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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吳乃仁與5檢察官奢華宴 主揪檢察官徐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吳乃仁與5檢察官奢華宴 主揪檢察官徐名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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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s1985 (╰|∵|╯)》之銘言:
: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曾因台糖售地背信案判決有罪定讞的民進黨大老吳乃仁,去年12: 月26日晚間接受人力仲介公司老闆陳啟莊邀約,在高檔米其林餐廳「Ad Astra」歲末餐敘: ,席間還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李建論、涂永欽、陳鴻濤及林錦鴻5人,餐費5萬: 8696元由陳男買單,該豪宴被揭露後,北檢認徐等5人席間見爭議政治人物卻未拒卻或離: 開,有損檢察官尊嚴,均送評鑑,檢評會認為,徐在事件爆發後才匯款還陳,確有接受招: 待之意,有損檢察官廉潔形象,決議將徐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檢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一一四年度檢評字第二十五號評鑑決議書內容,作為參考:

【事實】

一、請求意旨略以:

(一)受評鑑人徐○○、陳○○、凃○○及李○○均為請求權人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之檢察官、受評鑑人林○○為同署主任檢察官。緣受評鑑人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十八時三十分許至二十一時三十九分許之間,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負責人陳○○、形象具爭議之政治人物吳○○(涉嫌○○公司售地背信案件,經法院
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民事判決應賠償○○公司新臺幣(下同)一億一千七百九十六萬餘元
)及其女性友人於位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餐
廳(○○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餐敘(下稱系爭餐敘)。受評鑑人徐○○於事前對於吳○○將
出席系爭餐敘一事已知悉,卻容任陳○○安排高檔餐廳與吳○○餐敘。受評鑑人陳○○、
凃○○、李○○、林○○雖於餐敘前並不知悉吳○○將共同赴宴,然渠等參與餐敘前,對
於社交對象未予詳查即貿然赴宴,席間見吳○○現身亦未採取適當拒卻或離開之舉措,損
及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

(二)受評鑑人徐○○於系爭餐敘後容任由陳○○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三十
一分許以信用卡付帳,支付當日之高價飲宴費用(含八人套餐【每人六千元】及酒水、服務費)共五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元,形成檢察官受招待之外觀,已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

(三)受評鑑人陳○○、凃○○、李○○、林○○於系爭餐敘後不察由何人付款而與受評鑑
人徐○○同受陳○○招待,致遭外界質疑,有損職位尊嚴或信任,言行有失謹慎。

二、綜上,應認受評鑑人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請求對受評鑑人進行個案評鑑。

【理由】

一、事實欄一之(一)部分:

(一)按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法官法第三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評鑑準用上述規定,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維護其職位榮譽與尊嚴,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的社交活動,以維護檢察官執法形象、信譽及人民對檢察官的信賴(司法院職務法庭一一零年度懲上字第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評鑑人徐○○、陳○○、凃○○、李○○及林○○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有與
吳○○於「○○○○○○○」餐廳進行餐敘,吳○○涉嫌○○公司售地背信案件,經法院
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民事判決應賠償○○公司新臺幣一億一千七百九十六萬餘元,形成檢
察官與形象具爭議之政治人物於高檔餐廳進行餐敘之外觀。惟此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五條,仍應具體審酌個案情形實質判斷,尚不能僅以餐敘參與人之形象、過往經歷、前科及政治立場等,作為是否屬於「與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有影響檢察官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之應酬活動」之唯一判斷依據。

(四)經查,系爭餐敘地點「○○○○○○○」為正當營業場所,且前揭受評鑑人等均未與
吳○○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並觀系爭餐敘監視器錄音錄影檔案及其勘驗紀錄,系爭餐敘席
間之言談內容均未涉及個案請託及關說等情事,且於席間服務人員送餐進出頻繁,難謂系爭餐敘有足引發理性、客觀之第三人對於檢察官公正性之疑慮,進而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致影響司法尊嚴。故受評鑑人徐○○、陳○○、凃○○、李○○及林○○並無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請求人所指為無理由,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本會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二、事實欄一之(二)部分:

(一)按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復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所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三千元者。考量檢察官係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應較一般公務員受有更高標準的要求(司法院職務法庭一一二年度懲上字第三號公懲判決參照)。

(三)參系爭餐敘之消費結帳紀錄、信用卡刷卡明細及收據,系爭餐敘金額為五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元(套餐每人六千元、酒水及服務費),並由陳○○支付。又按受評鑑人徐○○一
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訪談紀錄「(問:聚餐當日你有無跟其他檢察官說這場餐會誰出錢?)答:我印象中我被陳董搶付後,我有講一下我之後會處理,至於跟誰講我忘了。」可知,受評鑑人徐○○於系爭餐敘結束後告知其餘受評鑑人將返還該
筆費用予陳○○,致其餘受評鑑人均認為係由受評鑑人徐○○付款,形成檢察官受招待奢
華飲宴之外觀。

(四)系爭餐敘八人共計五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元之金額顯已超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三千元,然查受評鑑人徐○○與陳○○、吳○○等並無職
務上利害關係,收受超出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饋贈或其他利益,似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蓋本條項係規定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而未規範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但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情形,惟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並自體系觀察同條第一項禁止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超出正常公務禮儀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可知本條項亦應禁止如本件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而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之情形。據此可認,受評鑑人徐○○有違反檢
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且情節重大。

(五)縱受評鑑人徐○○於一一四年一月九日、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之訪談意旨均稱當日本欲付款,但遭陳○○搶單,且因身上現金未足,故約定於日後將
還付本次餐敘費用予陳○○等語,然客觀上其未於餐敘結束後相當時日內將上開高額款項
返還陳○○,遲至立委及媒體披露後,始於一一四年一月九日將款項以銀行轉帳方式予陳
○○,可認其有受招待之意思,與檢察官廉潔形象並不相容,足認受評鑑人徐○○有懲戒
之必要。

(六)綜上,本會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法官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報由法務部交付職務法庭審理。

三、事實欄一之(三)部分:

(一)按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法官法第三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評鑑準用上述規定,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復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二)受評鑑人陳○○、凃○○、李○○、林○○雖於系爭餐敘並未付款而與受評鑑人徐○
○同受陳○○招待,形成檢察官接受超出正常社交禮俗之奢豪飲宴外觀,請求意旨因認有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惟按受評鑑人徐○○於一一四年一月九日
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訪談紀錄「(問:同行檢察官是否知悉餐費由誰支出?)答:他們可能認為是我邀約是由我付錢。」、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訪談紀錄「(問:聚餐當日你有無跟其他檢察官說這場餐會誰出錢?)答:我印象中我被陳董搶付後,我有講一下我之後會處理,至於跟誰講我忘了。」,並參受評鑑人陳○○、凃
○○、李○○、林○○之訪談紀錄、陳述意見,可知前揭受評鑑人均誤以為當日餐敘費用
係由受評鑑人徐○○付款,堪認渠等主觀上並無接受陳○○招待之意思,故受評鑑人等並
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情節重大之情事,請求人所指為無理由,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本會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從這些文字看來,似乎有想護航的意思

畢竟按照既有證據,沒辦法證明未負責請客之赴約檢察官有違反倫理規範的問題

所以針對其他人,不能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至於有請客的檢察官,因為收據(發票)顯示有相當嫌疑,所以變成「打中」目標了。



不過照著這些言詞看來,最後如果輕放了(只是罰俸了事)

大概不會令人覺得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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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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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zhou 08/22 21:19一點也不意外 會懲處才有鬼

scott0104 08/22 21:47放跑鍾文智的不是才罰俸而已,這個有

scott0104 08/22 21:47口頭訓誡就算罰了吧

NEWSUP 08/22 21:47四個字官官相護

marquess2980 08/22 23:21這就是「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