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
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
畢竟小草書都念得比較多,
就521修正草案
https://reurl.cc/Ke8G3q
立法院終於可以下載了 歡呼
不用去某個立委的區塊鏈找了~
第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
亦不得及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特權之事物範疇。
對於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與進行中之訴願案件,
立法院不得就該個案行使調查權。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府機關本於
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政
府機關亦本於職權處理中者,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這條是民進黨提的
第47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
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
得經院會決議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原本。
但相關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先為調取者,政府機關得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無法提供之理由。
第一項提出時限,立法院得決議展延或縮短之。但縮短之決議,以三日為限。
政府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立法院發還調閱之文件原本。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
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這是黃傅修的
國會打架也就算了
二讀過的法條都可以打架?
46-2說不可以調閱正在偵查中的司法資料
47條說我懷疑某個官員,公務人員說謊 我就可以去調閱司法機關的資料
我書讀不多,請問小草,
法條好像打架了 該怎麼解釋?
--
乖 等過了我再來解釋 下去領伍佰
我先Ban了你再跟你解釋
認真回 我認為46-2條應該屬於特別法,
所以實際運作時應該是適用46-2條
46-2是521抗議才勉強塞進去的 會有bug
很正常 那邊藍白本來根本沒有版本
但是47條又說可以調閱
推你承認自己沒唸書
有BUG不用退回重審嗎? 還要拚三讀?
沒衝突啊,自己多反覆看幾遍
那到底可不可以調閱司法機關的資料?
這邊我同意有爭議,可以協商看看怎
麼修改
你這版本是4/24的吧 這個已經沒用了
521的關係文書下載的
才說荒謬啊 什麼狗屎法案
這種立法品質真的爛
副本跟調閱正本法律上是不同的
你不要問,很難嗎
我知道一定是行使調查權不用調閱文件
正常法院調閱要的是原始資料
不能調閱司法機關的資料 但是資料被司法機
關調走可以向其它機關調閱複本
只有柵欄狗畜生會接受 因為他們沒腦
塔綠班的各種教育是不是都出問題?
你在講甚麼你知道嗎?
小草靠信仰的力量就夠了 講什道理
我就問 正本被檢察官拿去了 怎麼搞到副
本...
立院要翻案才會去調閱,那時都偵查完了
恩 沒念書就別亂解讀
小草無法解釋 他們思考能力有限
他們就覺得教訓民進黨就行了 為反而
反 殊不知這條法律綠委也可以用
結果教訓到最後 小草只教訓了自己
不太想討論這智障法條了 簡單說就是用來
政治鬥爭而已
綠委暫時是沒得用啦 人數不夠多
笑死 違憲亂政出現矛盾再說能不能修改
有一種說謊 叫我懷疑你說謊 來人啊 關一
年伺候
這種條文不違憲嗎?這種立法品質合理嗎?
值得大家一個月19萬給立委薪水嗎?
立委調你文件還不負保管責任 超爛
機密被立委搞不見都可以拍拍屁股不負責
一看就知道 隨便挑一條民進黨版本表決通
其實真的要說也過得去
過 免得落人口實說黑箱
馬立委要洩密都不用拿室內電話了
有沒有這麼方便
話說按照理解46-2理論上司法機構
就黃狗蔥法條亂湊,自己都沒理過,就要硬三讀
尚未完結的案子立法院是不能去碰的
一堆低能兒看不懂喔。
那為何會有47的司法機構先調取的問題
46-2是不得就該個案行使調查權
47指的是相關文件
兩條指的可以是不同案件
換句話說,司法在調查的案件你不能
再去查,但是如果當事人有涉及其他
的案件,但資料是一樣的時候,當事
人必須提供資料
難道案件結束後司法機構不會歸還文件嗎
偵查中可以不給,但是拿證明出來
不然你只要說偵查不公開。不就全部要不到
檢察官都會發函要資料啦。
綠狗只會吃屎
47是指說完理由後你還是要提供副本啊
也就是說可以用不同名目調到資料完全一樣
的副本,這不是bug,什麼是bug
阿如果不同案的話,合理啊
47唯一能不提供副本的情況就是沒有副本
就是正本不給你,但副本還是要,這個我覺
得可以啦
調閱偵查中案件就會去侵犯獨立機關的權力
這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理論上是違憲拉
教訓民進黨!
"正當理由得拒絕" 但誰來認定理由正不正當
呢?
你同時只能打一樁官司嗎?沒有啊,
如果只能給一件案子提供資料,那我
ㄧ次犯兩案不就只能審一件了
至於副本跟正本是不是相同的狀況,這就靠
法律專家來解釋囉!
所以說是「不同」案件啊
認定正不正當的 也是立委(笑死)
唉...這些明明就該好好討論過再說,結果
現在看起來這麼潦草
你官司都是在司法機構進行啊
有關的案子會併案調查,沒這問題
我只想問是真的有衝突嗎?
現在是立法機構能不能用其他案去要
那幾個立委串通好 硬要你交你也拒絕不了啊
根本白痴法律
不同案的話合理吧
沒有衝突嗎XD
而且是偵察中,不是打官司中
調查委員會 我找一堆自己人串通 你能拒絕
嗎
偵察中三個字很重要,不要捨棄他
我個人覺得不同案件調同樣資料合理
啦,沒有侵犯到司法調查權
黃字的地方不是說無法提供副本者,應提
應提出已被其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其他機關調取不是說偵查中的案件嗎?
司法機關怎麼會跟你拿副本
合理得前提是立法委員不會濫用這個權力
那這樣不就表示連副本都不用給了
但是立法委員如果有相關案子被調查中
人家是正牌司法機構 你要給的是正本
最他媽白痴的是 為什麼我們要在ptt討論這
法律的合理性 不是應該是在立法院嗎
他不會去用這個權力,巧立名目去調閱副本嗎
我是很懷疑拉
然後該段第二句,除依法律或正當理由
得拒絕外,但不能調閱偵查中案件不就是
所以給立法委員這個權力,同時也要限制
法律明定嗎?那自然就不行了阿
其實這時候有體系解釋的空間啦
tomet 我同意有這個可能
真的很好笑 我們有更生人立委 橋案立委
黑道立委 洩密立委 公司市場派禿鷹立委
然後要給他這個調查權的權限? 昏倒
副本不就假掰繞過去啊
好的司法工作者 都很會幫立法者擦屁股
不給我你家鑰匙那去拷貝一把給我
過了再跟你解釋啦 你人民算老幾啊
但是在47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
就會出問題啊
所以這個法案最大的問題就是給了一堆權力
都有釋字729還能寫出這種低能法庭
司法機關案件結束後文件自然會回去
沒有去避免權力被濫用的限制
就是還在偵查中所以文件才沒回去
小草會叫你實事求是啦
其實這次的法案幾乎都會被識字585跟729打趴
基本上只要拉個名目 我就能看偵辦中的文
tomet 46條其實已經有算要擋的意思
,所以講真的硬要過也不是不行
你們都造謠,去看老師直播啦
吳宗憲:等法條過了再跟你解釋
釋字729就寫明 你立法院要調只能調已偵查
終結的案子
啊他就就不同案啊
你現在不需要知道,反正先過了再說
黃國昌版本來就是拼接的,爲了堵人嘴,
Kmt立法委員素質就徐巧芯那樣
隨便塞了幾條民進黨版的來抄
所以我才說46、47應該是不同案
47就是巧徑 讓立法院可以看到偵辦中的文
一定濫用這個法
我自己看的想法是47條大略是說在合法
件 只要名目不是偵辦中的案子就好
46條藍白版本完全沒有,所以才會跟47衝突
範圍內提供副本,如果是偵查中無法調閱
我就看要怎麼避開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不然這
高機率違憲
媽的 狗昌狗母憲哥拉的屎
一堆法律人還要去研究 頭痛
就請機關說明理由,
不太像是在開後門
釋字585我看了我覺得沒什麼問題
釋字729的確有tomet講的巧立名目的
疑慮,但你硬要說它沒考慮到這塊,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33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ㄟㄟ 現在造謠這麼直接嗎?? 為什麼你看到的版本 和我看到的版本不一樣?? 這幾個是國民黨的吧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8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 我有個疑惑的點 影片中的法條是這樣寫 小組可調閱政府機關、部隊、團體等相關人資料 但實際上法條47條是這樣寫
-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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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X
Re: [討論]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說違憲欸,黃國昌怎看記者真的去問黃國昌了 街頭麥克風 不喜勿點 別給他賺流量 黃國昌說明兩點 1.立法院不能跟檢察官調卷 但是可以向其他有關機關調資料X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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