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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剴剴遭虐死案一審判決出爐 狠保母劉彩萱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剴剴遭虐死案一審判決出爐 狠保母劉彩萱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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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ddy0540 ()》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林偉信
: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日前逾萬名民眾走上街頭,共同疾呼「保母殺人、求處死刑」、「兒: 虐零容忍、重判不假釋」,檢方起訴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 參與審判後,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 18年。

簡單附上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摘要:

一、簡要事實:

劉彩萱、劉若琳為姊妹,均為專業保母,且明知A童為未滿二歲幼童,自一一二年九月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十時許止,接續在劉彩萱居家托育地及居所、劉若琳居所內,先由劉若琳以不詳方式刮傷A童頸部;復由劉彩萱以徒手、持物品毆打、捏拉A童耳朵、自A童身後推倒撞地等方式傷害A童,及以毛巾綑綁、口罩蒙眼方式限制A童行動自由,同時拍照傳送給劉若琳,及命A童裸體僅著尿布罰站、以冷水替A童洗澡、在廁所內灌食不足每日營養需求之隔夜菜等方式凌虐A童。劉彩萱、劉若琳另以綑綁A童後置入桶子、不得變換姿勢以裸體僅著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A童行動自由,見A童日益瘦弱且有外傷,均未積極帶A童就醫治療,終致A童營養不良而身體衰弱、全身至少四十二處虐待性傷勢伴有憂鬱症,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二、簡要理由:

(一)國民法官法庭依檢察官提出之各項書證、物證,並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後,認定A童所受傷勢及憂鬱病症,確係遭劉彩萱綑綁、罰站等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終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再參酌被告二人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劉若琳係與劉彩萱共同照顧A童,除有參與刮傷A童脖子及將A童放置在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的犯行外,亦有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A童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有提供意見,是劉若琳對A童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的犯行,有共同參與的決意、各自分擔的行為,應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理由:

1.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A童,本應善盡職務,促進A童身心健全發育,竟因A童年齡與其預想托育之孩童有所落差,及知悉A童為全日托育之待出養兒童,無有力監督者,竟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A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從而,劉彩萱的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係於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始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彩萱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彩萱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而無從撼動本案責任刑,故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若琳雖非A童之主要照顧者,然其與A童之起居日常高度重疊,且為幼保科畢業之專業保母,並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A童,本應促進其身心健全發育,明知劉彩萱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因附和劉彩萱,未加以阻止劉彩萱上開行為,反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A童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A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經考量劉若琳於本案之參與程度後,認其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加重後法定刑幅度內之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領域。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若琳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若琳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若琳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故判處劉若琳有期徒刑十八年。



※ 引述《jo4ck6ul4id (藍礁郝嗤)》之銘言:
: 想問一下
: 有國民法官審的案件
: 上訴後,是換一批國民法官審
: 還是變成全部法官審
: 假如變成法官審
: 不管是加重還是減輕
: 那不就把國民法官當87
: 有人可以專業講一下嗎

參考《國民法官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言下之意:

經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非程序上、法院組織上或其他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否則上訴審需要尊重其精神,不能任意推翻

這在「東海畢業生告白失敗後殺人」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三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一號)的「審查原則」段落中,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所謂上訴審法院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三百一十條明定:「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程序,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關於上訴審之規定時,應本於本法第九十一條所揭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為之。」第三百條復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不宜僅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之不同心證,即撤銷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明示第二審法院應尊重國民法官第一審判決之結果。從而,第二審法院應立足於事後審查之立場,以國民法官第一審判決為審理對象,審查有無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適用法令違誤,或因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致生事實認定違誤,或量刑逾越合理公平之幅度而顯然不當等情事。



而該案到了最高法院後,業已駁回上訴

且按照憲法法庭當時的判例,明示「本案並無何重要之法律爭議,且原審並非宣告死刑之判決,因認尚無命言詞辯論之必要」

因此黃男確定必須服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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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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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71.160 馬來西亞), 05/13/2025 18:42:33

strike519 05/13 18:44必須死刑 可惜沒有這條

j3699939 05/13 19:26一定修法改唯一死刑的

ashebird 05/13 19:33唉 只能說看八卦完全沒聲量 大家只關心

ashebird 05/13 19:33政治 辛苦你回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