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職生練大隊接力!把婦撞成植物人 法官
以下內容參考: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訴字第二五二七號民事判決
※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之銘言:
: 新北市板橋第二運動場一名72歲羅姓婦人在運動跑道外圈散步,遭正在練習大隊接力準: 備全運會的高職生從背後撞上,導致她腦出血,送醫後雖救回一條命,卻成為植物人,: 羅婦家屬憤而對高職生、高職生父母、田徑教練和學校提告求償總計約千萬元,新北地: 院審理後,判學生有過失,和父母需連帶賠羅婦581萬8133元,另精神撫慰金方面,再: 賠羅婦80萬、羅婦丈夫30萬、3名子女各15萬元,共736萬餘元。學校和教練則免賠。可: 上訴。
: 推 pearlQQ: 教練沒事?? 1.169.4.77 09/08 08:20
判決說法:
一、原告雖主張系爭運動場之大型布條公告第一、二內側跑道為跑步專用道,大型告示牌亦公告一、二跑道為慢跑道,使用注意須知亦記載快速跑者應盡量靠內側,被告己○○指
示被告庚○○在系爭運動場違規使用外側第六跑道進行訓練,導致原告辛○○遭被告庚○
○撞擊,被告己○○上開違反使用行為係有過失云云,並提出大型布條及告示牌照片、使
用注意須知等件為佐。惟系爭運動場之跑道本供跑步者使用,僅速度快、慢跑者使用上有所分流,此觀系爭運動場之使用須知第三條第三項:「使用田徑場跑道時,快速跑步者應盡量靠內側,慢速者則應盡量靠外側,並沿白線範圍內進行,如需穿越或變換跑道時,應小心慢行並注意鄰近周邊跑步民眾,避免發生意外。」內容即明,而前開現設置大型布條及告示牌,並非正式之使用規範,充其量僅為因應現今使用跑道散步民眾日漸增多下所作之勸導,尚不足認定被告己○○指示被告庚○○於第六跑道進行訓練,有何違反規定之處
。況原告甲○○對被告己○○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先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
少連偵字第12號、112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號、113年度調少連偵續一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益徵原告主張被告己○○有違規使用系爭運動場之過
失云云,並無可採。
二、至於原告雖又主張系爭運動場有申請專用之相關規範,被告己○○卻未申請專用,即
在充滿老弱婦孺之系爭運動場進行高速衝刺交棒訓練,係有過失云云,並提出新北市政府所屬運動場館使用收費標準為佐。惟系爭運動場當時使用人數並不多,已如前述,且此情為原告於訴訟中自承,被告己○○僅係使用第六跑道進行訓練,是否有申請專用之規範適
用,已非無疑,縱認有適用餘地,系爭運動場當時係開放全民使用,被告己○○並非不得
使用該跑道,僅係應否補繳費用之問題,此一行政規範之違反,與被告庚○○疏未注意前
方原告辛○○而自後方撞擊,兩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仍無從認定被告己○○係有過
失,原告前開主張,並非可採。
三、被告己○○並無過失,原告主張被告己○○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185條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與被告庚○○連帶賠償,為
屬無據。又被告己○○既無過失,原告主張其僱用人即被告莊敬高職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負僱用人責任,與被告己○○連帶賠償,亦屬無據。
詮釋:布條內容非正式規範,且教練沒有指導學生撞擊婦人,因此在此事件中沒有相關責 任。
不過奇妙的是,同篇文內竟然有「與有過失」的質疑
但沒有被法官採信:
一、被告庚○○雖抗辯:原告辛○○遭撞擊後拒絕就醫,未及時送醫治療發現顱內出血情
況,致使病情加重,原告辛○○顯與有過失云云;且被告己○○辯稱:原告自陳當日下午
9時許昏迷,卻於翌日凌晨方至亞東醫院急診,其家屬延誤就醫始導致系爭傷害,顯然與有過失云云;被告莊敬高職亦辯稱:原告辛○○本身有服用抗凝血劑之特殊體質,其不願
就醫檢查治療,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應與有過失云云。
二、而查,原告辛○○本身雖因心臟瓣膜術後,而有服用抗凝血劑,此有原告辛○○之亞
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可參,然其遭撞擊當下並無明顯受傷或流血,其選擇返家觀察而未立即就醫,與常情並無不符,難認有何疏失,且其非具醫學知識之人,對返家出現嘔吐等情狀係顱內出血導致乙節,亦難認有充足能力判斷,自無從意識到應立即就醫檢查,或因服用抗凝血劑導致出血難止之結果,亦應立即就醫以避免出血情形加重,故前開被告抗辯原告辛○○拒絕就醫或未及時就醫係與有過失,並非可採。又原告雖於書狀自陳原告辛○
○當晚9時許表示想吐,原告甲○○及乙○○本欲攜原告辛○○就醫,原告辛○○此時陷
入昏迷等語,惟參酌原告辛○○之110年10月19日急診醫囑單記載其於晚餐時出現嘔吐,
11時許再次出現嘔吐等情,如前所述,衡情家屬為使醫護人員瞭解原告辛○○身體狀況,
應會將當晚原告辛○○不適過程予以詳述,故急診醫囑單所載內容當屬最貼近真實,且乙
○○係於當日晚間11時38分許傳送訊息予被告己○○,告知原告辛○○昏倒並叫救護車,
有該簡訊內容在卷可憑,亦與急診醫囑單所載原告辛○○於當晚11時許再次嘔吐之時點相
近,堪認原告辛○○應係於晚間11時接近38分許昏迷,嗣後經救護車送往亞醫院急診,於
翌日0時2分至急診室,期間應不逾半小時,故原告辛○○家屬已於原告辛○○昏倒後立即
就醫,並無延誤就醫之情形,前開被告辯稱原告與有過失云云,仍非可採。
※ 引述《GA389434 (GA389434)》之銘言:
: 植物人700萬一下就花光了
: 在家最便宜一個月也要6萬起跳
: 無意外死亡平均壽命92歲
: 大概還有19年左右要過
: 感覺子女要加油欸
實際看了應賠償之損失內容:
┌───────┬─────────────────────┐
│ 類別 │ 賠償金額 │
├───────┼─────────────────────┤
│ 已支出開銷 │ 304,681 元 │
├───────┼─────────────────────┤
│ 看護費用 │ 185,533 元 │
├───────┼─────┬───────────────┤
│ 未來預計開銷 │ 生活用品 │ 891,683 元 │
│ │ │ (每月6,030元、餘命約17年) │
│ ├─────┼───────────────┤
│ │ 外籍看護 │ 4,436,236 元 │
│ │ │ (每月30,000元) │
├───────┼─────┼───────────────┤
│ 精神撫慰金 │ 辛○○ │ 800,000 元 │
│ ├─────┼───────────────┤
│ │ 甲○○ │ 300,000 元 │
│ ├─────┼───────────────┤
│ │ 丁○○ │ 150,000 元 │
│ ├─────┼───────────────┤
│ │ 丙○○ │ 150,000 元 │
│ ├─────┼───────────────┤
│ │ 戊○○ │ 150,000 元 │
└───────┴─────┴───────────────┘
*辛○○即為新聞的「羅婦」,甲○○是其丈夫,而丁○○、丙○○及戊○○則是他們的
子女。
*以上假執行宣告金額:辛○○ 2,200,000 元、甲○○ 100,000 元、其餘 50,000 元。
同時另有提到「植物人壽命」的計算法,但法官的說法:
然身心障礙者之實際罹病狀況與嚴重度,都是影響平均餘命重要因素,加以近年來,臺灣的生活環境、經濟狀況及醫藥進步等大環境有很大的變化,縱係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老年醫學組於101 年間所作「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估算之平均餘命,不一定適用於今日,此有衛生福利部113 年7月4日函文及檢送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則前開判決個案之罹病狀況及嚴重度既與原告辛○○並非
完全相同,且罹病時之醫學技術與今日亦有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遽認原告辛○○之平
均餘命確實較常人為短。
但不管怎樣,採用的算式是以新北的約八十八歲為準
理論上還是要承受很久一段時日的痛苦(含監護宣告後的日常生活處理)...
--
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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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一年就死了還要賠那麼多嗎?
原告辛○○遭撞擊後拒絕就醫 唉
對哪個家庭都是悲劇
顱內出血當下沒感覺還蠻常聽說的吧
有些東西不要省,借錢都要做。辯護律師還
蠻厲害的
只差一點點
還不如直接撞死
分期付款啊!沒人願意就一年一年給不
行嗎
學生要賠 教練跟學校卻不用不合理吧
撞死就兩百萬
不管什麼事情,都是撞死比較便宜
個人覺得被撞者當下拒絕就醫,學生就已經
要是免責狀態了,跟肇事逃逸差不多
人家在跑大隊接力看不出來嗎,沒長眼睛第
一棒就切下去逆,這跟馬拉松比賽亂入要選
手那國旗跑的大媽結果變成製造跌倒,選手
受傷比賽輸掉,有什麼兩樣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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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詐騙醫生是不是很好賺103年 到底是什麼工作 3小時薪水4萬 而且官司不只這一筆 醫生的錢是不是很好騙? ---------------------------------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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