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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請教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的起算時點...

看板Examination標題[閒聊] 請教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的起算時點...作者
Mr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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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請問以柯文哲的情況...

所謂二十四小時內的起算點是從何時開始計算?

是從當庭逮捕開始嗎? 還是從檢察官訊問開始?

那麼之前廉政署訊問的時間就不算了嗎?

那麼從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利益來看,是否當初就不應該配合一同前往廉政署?

而應該堅持在家等拘票,這樣就可以讓檢方提早羈押聲請,再看法院決定,

被告就可以少耗掉前面那一段時間,也迫使檢方可以提早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

如果從被告訊問的整體時間來看的話,一開始若不配合到場,可能可以更省時吧。

請問這樣解讀法條對嗎? 請教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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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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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B556608/31 11:02柯文哲可以召喚攻擊力5000的五頭神龍 沒在怕的啦

dark022408/31 11:29考點超多 補習班忙起來

parkblack08/31 12:01翻法條就能解答吧?

u9687308/31 12:32去年司律考過了,換一題

leptoneta08/31 14:00#1cqh4oMP (Gossiping)

esienhour08/31 14:03明年考出來的機率很大,今年落榜的有福了

esienhour08/31 14:08不過北檢駁回的理由是?

esienhour08/31 14:13問A案用B案逮捕也是一個考點

WESTONE08/31 15:10這個去年司律考過了,近幾年應該不會再考。

windthinking08/31 21:07小白球藥局都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