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爛1688萬超跑判賠「8萬8」 車主怒轟:
支援判決書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吳XX
訴訟代理人 黃XX律師
被 告 辛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被告辛子宸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6日上午8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復興路與光仁街口,不僅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疏於注意,跨越車道,擦撞於對向行駛之由伊所駕駛且為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1號藍寶堅尼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而肇事逃逸(下稱系爭事故),致伊所有系爭車輛之LP570前保桿總成、左前葉子板、左前水箱集風罩、左前前段内規板、左前大燈等重要部分毀損無法正常使用。經伊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毀棄損壞等刑事告訴,經該署以110第3526號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既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001號藍寶堅尼自小客車受損,係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筆事之過失行為所致,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辛子宸赔償原告車輛損壞維修費用新台幣(下同)105萬元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辛子宸應給付原告吳家騰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109年12月26日車禍發生時,伊僅感覺輕微碰觸,原告所駕車輛未有減速動作,故認為兩造均有不求償之意思;又事故發生後,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仍繼續正常行駛,顯見損壞尚不嚴重,此與原告當日晚間拍攝之照片已達不能駕駛之程度不符,足見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損壞非伊造成另系爭事故肇事責任未經鑑定,且系爭車輛已出廠13年,原告主張伊應負全責給付105萬元,亦屬無憑等語。
並聲明:
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經查: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
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
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
益之裁判(參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另
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
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參見最高法
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查: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之過失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事實,有卷附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照片、估價單及發票(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4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雖辯稱不清楚所擦撞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且系爭車禍所致損害與該車現況不符云云,然依系爭車輛受損照片所示該車輛僅左前方車頭受損,及被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異議狀(見本卷第15頁)中亦表示與原告所駕駛之車輛有發生擦撞等情觀之,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應受有左側車頭嚴重損害,堪可採信,被告僅以系
爭車輛於事故發生後尚得駛離現場,即謂系爭事故所生損害與該車現況不符,尚屬無憑。 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肇事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被告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就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理費用1,050,000
元【含LP570前保桿總成600,000元、左前葉子板100,000元、左前水箱集風罩35,000元、左前前段內規板30,000元、左前大燈總成150,000元、烤漆(前保桿、葉子板、鋁圈)
50,000元、拆裝工資35,000元、及稅金50,000元】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天翊國際估價單
為證(見本院卷第101-103頁),堪以採信。然其中天翊國際估價單之開立日期為2021年1月19日,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卻為110年8月7日,兩者日期相距甚遠,難認該統一發票記載內容為同次維修費用之支出單據。另原告請求之修理費用其中之零件費用為915,000元,自應扣除零件折舊部分。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其他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又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參照卷附原告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車輛係於97年3月出廠,計算至109年12月26日發生系爭事故時,實際使用期間已逾5年,則扣除折舊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91,500元(計算式:915,000×10%=91,500元),另加計原告支出不
必折舊之工資35,000元、烤漆50,000元,合計176,500元(91,500+50,000+35,000=17
6,500元)。
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車禍被告故有過失,已如前述,惟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肇事地點時,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同有過失,此有前揭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本院斟酌兩造之過失情形,並參照車禍時系爭車輛之撞擊位置,認兩造應各負百分之50之過失責任,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應減為
88,250元(計算式:176,500元×50%=88,250元)。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請支付命令督促被告履行債務,被告於110年3月18日由其同居人收受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支付命令(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卷第39頁),則原告請求自11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25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待原告聲請,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後認對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陸、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
謝謝你,北投←→南勢角
謝謝你在這麼長的時間陪伴著台北成長,如今這個使命即將順利結束。
在蘆洲線東門站完工後,中和蘆洲線將成為獨立運作的完整路線。
屆時淡水、新店/中和線的營運方式將改變為淡水←→新店、輔大/蘆洲←→南勢角
利用中和蘆洲線要前往淡水或新店方向的旅客,請在古亭站換車,謝謝
--
13年車求償105萬XDDDDDDDD
大家路上看到超跑不爽的話放心給他撞下去
超跑損失幾百萬,我們只要付幾萬,爽啊~~
要挑老車,而且是最好碾到不能修復的情況
不過法官寫這麼多難以認定為同一事件
結果還是照著915000的價格去折舊
要五年才能折到10%喔
樓上某D 故意撞100%肇責 萬一撞死人哩?
結果撞到新車就好笑了
你是不是看不起我超跑大潰縮碰瓷系統啊??
看了一下法官認為超跑駕駛在敲詐 才判比
較少 原本車損不高雙方才自行離開 超跑卻
跑去車廠大修
這法官合理,那些超跑、名車本來就是
公害。台灣的道路和法規是辦不到開車
上路無過失的。
說這法官合理的,應該沒擁有超跑吧,就
算是二手,也是圓男人的夢,被撞怎可能
不心疼?對方撞到了,還落跑,要是我是
法官,我會判賠200萬,撞到的當下,怎知
道沒人傷亡?落跑就是故意殺人!
老車出去被撞順便換新零件 薛
要是樓樓上是法官 不用幾天應該就一堆
人在法院外舉牌抗議了
就是說,不食人間煙火
噁心
10成責任也是只賠17萬 看誰虧得多啊
5年以上的超跑跑在路上是自己小心別被撞
2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晚間至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老街切仔麵 店」(下稱系爭麵店)用餐,於同日20時6分許,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汽車)自同路段芝山捷運站汽車停車場駛出時,應注意汽車前後左右方有無障5
感覺問題出在這吧 但法官認為,維修估價單上日期是今年1月,發票卻開在8月,難 認定兩者是同次維修單據。 法官是怕發票有人動手腳 最後才這樣搞的1
>>而你前面提的貨店路邊物它本身基本上都沒有主動肇事的可能性 1. orzzz: 路上的非豪車高價、貨、店、路邊物等等出現機率都遠遠遠大於豪車 orzzz: 真心要"不給別人負擔",路上所有高價車、物、店都該設限。 我第一句有漏一"車"字:非豪車高價"車",跟您們說抱歉,但我在第一篇回文就有提這件事,您及反對我的朋友沒抓到這部分重點,我第二句也再度提到:"高價車",你們第二度忽略掉。3
:將風險置於絕大多數無關的普通人身上我很難苟同符合公平正義 >>推文: 憑甚麼還得其他人幫他承擔風險 不錯啊,談公平公義很好,只是有個問題... 請問怎麼那麼剛好,只有豪車相關事件才跳出來談這些? 本魯上篇文其實有隱含一重點只是大家可能沒意識到: 路上帶給你負擔風險的財損,豪車只是小宗中的小宗10
感謝你詳細且專業的回覆 不過我覺得你跟我的切入點可能有所落差 你在講的是以保險精算的角度看 少了豪車,超額保險的保費仍舊不會降低多少 但我講的是X
這種論調聽過487987次了 您聽到的這種論述,最大的問題是他們假設"賠豪車"是超額的最大目的,是超額保費的最大成本來源 但 這 根 本 是 錯 誤 的 假設台灣社會超跑豪車全部消失,或過去有人提的:豪車帶給別人的保險負擔豪車車主要負責 猜猜怎樣? 超額保費頂多也便宜個一兩百元而已1
講折舊不合理的真是莫名奇妙!! 一個飛機杯可以擼20次,你拿來擼了18次後,放在宿舍的洗手台洗時被人用掃把甩到地上摔破了, 你都擼過18次了,你是怎麼要求人家賠一個新的可以再擼20次的給你? 折舊本來就是會計上用來估算資產價值的方式,隨著設備被使用、或是越接近使用年限, 設備的價值本來就越來越低。1
這種老車大家都主張「恢復原狀」 但如果他媽的肇事者不出來 只能先自己維修 事後打官司求償 很好奇法官還會用折舊來打發你嗎?X
這就是台灣法律超級不合理的一部分 1.車禍發生不能立刻定責任 2.折舊判定賠償部分 拿美國來說 車損就是按照車廠維修費理賠 台灣居然維修費X折舊???18
看到有幾個板友在提民法折舊不公平的事情 這我本身不懂也沒啥意見 只是就一個平凡路人而言 路上一堆動輒百萬,千萬,甚至上億的車子跑來跑去 我實在很擔心一個不小心
爆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10
Re: [新聞] 洋男弄痛人妻的「vagina」 老公Google翻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11
Re: [新聞] 研究生人妻偷吃大10歲老王 竹科工程師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9
Re: [新聞] 信義房屋爆4主管集體違約 私設房仲公司應該是這件啦 (更新短連結方便使用) 以上判決書網址 以下節錄至主文 裁判字號:4
Re: [新聞] 台積電人妻壞壞經理42次 夫見「綠光日【裁判字號】110,重訴,326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4
Re: [新聞] 男大生性侵女同學還搞大肚子 她求償200萬原來是伯大哥阿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3
Re: [新聞] 桃園建商鋼筋不符設計圖 判賠8戶775萬昨天聯合報實體報紙有寫 建商後續還要賠 提告的65位住戶 共1億3,573萬5,566元 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如下- 【裁判字號】110,訴,1138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X
[閒聊] 買房子要觀察避免法律訴訟最近要買房子,剛好看到覺得買房子要謹慎,避免日後又要處理法院訴訟, 買房子參考看看,貨比三家不會吃虧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含部分簡易案件) 網址 裁判字號:
59
[問卦] 波波就是垃圾 為啥還可以看病34
Re: [新聞] 早預感黃珊珊鬧翻藍白合!蕭旭岑爆柯39
[問卦] 大巨蛋選址是不是選對了43
[問卦] 沒人發現投幣式洗衣店都不知道誰在去的!88
Re: [新聞] 抗議川普當選!美國女性響應「4B運動」:36
[問卦] 笑死 台灣根本空污大國吧?爆
[問卦] 兩個甲甲情侶想開文青咖啡店,徵求店名?27
[問卦] 黑人:在亞洲搭電車捷運沒人坐旁邊3
[問卦] 杜奕瑾:不需要過度反應!26
[問卦] 12強日本那麼強,明天蒿吐鷺鷥?(祭品)25
[問卦] 韓國被日本三振18次了22
[問卦] 30年後的台灣 會怎麼評價非核家園20
[問卦] 為何新北耶誕城不各行政區輪流舉辦21
[問卦] JJ跟阿信 誰的唱功好?33
[問卦] 為什麼說台灣物價高有群人會不爽?18
[問卦] 新手農夫要怎麼開始比較好?18
[問卦] 不只國軍英雄館 郵局的郵館也要掰了?16
Re: [爆卦] 我很需要幫助18
[問卦] 棉花糖女孩改叫厚鬆餅女孩會比較好嗎17
[問卦] 台麥是不是找到流量密碼了?17
[問卦] 日本神奈川齒科大學算不算是波波呢?14
[問卦] 為啥馬斯克一直想把人送到火星居住15
[問卦] 韓國人知道台灣人喜歡韓國啦啦隊的表情14
[問卦] 撐傘這女生才是死裡逃生吧?12
[問卦] 到日本買UNIQLO發熱衣 有必要直上最貴?掛12
[問卦] 皮蛋瘦肉粥沒有皮蛋,否則要加15元12
[問卦] 夏筠婷老闆的HBD產品正式上架藥局?20
[問卦] 京華城案改拍連續劇要取什麼名字64
[問卦] 驚! 42歲深田恭子霸氣回歸2025年月曆?21
[問卦] 憨鳥不要火力、核能發電 那電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