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智菡,京華城也有行政法院判決…
※ 引述《ksas (ksas)》之銘言:
: ※ 引述《carlkan (煩躁中)》之銘言:
: : 你好像也不完整
: : 1. 一開始京華城的允建面積(就是後來換算成678%容積)條件,就是建立在
: : 京華城要與附近地主一同開發的前提上,但是京華城擺不平其他地主
: : 台北市政府最後也同意與附近地主解綁,讓京華城可以自己蓋好開發。
: : 但蓋好之後,郝龍斌因為京華城沒有完成當初一起開發的條件
: : ,才將容積率變回392%,所以京華城沒有完成當初條件,沒有拿到678%
: : 看來並不無辜。
: 應該不是吧?
: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 監察院報告
: 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三成: 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80年公布: 之都市計畫書,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該計畫書附件之「面積比: 較表」所載560%計算,並未記載按392%計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回分母計: 算的「粗容積」),並獲120,284.39㎡「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以捐地後所餘七成「商: 三」土地為分母,換算容積率為646%;當時主要是考量本案土地於80年「工三」變更為: 「商三」前,已申請允建樓地板面積為120,284.39㎡之工業大樓建築執照(註1),並於: 90年間完成「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11,919.11㎡之購物中心(換算實設容積率為: 678.91%)。但是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之後卻一再曲解其捐地後所餘七成之「商三」土: 地容積率為392%,經過監察院於105年1月7日糾正及106年6月8日質問後,臺北市政府已: 於107年1月18日公告細部計畫修訂案,釐清並認可容積率確實為560%(同時刪除「允建: 樓地板面積保障」),此部分確已無疑議(註2)。
: 跟有沒有什麼完成共同開發沒有關係
: 當678是當初捐地與其他條件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
: 球體京華城就是678%
: 這次想要重新改建已經被拒絕使用678% (法院審判)
: 應該是這樣
我不太清楚為何會有差異,看看有沒有其他人可以解釋,我的說法是依照法院判決來的
不想看判決的 相同的內容也有新聞
被告為進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通盤檢討,於民國76年4月
29日辦理公開展覽之「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原建議將案內有關八
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
(原唐榮鐵工廠,下稱系爭區域)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嗣原告威京公司因購得原唐榮鐵工廠舊址土地,向被告陳情
變更為多目標多元使用分區,並提出土地利用計畫,經臺北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北市都委會)審議決議,報由內政
部於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後,
被告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
)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
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
80年計畫案),同意變更該區為第三種商業區,並限制僅供
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
、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又為避免零星開發及
考量地方發展,將該區西北側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另於該計
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
用,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
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
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
且丘塊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
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
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之後,原告威京公司未能順利整合
西北側土地,故於完成80年計畫案規定事項,經臺北市都市
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分期開發,被告始核發京華城購物
中心之建築執照。
(二)嗣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有更新需求,經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
定都市更新單元,因受限於80年計畫案訂有整體開發規定,
未能符合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之條件,遲未更新改建。被告乃依都市計畫法第
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歷經北市都委會
102年10月24日第650次、103年1月23日第654次及103年2月
27日第655次委員會會議(以下分別稱第650次、第654次、
第655次會議)決議通過,被告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
1030089380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
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103年細部計畫案或系爭計畫
案)計畫書,並自103年5月14日零時起生效,採2個分區開
發方式辦理、刪除80年計畫案整體開發規定,即將基地開發
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採分區開發,並刪除「應由威
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
: : 2. 另外,已經使用允建面積蓋好的京華城,縱使土地容積率變更,但建物本不受影響
: : 。後來是沈慶京自己拆掉京華城,又想用使用原來的允建面積,才會發生現在所熟知
: : 在柯文哲任內從392% 560% 678% 840%的這整段過程。
: 這個如上面所說
: : 3. 關於1.的部分,另有110上707判決(不是678%的那個判決),判台北市政府勝訴。: : 總共至少有2個以上案件,法院都背書不讓京華城拿允建面積一事勒索北市府,: : 換言之,超過法定560%容積的部分,確實就有圖利的問題。
: 不能完全這樣說,至少560%以上已經是基本的
: 任何商三建議願意買也買的到容積的話,也是可以拿到30%
: 至於20%的容積獎勵才會有被認為圖利的部分
A地假設容積率有500%,B地假設容積率有500%,A地主覺得自己用不到那麼多容積
B地主知悉後跑去向A地主買其中100%容積移入的自己的B地上
,B地就可以蓋600%容積的大樓,這就是俗稱的容積移轉,目前移入上限為30%。
不少人對於容積移轉的30%有個迷思,認為這30%既然是花錢買來的
,所以政府不會有圖利問題,但這其實不對,因為容積雖然是你買的,
但買來的容積可不可以灌入基地,或買來的容積可以灌入多少%,
這些都需要市政府的同意,
既然市政府有准駁的裁量空間,柯文哲是不是有積極介入非同意不可
或者積極介入非給到30%不可,這其實還是有圖利跟收賄空間。
所以超過法定560%容積的部分,確實就有圖利的問題,這句話我不認為有錯
只是持平的說,柯文哲在京華城30%容積的部分,目前犯罪嫌疑並沒有很大
--
嫌疑不大現在也不會被羈押了
話是這麼說,但目前檯面上很少看到討論到30%具體違法的事證
※ 編輯: carlkan (60.250.98.13 臺灣), 09/10/2024 16:01:561樓閱讀能力還是認知能力有問題?現在爭
點就不是在容移而是在容獎..還是綠粉就
啥都不懂?
低價買進再回捐價值更低的土地
威京集團自購30%也是有爭議的,檢調在查
原來如此
容移的問題在於,這是一個「獎勵」能不
能拿到30%也是市府的權限,但是因為很多
案子都拿到30%所以不算量身訂做,算不算
圖利有討論空間,但是剩下那個20%比照督
更給的容獎,就是特殊條款。
對你說的都對,所以法官、檢察官不去爭辯
都委會30%怎麼來的;直接釜底抽薪,市長準
用就已經違法了
反正20%圖利,20%+30%也是圖利,光是20%
金額就夠大了,爭剩下的30%沒啥意義。
如果他用都市計畫 拿到30%很高
容積30%確實很高,實務上也不是你有錢,政府就同意灌到30%
一刀把責任歸屬切的乾乾淨淨
除非跟高虹安一樣,法官很仁慈的扣掉一
堆額度之後剩下十幾萬判七年多,檢察官
不滿刑度,就會去爭那個不法利益的數字是
多少。
準用都更是都審會通過的..所以還是得串
出市長施壓讓都審通過的實證吧?
本來就是兩者都有疑慮不然這案怎麼
吵這麼久…
差別是 如果監院連30%都糾正 那要繳的代
金就會嚇死人的高
用市價低於公告現值的道路用地來做容移
本來就是常態..
20%爭議較大,所以目前攻防主要針對20%
畢竟京華城準用都更就很奇怪
目前只查到南港輪胎工廠也是非都更在細
部計畫另外給了容積獎勵
檢察官用20%就能足夠說服法官同意請嫌犯
吃雞鴨飯,剩下30%也不重要了。
都審會主席彭聲如果認為柯施壓他,
算不算施壓都審會?
26
首Po跟這個黨的人,幾乎已經很難用正常人邏輯跟他們溝通了, 反正他們要的只是一直吵,而不是為了道理而爭。 我告訴陳智菡, 台北市跟京華城也有行政法院判決, 行政法院判的是:8
這篇根本沒釐清事實,京華城一開始容積率 是678%,後來郝龍斌時期把他變成392%, 監察院糾正後恢復560%,但是京華城想要維持 樓地板面積跟一開始678%一樣,打行政訴訟敗 訴剩法定容積率560%,並不是超過560%就違6
你好像也不完整 1. 一開始京華城的允建面積(就是後來換算成678%容積)條件,就是建立在 京華城要與附近地主一同開發的前提上,但是京華城擺不平其他地主 台北市政府最後也同意與附近地主解綁,讓京華城可以自己蓋好開發。 但蓋好之後,郝龍斌因為京華城沒有完成當初一起開發的條件X
應該不是吧? 監察院報告 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三成 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80年公布
爆
Re: [新聞] 民進黨爆柯在市長任內圖利廠商120億? 柯這裡有一篇很專業的文章分析了京華城變更案的內容 節錄重點 一、歷史背景 1.這一切都要從 1987 年開始說起,當時京華城的位置還是唐榮鐵工廠(這時屬於第三種工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6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燒到柯P!柯文哲叫秘書「質問引用中央社新聞內容 以及立法院法案修正公告 --109年3月17日,京華城向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陳情,提3項內容包含,80年都市計畫保障 權利應包含容積率560%、大街廓整體開發、允建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原申請樓地板12萬284.39 平方公尺。柯文哲19日交辦都市發展局。 --4月15日,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簽呈柯文哲,請求核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內刪除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還有傻鳥連840 怎麼來的都不知道 只能說綠懶叫真香 媒體狂舔 幸好現在短視頻很發達 連老人都會用 柯柯 怕傻鳥沒耐性 我盡量簡短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8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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