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美國的行政可以干預司法嗎?
美國政體採用三權分立
聯邦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後任職
州法院的法官,則由人民選舉,或州長任命,或半任命半選舉的折衷方式
那他們的行政有辦法干預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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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現在不就在幹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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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貪污也是要坐牢的喔 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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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拜登干預過 特赦他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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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台灣學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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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還更離譜多了 煽動他的支持者 攻擊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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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的司法單位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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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pYA2Ox 這不就在干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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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哦 特權這種事不分民主共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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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話的一直是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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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當初被起訴就是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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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是努力讓司法回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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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州檢察長跟法官民選 聯邦看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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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司法迫害個頭啦 陪審團一致判罪
爆
[問卦] 台灣是全世界唯一大法官不用法律專業的不同國家的憲法法院對大法官(或首席法官)及其他法官的資格要求有所不同,這些資格通常由該國的憲法、法律或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以下是一些例子: 美國 美國沒有專門的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具有憲法審查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資格要求如下: 任命: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確認。 資格: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但通常候選人具有廣泛的法律經驗和背景,通常是法學教授、下級法院法官或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11
[問卦] 不然鄉民覺得法官要怎麼產生其實坦白說目前法官的產生已經最大程度避免政治干預了 法官是考試產生的 而且考上基本上是終身職 這樣你說政治要怎麼干預 不然改成美國2
Re: [問卦] 只有我支持全部法庭都錄音錄影開直播嗎?我反對 民主政治的基礎是懷疑,認為掌權的都是混蛋, 所以要分權制衡,是制衡,不是合作! 那為什麼要分行政、立法、司法? 行政跟立法做什麼,大家很清楚。5
[問卦] 第51州的檢察長及法官由人民普選會怎樣今天看一部糞片演到認罪的污點證人的證詞是被東廠誘導的 太離譜了 那麼自許為美國第51州的某島 ,若採取州檢察長及州法官由人民普選會發生什麼事 有沒有八卦2
Re: [新聞] 賴總統:行政干預司法時代已過去了行政到底能不能干預? 首先檢察官其實是隸屬於法務部的 基本上就是受上級指揮 根本算是行政一部分 你說法官獨立嗎? 但是掌控法官人事 升遷的1
Re: [問卦] 檢察官屬於行政權 聽政府的很正常阿不對吧,美國總統經參議院同意任命各地區的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各地聯邦檢察官再根據預算與需要或由司法部(DOJ)聘任聯邦助理檢察官(AUSA),但原則上他們都是屬於DOJ的官員,因此司法部長跟總統就是他們的老闆,聯邦檢察官與底下的助理檢察官都不受任期保障可以隨時被免職,故聯邦檢察官當然是行政權的一部分,美國總統也要對他們的所有起訴負最終的政治責任。 要注意的是雖然聯邦法官與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總統經參議院同意任命,但總統無權免除法官的職務,只有美國國會才有彈劾聯邦法官的權力,因此聯邦法官屬於三權分立下的司法權,與總統的行政權互相制衡。 至於各州自己的地方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 DA)又是不一樣的制度,他們與美國司法部或聯邦檢察官系統毫無關係,純粹就是州內各郡居民選舉出來負責公訴的官員,通常DA也會聘用數個Assistant DA (ADA, 助理地方檢察官)協助分擔檢察工作,但ADA同樣屬於DA的僱員因此與定期改選的DA一樣不受任期保障,所以地方檢察官也算是行政權的一部分。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2
Re: [問卦] 地院法官會怕高院法官嗎?台灣這種制度難免會有法官為了往上升而迎合司法高層的旨意。 以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來說(州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不盡相同),各級法官的認命方式都一 樣,都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任命。所以法官沒有所謂升官問題,大部份聯邦地院法 官就在同個法院做到退休,頂多變資深後有機會擔任院長。 表現好的法官還是必須透過同樣程序才能被認命到巡迴法院或最高法院。1
[黑特] 蔡英文干預司法該關了吧我們賴總統今天出席活動時 致詞表示 要讓社會清楚了解現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偵辦已經過去,不管是檢察官偵辦案件、或是法官審判案件都是本於專業和獨立來審理 現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偵辦已經過去1
Re: [討論] 老實說,你們覺得行政有介入司法嗎?很老實的說,沒有。 司法是屬於司法院管轄的,而檢調隸屬於行政院,屬於行政權。檢調干預法官判決,除非法院是檢調開的。 如果把檢調歸在司法的一部分,那才是最大的誤解,而檢調就是行政權的展現,所以行政絕對沒有干預司法,是行政干預檢調,但檢調本來就是行政院所轄,沒有錯誤。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6 Pro.1
Re: [問卦] 為什麼司法機關不能用民選的?沒有不行啊!美國很多州法官是人民直選的(也有其他任命方法,但應該沒有法官考試這 種途徑)。 至於聯邦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相當於我國大法官現行的任命方式), 如此也具有間接的民意基礎。 英美法系的法官有造法功能,地位崇高。但我們採用的歐陸法系傳統上只把法官當成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