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立院今函送「普發1萬」特別條例
目前立法院已將三讀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於22日送交行政院。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而立法院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另聲請釋憲則沒有時限。
塔綠斑傻鳥綠共覺青1450菸糞 崩潰囉
前幾天還在那邊洗還沒送
今天不是送出來了嗎
你各位臉腫不腫阿
繼續在這個政黑蛤蜊區自慰
眼光只會越來越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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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大罷免 領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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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鳥含淚領10,000
噓
罷免成功領10萬
推
懶得講 現在通過一萬讓噓去祖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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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等26日
噓
今天才送,意思就是之前都沒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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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在高潮,你還好嗎?
噓
反串要發錢
噓
沒招了 現在還在打假球騙藍白要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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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那麼聽柯文哲的話 是不是每天還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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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土城膜拜啊?
爆
Re: [新聞] 快訊/網傳確定不普發一萬 綠黨團否認:會這樣急著否認 意思就是 大罷免如果大成功 那行政院就可以名正言順透過覆議案 把這個特別條例退回立法院重新審議 不發這一萬元啦 而這大罷免大成功條件也不難得到 只要有六個藍委被罷免 藍白加起來的席次就只剩下56席 你會說 56席還是比51席多啊 但是憲法增修條文對覆議案的規定是這樣的![Re: [新聞] 快訊/網傳確定不普發一萬 綠黨團否認: Re: [新聞] 快訊/網傳確定不普發一萬 綠黨團否認:](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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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憲法 第 57 條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https://i.imgur.com/tBWRc8B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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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提案電價調整須國會同意 經長:剝奪阿肥我認真真心求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說明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Re: [新聞] 藍委提案電價調整須國會同意 經長:剝奪 Re: [新聞] 藍委提案電價調整須國會同意 經長:剝奪](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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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法學探討 法律三讀不副屬不公布會怎麼樣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 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其中57條被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取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 2 項5
Re: [新聞] 國會改革三讀 卓榮泰:捍衛憲政程序 將1.覆議權,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2.超過半數立委決定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就只能接受決議 3.總統10日內必須公布 4.聲請釋憲 聲請暫停處分 那總統10日後公布到釋憲暫停處分1
Re: [新聞] 覆議表決徵求6壯士!柯建銘嗆藍白「好膽略 對於程序,柯建銘說,行政院作為憲政機關一定要提出覆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定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提覆議案,同時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通過後解 散 國會。黃暐瀚追問,柯建銘不怕解散國會嗎?柯建銘直言,「趕緊的趕緊的,半夜都等你
Re: [新聞] 快訊/藍白再勝!立法院否決行政院覆議案只能說啊,整個過程根本就是笑話一則... 而翻了下釋字五二零號 其中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憲法第五十七條暫停適用):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2
[討論] 行政院可以等大罷免後才決定是否覆議國民黨7月11日強行三讀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 現在都還沒送進行政院,不是立法院不想送,是不能送。 因為7月11日當天,藍白表決完就趕快散會了,沒有提復議。 立法院的任何議案都有復議期, 直到到下次會議結束前,都能提復議。X
Re: [黑特] 為什麼要倒閣?倒閣就是塔綠斑的假議題啊~ 來來來~ 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 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Re: [討論] 賴清德有一個大絕招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改了啦 覆議案只要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上就可以了, 以前綠共黨會那麼囂張, 蘇光頭敢在立法院直接說在那叫什麼的原因 就是當時綠共黨立法委員自己單獨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