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民眾黨說明國會改革47條有無侵害人權
我有個疑惑的點
影片中的法條是這樣寫
https://imgur.com/a/cK4QIvQ
小組可調閱政府機關、部隊、團體等相關人資料
但實際上法條47條是這樣寫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我是了解圖卡就是要簡略易讀
但兩段文字針對對象的語意好像不太一樣
影片段落容易被解讀為限定這三種單位(政府機關、部隊、團體)的人員
但47條的原意,其實可以解讀成"所有"有關人士
解讀不同,就容易被拿來擴大解釋
※ 引述《lexmrkz32 (擼棒三次)》之銘言:
: 大概從45:11秒開始到49:00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MsWiPM56xI
: 不過比起這樣擺在節目中央講解,我還是比較希望找一天或兩天把設計法案的三個人,: 黃國昌、翁曉玲,好像還有楊瓊瓔?再找民間的刑法跟憲法專家來,開場直播好好的
: 把整個法案跟疑慮都解釋清楚。
: 畢竟現在綠營媒體跟立委們都開始洗到有點恐慌了,還是得出來適當的安個人心。
: 大概就是47條調查權的配套在50-1條跟52條,也都把調查權限制在立委的職權範圍內,: 如有機密部分就跟現行一樣開秘密會議不公開,參與成員也都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洩漏: 就依洩密罪送辦。
: 其他的有興趣各位自己看吧,也才4~5分鐘片段XD
--
如果不懂可以去看阿苗的直播
有人喊保護台灣監督國會 結果看懶人包
阿苗喔 算了啦
啃完法條跟立院直播之後 阿苗根本只是
雜草多如五毛
把風向帶成她要的而已zzzz
終究也是有關係人員,並非不特定所有
社會上人員,這樣的問題在?
簡單說你希不希望調查委員會發揮查
弊監督的功能,如果希望就必須先給
予足夠的權力,不然他根本無法查出
東西,如果不希望,那調查委員會以
後就可以去旁邊睡覺囉
推 阿苗只是把風向帶成她要的...
審理的人同時能界定有關人員範圍那不就
是警察檢察官法官通通是我的人呵呵
個人見解曲解法律文字?
推造謠苗的 好好笑
很符合他以前的節目名稱,阿苗帶風向
帶久了都忘記自己的專業了
你寫的第四十七條是正確的 是最高機密
昨天表決版
那張圖少 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法律不是看單條的吧,就像某某條說判
刑多久就一定是多久嗎?還有減刑條例b
labla等,全部n條看完才知道這一條到
底有沒有飛天吧
如果真的有違憲疑慮就送大法官釋憲,
判違憲自然會要立法院修正吧
爆
首Po大概從45:11秒開始到49:00 基本上就是針對民進黨的懶人包,調查權能不能查閱機密、問人隱私隨便抓人做解說, 個人認為他們反應算滿快的。 不過比起這樣擺在節目中央講解,我還是比較希望找一天或兩天把設計法案的三個人,X
沒屁用 不敢經過社會大眾檢驗 昨天外面那麼多人,躲起來不敢解釋 連上政論節目正面單挑也不敢 這種東西6
很簡單啦 大家一起上節目 公開辯論 光靠戰狼小姐姐這個真的不行 跟你說經主席同意可以不交付資料給回答 那主席不同意咧3
這問題本來就是立場問題 設定目標放在非政府機關人員 把高端負責人找來 問疫苗成本跟採購價格 算不算侵犯個人或企業隱私跟機密5
我是滿認同要寫死一點 畢竟大家還記得IWIN嗎? 這玩意老早就有了 偏偏就在之前我們的政府官員突然想到圖畫兩個字 好像可以用來管到二次元的色圖耶2
你要知道黨的質疑不是沒理由的: 民間公司的機密: 鴻海當初捐贈疫苗案其購買BNT的合約價格就是立委曝光的 郭台銘採購BNT價格單價曝光 柯建銘:每劑42美元4
剛剛在Threads上看到昨天黃捷的文章 「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造成後果」 www6
先聲明,我支持國會要有調查權,但不是目前國眾兩黨合提的這個版本。 抱歉我給的資料連結應該不是4-5分鐘就可以看完的, 其實台灣長期以來都有在研究國會調查權。 較詳細的幾分研究報告在這裡2
請各路大神釋疑,47條1項有關調閱文件、檔案和資料的部分,現行法和民眾黨原草案都 有”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的文字,但在二讀通過的藍白合提修正動議47條1項 ,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是不是被修掉了?依我理解50-1條拒絕證言只適用47條2 項被調查詢問的情形,那有其他方法保障拒絕提供資料的權利? --2
民眾黨要突破同溫層 請製作懶人包、圖卡 青島東上面大概有8成在用threads 直播 PTT 已經跟不上年輕人短暫的注意力 加油好嗎?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91
[問卦] 高端和雲豹是不是要交資料了?如題剛剛二讀通過,其中被吵最凶的就是當政府政策職權裡要被調查的事情, 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這樣跟政府相關重大政策的廠商是不是就必須配合立院的調查小組調查了?被鄉民嘴最凶的高端疫苗採購和雲豹能源在準備資料了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4a.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33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ㄟㄟ 現在造謠這麼直接嗎?? 為什麼你看到的版本 和我看到的版本不一樣?? 這幾個是國民黨的吧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7
[討論] 支持國會藐視法的理由純討論 我有朋友法律專業是支持國會藐視法的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8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4
[問卦] 擴權法案只有官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 、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 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意思是以後任何公司跟個人,都要無異議提供資料給這些自以爲是檢察官的立委? 所以叫台積電拿出機密文件也都得拿囉?-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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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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