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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作者
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
時間推噓 8 推:8 噓:0 →:29

※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https://0rz.tw/WH08T
: 找到計劃書跟會議記錄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 京華城說他們不能用自治條例80 1-5
: 他們一開始的理由是達不到規定要求 後來的理由是獎勵會超過上限
: (這理由滿蝦的)
: 所以才要求放寬條件 比照都更獎勵條件
: 很多委員都有提出適法性的問題
: 其實乖乖照自治條例走就一點事情都沒有了 可惜

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https://tinyurl.com/yc4xhfv3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設計放寬之開挖率 70%標準,所以要適用別的法令,讓市府給你們容積獎勵,但這是申請單位的問題、不是臺北市的問題、也不是臺北市民的問題,而申請單位要的容積是臺北市民的容積,申請單位做不到的事情,卻要求給予容積,這邏輯申請單位必須先解釋清楚。

另外還有「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 」,也有提到相同的事情。
https://tinyurl.com/2fzesddx

根據上述網址裡的「110.03.18京華城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當天簡報」,簡報第14頁~
第19頁,京華城希望申請容積獎勵,但又說如果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容積獎勵先決條件來蓋建築,會讓他們的位置和建築設計產生不良影響......等理由,所以希望申請除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外的方式獲得容積獎勵。


例如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地下層開挖規模(開挖率),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辦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開挖規模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再減 10%為其最大開挖面積。
商特區按原使用分區檢討地下開挖規模。

所以京華城身為商三(特),是原屬於工三去轉成商三的商特區,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區來規範地下層開挖率,也就是70%,而且當他們想要申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時,還要再減10%來規範,理論上應該是60%以下才能申請綜合設計放寬?

他們提供的簡報資料和都委會的會議都說是「規範70%」,但也無所謂,因為無論是規範70%還是60%,京華城都說「辦不到」,他們的資料上聲稱,重建前的原京華城建築地下層開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開挖,會擾動附近機場、高鐵、住宅區的土地安定性,以及造成連續壁接合處產生裂縫,且工程耗費鉅額資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

所以他們不只是辦不到地下層開挖率70%,無法申請綜合設計放寬,而且還要額外申請開挖率放寬,一開始都委會的幾次會議也都有要求京華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寬。


接著京華城把第80條~第80-5條的各種申請容積獎勵的先決條件,都寫出理由導致無法辦到,例如沒有建設空間、規劃會重疊到、不符合重建計畫的理念、不宜更動......等等。所以他們依然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以其他方式的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對價性,來申請容積獎勵。

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所以我先前的認知是錯誤的,京華城就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來申請容積獎勵20%,而不是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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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64.16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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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hhhaaaa (60.251.64.160 臺灣), 09/07/2024 20:06:28

kim1214 09/07 20:07然後曾委員就 不續聘了 呵呵

EPIRB406 09/07 20:14曾是超過聘用次數不能聘吧

DuvetLain 09/07 20:1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後來用的是

DuvetLain 09/07 20:16第95條

DuvetLain 09/07 20:17都委會跟京華城談判好獎勵條件後依95

DuvetLain 09/07 20:17條做獎勵條件變更的審議

dans 09/07 20:21台灣的土地開發審議採「原則上分區管制」、

dans 09/07 20:21「特案開發許可制」,所以走都審決議不能說

dans 09/07 20:22有問題,這是地方自治權限,其他縣市也一堆

dans 09/07 20:22個案核准的開發案,甚至細部計畫變更案,其

dans 09/07 20:22實台北市相對真的嚴格很多了。好啦,講認真

dans 09/07 20:22的,台中市那個住變商專法才扯,誰都來申請

dans 09/07 20:22變更,那才叫明晃晃的圖利

keydata 09/07 20:295/935234

spadenet 09/07 20:32其實要討論到拿滿20%合不合理,就跟所

spadenet 09/07 20:32謂違法天差地遠了,頂多裁量濫用而已

keydata 09/07 20:32去看新頭殼這篇才是重點,當你第一次用獎

keydata 09/07 20:32勵容積後拆掉再重蓋時要怎麼解釋法令,你

keydata 09/07 20:32買的房子如果是用獎勵容積的樓層,那未來

keydata 09/07 20:32重建時,你買的樓層等於消失...

kyle10224 09/07 20:41公益性對價性到底夠不夠充分,到底誰說

kyle10224 09/07 20:41了算?理論上是專家學者,但目前看起來

kyle10224 09/07 20:41是法官.......

kuniok 09/07 23:00厲害 監察院糾正內文也有提到對價性不足

kuniok 09/07 23:01以及法源有問題 而且既然有自治條例規定

kuniok 09/07 23:01在前 理論上就不應該自創規則

maxablue 09/08 04:04監察院糾正是今年1/16 我沒查錯吧?

maxablue 09/08 04:07今年的糾正案你要兩年前的市長去修改?

maxablue 09/08 04:09前面就討論過了很多建案都是另訂計畫細

maxablue 09/08 04:09則的啊?

maxablue 09/08 04:10計劃書也有寫他認領公園蓋停車場捐空間

maxablue 09/08 04:10等等 若是認為不符合對價性那就修改就好

maxablue 09/08 04:10了 這碰的到違法的範疇?

kuniok 09/08 08:26不符合對價=放水圖利,拿了容積獎勵你也

kuniok 09/08 08:26沒依自治條例回捐70%,是不是在鑽漏洞?

kuniok 09/08 08:26真的上法院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