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https://0rz.tw/WH08T
: 找到計劃書跟會議記錄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 京華城說他們不能用自治條例80 1-5
: 他們一開始的理由是達不到規定要求 後來的理由是獎勵會超過上限
: (這理由滿蝦的)
: 所以才要求放寬條件 比照都更獎勵條件
: 很多委員都有提出適法性的問題
: 其實乖乖照自治條例走就一點事情都沒有了 可惜
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https://tinyurl.com/yc4xhfv3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設計放寬之開挖率 70%標準,所以要適用別的法令,讓市府給你們容積獎勵,但這是申請單位的問題、不是臺北市的問題、也不是臺北市民的問題,而申請單位要的容積是臺北市民的容積,申請單位做不到的事情,卻要求給予容積,這邏輯申請單位必須先解釋清楚。
另外還有「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 」,也有提到相同的事情。
https://tinyurl.com/2fzesddx
根據上述網址裡的「110.03.18京華城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當天簡報」,簡報第14頁~
第19頁,京華城希望申請容積獎勵,但又說如果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獎勵先決條件來蓋建築,會讓他們的位置和建築設計產生不良影響......等理由,所以希望申請除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外的方式獲得容積獎勵。
例如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地下層開挖規模(開挖率),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辦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開挖規模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再減 10%為其最大開挖面積。
商特區按原使用分區檢討地下開挖規模。
所以京華城身為商三(特),是原屬於工三去轉成商三的商特區,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區來規範地下層開挖率,也就是70%,而且當他們想要申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時,還要再減10%來規範,理論上應該是60%以下才能申請綜合設計放寬?
他們提供的簡報資料和都委會的會議都說是「規範70%」,但也無所謂,因為無論是規範70%還是60%,京華城都說「辦不到」,他們的資料上聲稱,重建前的原京華城建築地下層開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開挖,會擾動附近機場、高鐵、住宅區的土地安定性,以及造成連續壁接合處產生裂縫,且工程耗費鉅額資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
所以他們不只是辦不到地下層開挖率70%,無法申請綜合設計放寬,而且還要額外申請開挖率放寬,一開始都委會的幾次會議也都有要求京華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寬。
接著京華城把第80條~第80-5條的各種申請容積獎勵的先決條件,都寫出理由導致無法辦到,例如沒有建設空間、規劃會重疊到、不符合重建計畫的理念、不宜更動......等等。所以他們依然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以其他方式的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對價性,來申請容積獎勵。
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所以我先前的認知是錯誤的,京華城就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來申請容積獎勵20%,而不是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然後曾委員就 不續聘了 呵呵
曾是超過聘用次數不能聘吧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後來用的是
第95條
都委會跟京華城談判好獎勵條件後依95
條做獎勵條件變更的審議
台灣的土地開發審議採「原則上分區管制」、
「特案開發許可制」,所以走都審決議不能說
有問題,這是地方自治權限,其他縣市也一堆
個案核准的開發案,甚至細部計畫變更案,其
實台北市相對真的嚴格很多了。好啦,講認真
的,台中市那個住變商專法才扯,誰都來申請
變更,那才叫明晃晃的圖利
5/935234
其實要討論到拿滿20%合不合理,就跟所
謂違法天差地遠了,頂多裁量濫用而已
去看新頭殼這篇才是重點,當你第一次用獎
勵容積後拆掉再重蓋時要怎麼解釋法令,你
買的房子如果是用獎勵容積的樓層,那未來
重建時,你買的樓層等於消失...
公益性對價性到底夠不夠充分,到底誰說
了算?理論上是專家學者,但目前看起來
是法官.......
厲害 監察院糾正內文也有提到對價性不足
以及法源有問題 而且既然有自治條例規定
在前 理論上就不應該自創規則
監察院糾正是今年1/16 我沒查錯吧?
今年的糾正案你要兩年前的市長去修改?
前面就討論過了很多建案都是另訂計畫細
則的啊?
計劃書也有寫他認領公園蓋停車場捐空間
等等 若是認為不符合對價性那就修改就好
了 這碰的到違法的範疇?
不符合對價=放水圖利,拿了容積獎勵你也
沒依自治條例回捐70%,是不是在鑽漏洞?
真的上法院站得住腳?
40
首Po如題 先上影片 感覺講很久了 但是各大政論節目好像都沒找他講10
我感覺他講的可能才是實情 但是現在垃圾名嘴跟節目已經胡扯亂講太久 加上私法以及法綠鐵拳以及 只要德宗不放棄 北七減就不放棄 大家等著看吧 慢慢共產集權化 綠畜理想國爆
先講結論 蔡正元的論點是對的 下列文章轉述蔡正元FB 1990年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通過46
別的東西我不好說 你講到好大兵,那我真的要講一下台北好好看了 獎勵容積的濫觴 就是從台北好好看開始4
蔡的論述不管是不是對的? 但小草的戰略我是真的看不懂 現在大哥在打老三 你不去聯合老二然後你跟大哥說老二也這樣你為什麼不打他? 這次老二除了幾個過氣藝人其他都安靜看戲爆
老實說啦 有認真了解這個案子的 從頭到尾都知道就是檢調找個名目要搞死柯 老實說 柯也是讓人很搖頭 明明現在檢調和媒體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稱3
: : 台北租金又那麼貴 : 反正這筆錢我也用不到 買好像比租划算 : 買一下好了。 其他的我懶得看4
老實說啦 你這也只是講了他人格特質 那不必然是今天柯跌一跤的原因 最大問題他自己也知道 用人失當X
老實說啦 都沒做錯怎會被抓到小辮子? : 老實說 柯也是讓人很搖頭 : 明明現在檢調和媒體就是利用資訊不對稱 : 然後把柯塑造成貪腐形象 : 藍綠可能都認為打柯 票就會流到他們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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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京華城案都委會對於20%適法性的認定關鍵?研究了一下歷次會議紀錄 關於京華城這次20%的容積獎勵適法性問題 前面很多委員包含彭副市長都曾多次發言對於適法性的疑慮 因此, 於都委會109/12/24的第 775 次會議決議: 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就容積獎勵項目之公益性、對價2
Re: [新聞] 逆風挺柯文哲!稱京華城「無違法」 帥過李 : 政龍攝) : 京華城容積率爭議爭論不休,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北檢依「貪污罪」申請羈押失敗後, 北 : 檢又以「圖利罪」抗告成功,柯5日被收押禁見,引起社會激烈爭論。房產名人帥過頭(6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燒到柯P!柯文哲叫秘書「質問引用中央社新聞內容 以及立法院法案修正公告 --109年3月17日,京華城向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陳情,提3項內容包含,80年都市計畫保障 權利應包含容積率560%、大街廓整體開發、允建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原申請樓地板12萬284.39 平方公尺。柯文哲19日交辦都市發展局。 --4月15日,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簽呈柯文哲,請求核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內刪除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4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一句話,歷史共業,如果京華城違法,全台已發布實施的細部計畫中一堆也中標 現在吵得20%容積獎勵要分兩面向來看,項目及額度 以下是京華城的容積獎勵規定,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20%: 1.綠建築:鑽石級4%,黃金級2%,不得累計申請。 2.耐震標章10%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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