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自由放上無碼保姆的照片
不才小小法律人來試著簡單論述一下,兒少法只有保護兒童跟少年的資訊,那麼涉嫌虐童的嫌犯個資呢?應該是回歸個資法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自由時報當然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使用適用個資法第8條、第19條
所以依法自由時報在取得嫌犯的「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個資前,理應要先告知嫌犯那些事項,包括誰要蒐集你的個資、個資要拿來做什麼用(特定目的)等等,但是某些情況可以免為告知(第8條第2項),最接近的可能是第四款:「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第一款應該沒有這種規定;二三款是給公務機關用的;第六款自由時報當然是盈利目的),公共利益畢竟是一個虛無縹緲的東西並不明確,到底合不合這個除外條件,還是得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來闡明(以前解釋權責機關是國發會)。
再到處理利用的部分,如果自由時報是抓取嫌犯自行在網路上面公開的照片(例如臉書),或者是為了公共利益(比如說警示社會大眾小心該名保母可能有虐童致死的情事),有可能可以依第19條第1項第3、6款來主張免責。
那麼自由時報(蒐集時沒有作個資告知)可能會面臨什麼法律上責任呢?依個資法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第8條規定,按次處2-20萬罰鍰;若是違反第19條的處理利用,依個資法第41條則是可能有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另外也有5-50萬的行政罰鍰(第47條)。
當然依照現在的風向,我是覺得嫌犯躲藏都來不及了,不太可能還去告新聞媒體未經同意揭露他的身份,如果沒有檢舉又沒有告發,我想主管機關或者檢調單位也不太可能主動去裁罰或者偵辦就是了!(個資法的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要有被害人告發才會偵辦)
※ 引述《Skyblueway (Sky)》之銘言
: 印象中好像昨天看到的保姆照片都是有碼的
: 剛看到自由放的照片是無碼
: 沒想到會有媒體放無碼的照片
: 其他媒體會跟上 還是自由會改成有碼呢
: https://i.imgur.com/wIotk8s.jpg
--
我要社工ㄉ
蘇丹紅通緝犯照片呢
個資法第41條非告訴乃論
沒錯,那這樣的話豈不是檢調單位要主動偵辦了?:P
我要社工的 我不要13年舊新聞
那死者的照片,因為已經不是自然人
可以不打碼嗎?
個資法確實是只保護現生存自然人的個
資沒錯,但是如果你問的是這個受虐死
亡的小孩,兒少法第69條還是有規定不
得揭示任何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法律是死的,人腦是活的。
會說這種話的通常都是法律一竅不通、
大腦死活不知的法盲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27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 。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 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17
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突然發現一個盲點 如果真的是像這位被檢舉人講的 警察說20通電話有18通都是少年打的 那麽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同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4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10
[問卦] 健保資料外洩有人收到通知了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 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 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想問一下之前健保資料外洩7
Re: [新聞] 借書被迫綁定「台北通」挨批 北市圖:即來看看那些議員說北市府強迫申辦的資料是甚麼。 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其實就是現在一堆網站你進入會跳出來逼你按同意的視窗。 因為個資法5
Re: [新聞] 快訊/高雄公告酒駕累犯!首波5人「無馬有個問題我比較好奇 台南跟高雄的做法不一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或是自家縣市的自治條例或作業規則? 首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 I.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5
Re: [討論] 金條就是咬布袋的老鼠他是公投連署做多了,忘記總統連署要身份證嗎? 你附身份證就有個資法的要求,根據個資法第20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如果我身份證給你連署,就僅限於連署功用,但是我不贊成你拿我的連署資料出來表示或 威脅其他兩位候選人來跟郭董整合!2
Re: [問卦] 幹你娘,屏東挖眼案通通給我洗起來!協助帶挖眼男風向 同時來點有價值的問卦 挖眼男楊**的惡劣行徑,已經符合個資法20-1-4的公開要件 20-1-4是什麼?來來來個資法20的法條全文在下面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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