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吳怡萱: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是賴主張
: ※ 40字心得、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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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比較笨,我尋思「無其他方法防範」跟「完全取消以該行為為由」裁定羈押似乎是不同的
: 情況?
: 畢竟以吳怡萱刊登的截圖。
: 我是看不到不得因「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由羈押的字樣啦。
上面有關係文書字號,可以去翻一下,寫得蠻好的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
在重視人權保障的國家,羈押之目的只有為審判與執行,不得為追訴而羈押被告
在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有溝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此規定提供給檢察官無限擴大
其自由心證之空間,並接機濫權擴權.......理論上其實應該已掌握被告串證之證據後
才具已申請羈押,故以串證為由羈押被告似有倒果為因之嫌,且檢方遲不傳喚其他證人
,卻以此為由須押被告亦時有所聞.......且有未審先判,押人取供之嫌,應與刪除
(原來以前這些手法都知道耶~~)
https://meee.com.tw/xTXEHOI
https://meee.com.tw/J0QBpKA
https://meee.com.tw/hPhDdWv
賴的版本確實是把勾串 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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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https://i.imgur.com/7CDkA7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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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其實好像跟最輕刑有關係又不是這麼有關係 查一下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3
Re: [新聞] 柯文哲再度延押 北院:無法排除滅證或串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7
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這篇廢文 單純賺P必用 其實 檢察官 或說 北檢 也只是在做他們的工作而已 查不到證據![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 Re: [新聞] 查無一槍斃命證據 下周延押柯文哲](https://i.imgur.com/QJRzKv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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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笑死,這篇新聞是在臭檢察官無能嗎? 假設所述為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2/12/16/phpyKoNQ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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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Re: [新聞] 黃國昌提修法「廢掉串證羈押」 律師傻眼建議律師先讀讀以下這一段文字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湮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此規定系提供供給檢察 官無限擴大其自由心證之空間,並藉機濫權擴權,實務上檢察官現均以監聽方式蒐集被告 之犯罪證據,由於監聽鉅細靡遺,檢方對嫌犯已掌握被告所有關係往來之證據,理論上其 實應該已掌握被告申請之證據後才聲請覊押,故以申請為由覊押被告似有倒果為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