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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人妻出軌拍激戰片 遭小王勒索 穿絲襪玩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人妻出軌拍激戰片 遭小王勒索 穿絲襪玩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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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fe103 (hibernation)》之銘言:
: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 陳姓人妻與小王林男婚外情打得火熱之際,拍下性愛片,事後二人分手,林男竟撂話「: 我要妳穿絲襪陪我玩最後一次」「不來嗎?要讓你的男同事看看妳自慰的影片嗎?」害: 陳女嚴重焦慮甚至自殘,新竹地院判林姓渣男需賠償15萬元並銷毀光碟。

: 推 piece1: 都2025了銷毀光碟?現在不都雲端搭配不小 115.165.237.163 05/29 16:25: → piece1: 心外流 115.165.237.163 05/29 16:25
其實不能確定記者所述是否正確

因為按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刑事判決,其中主文第二項是表示:

「被告不得將持有之如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變更聲明暨陳報狀附件所示照片、影片(含電子 檔)複製及散布,並應將之銷毀。」

言下之意,連電子檔也不能保留

而如果真的外流了,理論上罪加一等(還要加擔負「累犯」),原則上不值得啊...



另外要提一件事:

順著關鍵字找,原案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四二零號」刑事判決,嗣後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分案為「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四號」,已在四月三十日駁回確定。

原判決:胡某拘役三十日、林某有期徒刑四月,均得易科罰金



而同時,該案另有一位被告(即胡某)

但因為已經和解,所以不在民事訴訟的攻防範圍內(本案只是追究林某的部分)。

(二)查,被告胡○○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考,其因被告林孫瑜與告訴人發生婚外情,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本院考量被告胡○○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以8萬元調解成立,已賠付完畢,並當庭向告訴人道歉,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認被告胡○○犯後確已盡力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
甚有悔意,且獲得告訴人之宥恕,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胡○○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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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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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118 馬來西亞), 05/29/2025 18: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