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2歲少女主動問「要不要露奶照」21歲男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12歲少女主動問「要不要露奶照」 21歲男沒拒絕!這下慘了
: 壹蘋
: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雲林21歲吳姓男子在家幫忙務農,閒來無事透過交友軟體WE P: LAY撩妹,認識一名12歲女生,聊沒多久,少女傳訊問他:「要不要我給你看照片。」、: 「有露奶的照片。」吳男回稱:「想誘惑我唷。」隨即真的收到少女奶照,但沒想到她後: 來告訴媽媽有網友勾引她傳裸照,媽媽氣炸提告,檢方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少: 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起訴吳男,法官認為吳男被動接收不算引誘,但他沒拒絕仍觸犯同: 法的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將他判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 務。
(恕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
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依此案例,網路交友請務必先問對方年齡
--
第一桶金
這男的就知這女的12歲啊,號稱2人交往
噁男死全家 吸厚 法官大人英明
結果誰知女的傳來1張奶圖+直接告
看到未滿18歲的,請拒絕看照片呀! 約出來見面的問題反而小一些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
但這案例完全是女方自己想拍自己想傳
男生要懂得保護自己
※ 編輯: skyoun (114.33.221.204 臺灣), 07/27/2023 13:58:55女兒這麼小就知道 父母會教
所以沒事去惹未滿16的根本就是這個下場
傳照片跟拍攝製造影片是不一樣的欸
國文閱讀理解不及格?
你引也引錯條了吧 照片又不是他指使的
To:A大,「影像」包含照片、影片
To:H大,小魯找不到其他更接近的條文
完了 A大 這可能要從國小高年級開始複習
重點是傳播跟拍攝製造是不一樣的
要判也只能判39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
判刑是用「製造少年性影像罪」,不怪嗎?
若是「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正常多了
所以我也看不懂,可能我是法盲
不然就是記者搞錯
總不可能法官搞錯吧,不過這也難說
引起性慾到底要怎麼客觀有人知道嗎
一看到就集體射精軟腳?
現在法官是引誘不成立直接把製造算你頭上
就是個智障到不行的女權法條
再上訴打無飯意吧 沒拒絕不能等同於認同啊
無犯意
難不成女生沒有明白拒絕就可以硬上嗎??
女生是弱勢方你這個比喻就有點不洽當了
女生為什麼是弱勢方? 你是不是歧視
看來並沒有構成要件該當耶
照前面有人說的 要判也是"持有"
法官根本不該下簡易判決
5
好奇, 1. 如果12歲女生全裸 上街, 你拿手機 起來拍照, 你是否觸法。 2. 如果12歲女生在聊天是說自己的22歲,3
如果找個16歲以下男生 跟那個12歲以下女生聯絡傳照片 男生再把女生照片轉傳給你 這樣有算犯罪嗎? --2
這以後會不會變成新的詐(撈)騙(錢)手法? 吸收幾個未成年89,不限男女 接著用未成年身分 在交友軟體隨便加一堆人 聊得時機成熟就問對方「要不要裸照?」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2.
爆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連結: 原文太長,擷取其中一部份,本月10號立院三讀通過的法案 此外,三讀條文提高拍攝、製造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 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招募、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97
[爆卦] 巴毛律師:炎亞綸拍性愛恐涉兒少性剝削巴毛就是台南josh的律師表姊啦。 腦粉好了啦,不要再躲在推文裡,狂推感情糾紛、無聊騙流量,帶風向了。 (不曉得有沒有公關公司?但關鍵字「感情糾紛」的推文都不長、都很類似) 律師說可能涉及的刑責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是非告訴乃論欸! 目前咪兔事件,可能刑責問題最重的就是他哦,輝哥蛟哥no哥暫時都要靠邊站!!44
[問卦] 我剛剛發現炎亞綸犯的罪其實不輕吧因為炎亞綸 我翻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裡面有一條是這樣寫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 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16
[討論] 關於蘿莉本的法律問題討論之前學校分組作業的廢案,丟上來跟洽眾分享一下,覺得太爛麻煩噓小力一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中略) ......拍攝、製造、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14
Re: [新聞] 炎亞綸遭爆奪16歲少年第一次 外流性愛片這裡先不討論是不是非合意性交,強制性交大家都懂,在刑法221,可以自己去翻 我們把重點放在「未成年」 雖然兒少福利權益保障規定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18歲之人 但刑法中未成年的合意性交年齡是16歲以上 假如耀樂的指控中,自己那時剛滿16歲的說法是真的,那炎P在這部分是safe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8
Re: [問卦] 我剛剛發現炎亞綸犯的罪其實不輕吧,? : 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還有一條是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3
Re: [閒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規撤回修正*[1;30m第2條 1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 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m .僅以「難以辨認」為由限制創作自由,違反比例原則1
Re: [問卦] 甲甲炎亞綸涉兒少性剝削檢調該出動了吧向北檢告發炎P之後就被檢舉無記者進桶, 今日才有機會跟各位報告後續進展: 臺端來信敬悉,惟臺端指述事項,業經士林地檢署分案偵辦,已轉傳該署參辦。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敬啟1
Re: [問卦] 怎麼一堆法盲 不知16歲以上合意性交就合跟滿16歲未滿18歲的少年做愛沒問題阿 有問題的是拍攝性愛影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1項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 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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