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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台灣一堆過時法律不修是怎樣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台灣一堆過時法律不修是怎樣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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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nlin1216 (伊恩可可)》之銘言:
: 餓死抬頭
: 昨天在youtube看到美國女大生酒駕
: 被重判14年
: 反觀鬼島,酒駕撞死人還能交保
: 每次判幾個月罰罰錢就沒事
: 連沒收作案工具都做不到
: 擺明了台灣法律根本已經過時
: 那些月領幾十萬的廢物為什麼死不修法
: 乾五八卦

國會和人民利益相反、拒絕修法這種事, 一百年前的孫文早就說了,
換言之, 就是其他國家早就做的事,
所以孫文提出什麼解決方案? 創制、複決, 尤其是創制權。
後來西方的民主過程的解決方案是什麼? 就是相同概念的公民投票。

然後台灣的民主進程做了什麼?

用公投法取代創制、複決,
再把創制權、複決權實質拔掉,你只能創制虛無飄渺的重大政策。
只有政策哦, 而且不夠重大的還不行。 酒駕就一定不夠重大。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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