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郭哲敏不用擔心了!可以安心回家
※ 引述《zoeapezoo ()》之銘言:
: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因經營線上博弈網站,涉嫌地下匯兌、洗錢217億,遭新北: 地檢署檢方起訴,新北地院裁定2億元交保,不過新北檢又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 今(17)日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郭哲敏可以放心在家過年,吃年夜飯。
今日新聞・徐敏娟記者,似乎漏掉了一個更重要的段落:
檢察官提起抗告雖主張被告二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上開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然原裁定諭知之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訊問所表示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亦符合檢察官於原審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另泛指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二人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節,則未具體指明依據,均不足採。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孟宜、陪席法官朱嘉川、受命法官張紹省
目前看來,案件既然已經審結
撇開任何不確定性不談,理論上不該有理由繼續羈押,而地檢署本身的想法,在高等法院的眼中,根本大錯特錯,且沒有根據
因此檢察官方面,似乎要在暗夜裡「哭泣」了...
至於郭哲敏是否會藉機潛逃,除非科技監控無法及時查獲未遵守規定之情事,否則照例來講應無發生的可能
只是新北地院的裁定有好笑的段落:
郭哲敏於第1次交保期間雖觸發告警事件達926次,此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5月27日檢科控字第11300628450號函暨告警事件統計表在卷可參。惟稽之該統計表所載,其告警事件之告警量係每分鐘告警1次,是就其告警事件之次數,即非926次。又其告警類別分別為電量告警(電量低於30%去電提醒充電)、離線告警(因其返回彰化老家訊號不佳、致生離線告警,或其住家偶爾訊號不佳發生短暫離線告警)、電子圍籬(其返回大直住所行經松山機場、行經復興北路地下道穿越松山機場觸發進入松山機場告警,或其大直住所附近訊號GPS及WIFI無法定位,改由基地台定位,因基地台所在位置位於松山機場範圍內,致觸發電子圍籬告警)。觀諸上開告警事件,就電子圍籬部分,容係因其限制住居住所位於松山機場附近、電子圍籬訊號無法定位等所致,難以歸責之;至其餘告警事件,因本裁定除施以電子腳環外,復有居家讀取器及每日定期報到之電子監控方式,而可補強電子監控、防免其逃亡;再其2人如欲規避電子監控以規劃逃亡,本院自可審酌其等告警事件之程度及頻率等,認有逃亡之虞而再予羈押;復審酌其2人前於交保期間均準時到庭,未有逃亡情事,及本案非貪污治罪條例或淘空銀行之重罪,且無被害人,亦非暴力、詐欺集團,且其2人羈押期間均逾1年3月,基於比例原則,如其2人能具保並佐以上揭強制處分及科技監控措施,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均併此敘明。
因此感覺上這「意志」很堅決呢...
順帶一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金重訴字第十三號刑事裁定(併一一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七五號、第四八三二號及第四八三三號)中,提到的負擔如下:
1.所謂個案手機,係指法院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下稱監控中心)人員交付予被告隨身攜帶,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之手機。
2.使用個案手機電子報到地點為:……(略)
3.郭哲敏在上開報到地點前,持個案手機拍照時,應將報到地點門牌一併拍攝入鏡。
4.郭哲敏拍照傳送至監控中心後,將由該中心人員以個案手機視訊通話、比對手機信號位置、撥打其聯絡電話或其他適合方式,確認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中之人是否確為郭哲敏,拍攝地點是否在指定地點無誤。
5.郭哲敏辦理電子報到,需待監控中心人員確認完畢,始完成電子報到;若該中心人員判讀結果,認其未依指示完成報到,郭哲敏應依中心人員指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重新拍照或移動至適當之地點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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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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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演戲了啦,趕快直接宣判無罪,下次可以
法律還能因人而異
提名大法官了,這邊先恭喜各位法官
我好奇問一下 為什麼審結了 五月才宣判
高院幫詐欺犯找理由交保
看來法詐一家親
此人有跑過一次的紀錄耶 共犯林秉文也跑
法律要正要反都可以生出理由
也沒一個標準都因人而異
黨意比較重要
..法官就是想放人
有能力的人 腳銬破壞了你也來不及抓
柯就是偽君子,只敢勾結官商,只敢賺
小錢,折兵損將,哀哉哀哉
啊哈哈哈哈
哪裡標準不一,很一致好嗎!對賴越有威
脅殺越兇!柯搶走賴26%的選票、鄭是黨內
唯一可能跟他爭大位、高是民眾黨壯大的
契機!沒拿錢也會找到你報帳流程有瑕疵!
創新多做事就是不墨守成規,就會流程跟過
往不一致,就可以拿法令灰色地帶來砍你!
高院我的人、檢察官找肯拼的、媒體一年
給130億,跟條狗一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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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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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交保條件禁止接觸證人、全違規合議庭評議後,改裁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附加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8個月, 並不得與同案證人、被告有工作及日常生活以外的接觸。 我不知道柯文哲這樣做是不是灰色地帶還是怎樣 但你刻意抹去黃色字樣 還加重紅字我覺得你很噁心7
[黑特] 笑死 顏色對了 高院:郭哲敏 可以回家過年看一下司法好笑的自由心證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 今天高院的羈押庭 高院駁回檢方的抗告 高院理由:認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2
Re: [新聞] 不服柯文哲等4人交保 北檢將再提抗告司法院自己都說了 電子手環,電子腳環再加上電子圍籬, 可以用22字概括 限制住居、定期報到電子化;騷擾證人、潛逃出境馬上報」 所以柯文哲想要落跑或是接觸相關證人,是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1
[討論]1.林銘仁300萬交保 2.郭哲敏檢抗告成功1.新北議員林銘仁涉詐領新台幣681萬餘元助理費,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全案今天移 審,林銘仁否認犯貪污罪,新北地院考量案件偵結、證人訊問完畢,裁定300萬交保。 2.新北院審理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地下匯兌案,合議庭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限制 出境、出海、住居及電子監控,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院更裁 。X
Re: [問卦] 高院可以幫地院決定事情嗎?當檢察官提起抗告後,上級審法院會有三種處理方式, 首先是撤銷地院裁定並發回, 其次是駁回檢察官抗告, 最後是自己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