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法官成為被告的案例
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第1項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哲嘉法官、蕭淳尹法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反正就是有一個天才告別人,但沒繳裁判費
法院當然就是定期限命他補繳
還不繳就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畢竟法院也不是做白工的
然後他就去告駁回他起訴的那個法官,又不表明事實理由而且也不繳費
法院再次下裁定要他繳費,他又不繳再被裁定駁掉
他再去告那個駁回的法官…就這樣無限Loop將近20件左右
其他還包括對確定判決提再審(再審有很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門檻非常高)
然後法院就火大了!
「原告屢次提起訴訟,因有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之情事,經定期命
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而原告之訴經駁回後,
又多半不按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稱承審法官「往法
」、濫權,另行訴請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未依法表明訴訟
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
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足見原告濫訴
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按目前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
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
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
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
,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
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
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3 項規定
,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所以要告法官可以,至少記得要敘明理由還有繳費啊!
※ 引述《matt070516 (馬修)》之銘言
: 如題,常常看到一些很瞎的判決,大家都會說因為不是法官自己上法院。
: 有沒有法官自己成為被告的八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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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現在提起訴訟還要被罰錢哦,共
產黨是不是啦蛤
還給這種人玩20次 難怪法院會過勞
只想知道法官有沒有業務過失被告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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