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DPP議員周雅玲詐助理費1388萬 只判8月
※ 引述《billy19 (ChiX)》之銘言:
: 依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1451刑事判決
: 周雅玲議員判刑八月原因如下
: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 差別在哪?
: 1.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用在私人用途(雙眼皮貼等)
: 2.高虹安沒有認罪
: 3.周雅玲不構成貪污
: 看一下判決書沒有很難啦,上面那個判決字數也不多~
既然你都找到判決書了
我也直接給大家連結 大家也不需要花時間找了
四、訊據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這段話是記載在判決書裡的 我照著貼 不像你是自己寫的 而且還寫錯
的確 判決書上有寫到周雅玲她有承認的部分
但是對於檢方的指控"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她是否認的 所以第四點明確註明在上頭
討論兩者差異很好 是事實的就講 但不是事實的不應該自己捏造
這件事情今天已經有人講錯被我糾正了
除了判決書以外 包括媒體報導也是相同說法
新北議員周雅玲被控詐1362萬助理費 法官認用於私聘助理判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56751
檢方於2021年底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周雅玲姊妹;周雅玲與其胞妹在審理時坦承偽造文書,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有承認偽造文書 但檢方提起貪汙治罪條例控訴,周雅玲是否認詐取財物罪
除了自由報導以外
中央社也是報導周雅玲否認詐取財物
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助理費案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8月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0120341.aspx
判決書指出,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在審理時,都堅決否認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調查周雅玲於公費助理外,實際上私聘詹姓男子、許男、許女、黃女及林女從事助理工作,所支出金額已大於所領得的1362萬餘元,所領助理費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聯事項,並非挪為己用,不符貪污罪構成要件。
--
他認了偽造文書罪
這不用你說 我文章就貼了 你講的內容跟我的文章沒有出入
問題就是1388萬的每一塊台幣花去哪了
判決書最後有寫 但是那些都是人頭助理... 有個人拿了400多萬
他不認貪污罪,後來發現他請了多位助
你沒有民進黨的內賊會計主任 檢察官
理,的確所有錢都是公務使用
什麼公務要請那麼多助理???
就隨便問兩三句而已
這些一堆新聞都有
你都貼了網址了怎不進去看
我不但貼了我也看完了
所以加起來等於1388萬的支出貼一下啊
笑死
你自己貼了什麼都不看的嗎
法盲仔CenaC
你不看內容 法官說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
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
上班時間就專心把公司門口顧好!
你一直證明自己很好洗腦幹嘛?
他貪汙沒有是因為是大水庫理論
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所以判決的罪名不是有認罪嗎
你沒看到有不認罪的部分嗎?
還錢 還錢
然後他認的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你真的有看嗎
檢方控告她是什麼你真的有看嗎?
此部分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高也是大水庫 但法官全部不採信 一千
萬的大水庫法官卻全接受 一樣是不認罪
這判決出來多久了有問題藍的早就出來轟了
他貪汙是這條是沒罪的~然後有罪的他承認
檢方控告的貪污是沒罪的
你是沒看嗎
他只有一條認罪的成立判刑
轟過了啊
所以詐取財物這條 法官認定沒有
你到底知不知道阿
你貼的詐取財物這條是無罪的
看不懂法院判決書的法盲保全
法官判啥 你有看嗎
意思就是 大水庫 法官信就無罪 自由心
不是檢方說啥就啥
證
無罪的東西跟他有沒有認罪有啥問題
然後原PO貼的是他被判定有罪的部分是認的
看了然後看不懂是不是
檢方控告 不等於法官裁定
我是打臉原文寫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
為什麼這個判決已經講了很多次了,還是
有人聽不懂呢?
你要打臉啥沒罪的東西他要認啥
如果上述推文者有文盲的 請自行醫治
什麼叫無罪的東西 高在三審前也是無
罪 為何一直說她不認罪所以重判 議員
認罪所以緩刑
如果妳看完了還可以這樣講,那妳很有
那當初媽媽嘴老闆 檢察官還說他有問題
問題欸...
我要笑死
法官沒判阿
沒罪的東西你是要他認啥啦~你要打臉啥
就沒有"均"認罪這件事 各位如果無法擊破
一切如果都以檢方說的算
大家都再炒說為何高虹安判這樣重
這個論點 就別費心機了
那媽媽嘴老闆早就進去關
因為沒罪他要認啥
馬英九有藍法官護航 綠議員有綠法官護
你邏輯是不是有問題
航而已
你是不是看不懂判決書...
講半天你只是想要反駁 均 這個字
有罪才會有認罪問題~沒罪是要認啥罪
法盲
為什麼那麼喜歡到處發表自己的詭辯阿
然後人家說的判刑輕是因為均認罪
hlcian 我本來就是論述這點 你也看到文盲
很多 他們沒一個看懂的
人家再討論判決重輕問題好嗎
馬英九也沒罪啊 綠粉一直洗 老藍男法
我是建議你 判決書要就去找律師請教 不要
官 沒罪的東西要他認什麼
拿來政黑這種地方闡述你自己的
不是這個人連沒罪的也去認好嗎
別回了 他就想抬槓而已
貼出來打自己臉的~再炒沒罪的東西為何他
沒認罪
講不贏就說別人在抬槓 XD
CenaC 中文表達能力差的後果 XDDDDDDDDDDDDD
因為很多綠粉說認罪所以緩刑 屁
居然可以一狗票沒一個可以反駁"均認罪"事實
我現在相信小草都是竹科工程師了 因為
都法盲還中文不好 說看了還看不懂 嘻嘻
明明就不是因為高沒認罪所以沒緩刑
"判刑輕是因為均認罪"你把判刑輕當透明的
就純來槓的
因為高說什麼 法官都不信 議員的法官
都信
認罪換緩刑不是很常見嗎?高有認罪嗎?XDDDD
人家再跟你說判刑重輕是因為認罪
sheng319 我也相信很多綠粉根本沒看懂就亂
然後你在這裡炒沒罪不認罪
回 回完才發現別人在講什麼 真好笑
想認真跑場的那點助理費是真的超不夠用
win8719 我文章寫什麼你就針對文章討論重點
去論述 你如果要討論別的論點 請自行左轉
你要逼我把quota用掉回你喔
你回文再指控別人~別人是說判決輕因為均
認罪
不是你自以為的沒罪也要認罪
kusami 你別扯非本篇文章重點
笑死
去頭去尾學黃一半~還以為打別人臉
她就沒有均認罪啊...
我走了~你繼續槓
你們也真好笑 要反駁我 要連同自由跟中央
社一起反駁 哈哈
認罪換緩刑? 誰說認罪可以換緩刑
還沒崩完嘻嘻
好啦,不能換啦,繼續不認罪看看阿 XDDDDDDD
ken841520 你不就崩潰沒辦法反駁才這樣嘛
我也可以理解你這種人 只能被電的份
win8719 你的邏輯能力真的很差
你說"別人是說判決輕因為均認罪" 現在我就
證明她沒有均認罪 那怎麼還能判輕罪呢?
因為她被判的條文是登載不實
都說是人頭了
還可以認為是公務
哈哈哈
果然法官覺得怎樣就怎樣
人頭助理都可以大水庫 高沒人頭 舉一
堆支出法官全部不採信
是啊 同樣都不認罪 結果涉詐1300多萬
高用在自己身上周用來請助理,這就是
差別
居然是無罪 只有登載不實罪名而已
誰叫你高浮報的部分不拿去花在助理身
上要自己挪用
好多智障綠共鳥
回你了 法盲
糾正樓上,應該是文盲
或是沒念國中
笑死助理12年領424萬一個月平均2萬
八左右。424萬很多?
某人又在耍憨
建議c還有的兩個f 的喜韓兒去自願
當辯護律師
這不鞭不行啊 你的價值觀怎麼偏差成這樣 不是你認為的少就能貪 你必須要了解 貪國家的錢一塊錢都不行 那你12年匯給我400多萬也不多啊 你匯不匯?
plus203ft 花在助理上也是貪汙啊
更何況是人頭助理 這樣不就等於搬國家的錢
進自己親友帳戶嗎
高要證明的是她其它支出於公務的多於
她用公積金 但法官不信
先不論人頭助理這個帽子不是由你判的
高的問題是錢不是用在助理而是有私用
判決書都寫了,也把46萬都減成11萬
還要硬把兩個判決湊再一起談
怎不提高那邊的人頭助理問題也都沒有事?
你先去證明他12年都沒有作助理業務
阿
還想拿老二424萬來造謠說領很多
板上誰不知某人是謠指部出聲
wiliyss 你根本搞不清楚這篇文章重點在哪
我從頭到尾都沒想幫高虹安 甚至我還希望
有貪就入獄 但是她入獄沒關係 其他人也該
一視同仁 更別提綠粉造謠「均認罪」這件事
timeriver235 你的意思是根本沒有詐領助理
費? 這都是合法所得?
不符貪污罪構成要件<<你文章最後寫了
人頭助理不是你判定的,有做事就不是人頭
這標準在高案也是相同標準,誰說你要幫誰?
你文章引述billy的就一起討論,但助理
這邊法院的標準一致不是嗎?
可惜你不是法官,不然這高周兩位都關到死
這樣說對嗎? 真心覺得太可惜你不是法官了
記得打電話給你選區立委,一定要修法改這
太小看塔綠班的雙標和智商會吃苦頭的
wiliyss 拿公家的錢去繳自己的房貸叫無罪
你問自己可以接受嗎
根據大水庫理論的話,因為他有明確金流可以
證明,他使用在職務上的金額已經超過詐領的
金額。
在這時大水庫理論就可以救這個議員的命
3X
首Po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詐領助理費1388萬元 竟只遭判8個月 高虹安只是貪11萬元而已...居然要要關7年 這到底標準是什麼??? 那些說最低七年的塔綠班蟑螂人呢?爆
依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1451刑事判決 周雅玲議員判刑八月原因如下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差別在哪?16
,? :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 差別在哪? 周雅玲案件是她請了五個人當助理 但是這五個人各自有理由不方便領薪水3
還有一個重點差異: 低薪高報 在周雅玲的案子裏,檢察官、法官並沒有查到有低薪高報的情況 高虹安的案子裏,主要會認定高有貪污的事實並不是加班費,而是低薪高報,高虹安辯稱 薪資多少是由他這個雇主來認定,但如果真的是薪資,為什麼是由高虹安拿去私用? 所以 就明顯有低薪高報的情況2
沒發現高虹安貪的金額從46萬降成11萬了嗎? 因為法官幫高虹安把立委職務有點相關的都扣掉了 私人使用的剩下11萬. 而周雅玲也是相同標準,算下來金額是0 所以不是11萬 vs 1388萬,而是11萬vs 0萬.13
節錄部分判決書內容 主 文 周雅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周雯瑛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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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周雅玲議員是利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補助款,13年來總計1362萬餘元(2009~2021) 被起訴的罪名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最後一審判決只有刑法第214條成立,貪汙治罪條例不成立,因此判8個月有期徒刑, 胞妹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6
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好了啦,連國民黨這種當初檢舉高虹安貪汙的豬隊友的話也在信 拜託回去看判決書啦 首先是周雅玲與胞妹周雯瑛的部分,當初就是貪汙不成立被告詐欺, 而且周雯瑛有實質擔任公費助理外, 周雅玲也實際私聘議員助理工作,4
Re: [新聞] 聲明舉「綠營2案」幫高虹安抱屈 民眾黨有認罪跟不認罪, 真的差很多 看一下相關貪汙助理費的判例: 1.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控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高達二○二八萬元,且款項大多流為 私用,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 不過,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黃永昌雖有以人頭不實申報助理費,但也有私聘助理,不實申1
[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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