※ 編輯: syearth (114.45.46.210 臺灣), 08/21/2025 12:22:10
是阿 現在就覺得有可能就可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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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友各種跑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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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党現在一直說是要幫柯解套才好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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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說證據確鑿,一邊又說這可以解套...憨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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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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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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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共犯也會勞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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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就修法避免吧
噓
要押就大家都押好押滿 不然爽押就押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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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放 你把自己當天皇老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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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再度延押 北院:無法排除滅證或串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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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承認部分事實但與其他人陳述有落差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 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請京、應曉薇、彭振聲等 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 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5
Re: [新聞] 白委擬刪「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 法官論羈押是司法官的武器 當司法官拿來濫用 被收回去剛好而已 為了以後可以繼續羈押詐團 所以即使認為司法官濫用羈押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3
Re: [轉錄] 吳怡萱: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是賴主張: : 我比較笨,我尋思「無其他方法防範」跟「完全取消以該行為為由」裁定羈押似乎是不同的 : 情況? : 畢竟以吳怡萱刊登的截圖。 : 我是看不到不得因「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由羈押的字樣啦。X
[黑特] 為押而押 吃相難看欸欸 只是換個法官 柯b羈押的裁定 結果就完全翻盤 而且是在沒有新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