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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中公民: 行政院長副署權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中公民: 行政院長副署權作者
harlow
(OK牧場大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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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個寫得也不太對

來看原始憲法條文,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他約束的是總統,助動詞是「須」,must 或 shall的意思,有強制性的。

因為句子有點複雜,須字似乎不是用來修飾行政院長的副署。

沒有關係~

來看看1996年的第419號釋憲會更清楚,原是針對副總統是否能兼任行政院長的問題:

「(…)而行政院院長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其職權包括綜理行政院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關於一般行政事務,得依法發布命令;副署總統公布之法律、命令…」

副署的助動詞是「得」 ,英文的 “may”,可做可不做。比如:You may go now. 你可
以滾了。對方可滾可不滾。

可見行政院長不副署並未違憲。

https://i.imgur.com/6CSVAjW.jpeg





※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銘言:
: 高中理組、舊教材的人,
: 可能沒學過現在選修課‘’ 公民與社會‘’,
: 一起看看現在高中文組的教材:
: https://shorturl.at/WJrsq
: 翰林雲端書院
: [副署權]
: *總統依法公布法令,
: 須經行政院院長和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 *指的是行政院長在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 發佈命令文件的時候,
: 必須於文件上簽署姓名,
: 否則總統公布命令為無效。
: ---
: 所以行政院長不簽署立法院通過的法令,
: 本來就是憲法給的法理權利。
: 就算行政院長不簽也不違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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