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交保條件禁止接觸證人、全違規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柯文哲的交保條件 除了7000萬交保金之外,另有以下限制
: 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並以電子腳鐐監控。: 柯文哲示範什麼是無視人間律法
: 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合議庭評議後,改裁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附加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8個月,
並不得與同案證人、被告有工作及日常生活以外的接觸。
我不知道柯文哲這樣做是不是灰色地帶還是怎樣
但你刻意抹去黃色字樣 還加重紅字我覺得你很噁心
檢察官後來抗告:
…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
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
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
--
那些人都是民眾黨幹部 如果要交接
怎麼避免跟他們接觸?
"必須" 看不懂嗎?
因為我不清楚所以才說灰色地帶
想必 帳也交接好了 要公開透明沒
請辭黨主席叫什麼工作?
找個代理人 或是拍影片 都可以辭職
閉門開會叫生活日常?
工作? 他黨主席不是請假中嗎?
要辭職密會兩小時喔
還真必須啊
閉門會議是什麼工作?
狗廁網軍吃屎
如果是打卡上班那種 就算碰見了
也不能講話 結果他何止講話還抱抱咧
每天七點半 開會 超級必須的
一堆洨草就是喜歡跟阿伯一起吃屎
我居然分不清這些人是白癡還是惡劣
要碼民眾狗黨 停擺了四個月 要碼根本不
需要關四個月的廢物
柯文哲怎麼做我不知道 我單純對原文刻
意抹除原意帶風向這件事很不認同 就事
論事
一般是避免瓜田李下,這麼高調不太好吧
?
笑死人,是他抹去還是你抹去?生活
和工作之「必須」啦,要不要丟裁定
書給你看?必須啦聽得懂必須是什麼
意思嗎?你辭黨主席需要跟一狗票證
人見面的「必須性」在哪?你書面辭
職不行?不知道在講什麼歪理欸
原文說 "不得有任何接觸"
裁定是"工作及日常生活以外"接觸
小草槓精繼續扯跟他們吵沒意義
請辭黨主席,書面手續即可,請問有召開閉
門會議的必要性?
這個裁定在現實無法解決串供問題就是高院
講的啊…
開佈道大會 跟證人濃厚接觸還全國直播
“”必須“” 怎麼不見了??????
?
貪污嫌疑犯史上最高調作秀就是他了
奇怪了 柯文哲要是違規就是違規
完全坐實了檢察官講的 無視人間律法
原文就連必須性也沒加進去 你們也知道
我是不懂辭職需要跟一大票證人密會和開
直播的必要性在哪
閉門會議沒看見是嗎?
lavarslaker,意思是綠共不准參加黨務
會議是嗎?
不准在野黨主席參加黨黨務會議,我懂了
都書面請辭了 還閉門會議 剛好都證人在
場
就一群傻鳥啊,要貼新聞也不看到底是如何
禁止接觸證人的,不能討論案情,其他工作
日常生活是可以接觸的
而且好像有全程錄影自清
樓上這麼相信全程錄影?
你把"必須"刻意刪除是覺得別人看不出來嗎
白畜不是前幾天才再說電子檔可能變
造,怎麼現在錄像檔又能當證據了
柯不是已辭職,怎麼還會有工作?
辭黨主席有必須要跟證人們見面嗎?
還沒出來時一封信就能辭,茪F要閉門開
會兩小時才能辭
出來後
57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46
[討論] 昨晚再次交保裁定理由看板上還沒有人PO 這邊分享一下 看起來法官認知橘子沒到案,是檢方的責任要去抓,而不是因此需羈押柯的理由。 此外,實質影響力這一塊當成羈押理由,法官也覺得不是絕對必要 (且柯說要辭了) 大家怎麼看?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33
[討論] 鄭文燦沒有電子腳鐐的原因?鄭文燦可以高額交保不帶電子腳鐐? 桃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鄭文燦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 海8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 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 奇怪7
[討論] 依照高院裁定理由柯文哲押定了~高院這次講的很死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 ,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 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4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 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 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 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2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X
[討論] 請問柯文哲為什麼可以接觸證人陳佩琪不懂就問: 柯文哲交保了, 但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 但是我們看新聞, 證人陳佩琪可以陪在柯身旁,2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Google Gemini 針對這個新聞稿的看法: 從你提供的新聞資料來看,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理由不夠完備,主要原因在於: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原審法院的判斷過於樂觀。 高院列舉了許多柯文哲等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間互動的證據, 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勾串的可能性,而原審法院僅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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