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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笑死 文化部要藝人舉證喔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笑死 文化部要藝人舉證喔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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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綠色垃圾政府
: 李遠表示,文化部會依據陸委會提供的名單逐一約談藝人,
: 了解他們為何配合中共統戰
: 笑死 藝人要舉證他們不是配合中共統戰
: 正常思維---政府要舉證人民有無配合中共統戰
: 文化部---藝人要證明沒有配合中共統戰

: 噓 Sinful: 憑你的智商,的確很難理解 1.163.176.162 08/18 08:47: 文化部的證據在哪? 藝人PO個文=配合統戰? 笑死

反而是認為:

你(藝人)表面上的行為,我們(文化部)認為就是在配合人家的統戰,意圖散佈與行政部門不同的認知,使台灣人民心生迷惑

不管你是主動或被動,只要有嫌疑,經檢舉或主動發現,就可以調查了

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是確實被逼迫的,否則後果不用多講了...



附按: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一零五六號判決

(二)參據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七號及第六一八號解釋意旨,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受憲法之保障,惟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權衡個人私益所受影響,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要件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又憲法於一定條件下明確授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為特別規定時,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範圍內,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乃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授權而制定,其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陸委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核係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無違,亦無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難認有違憲之虞。



但話說回來,這無關是否懂得「讀心術」

就算是身處「深淵」之中,至少也要懂得潔身自愛,不能因為在險境之中,而放棄了自己的原則、甚至是底線

要藝人自行舉證,其實不難

如果沒有「中毒」太深,基本上不需要因為這類訪查,而擔驚受怕

順其自然應付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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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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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00010 08/18 10:04依法律問啥舔共沒毛病 藍白紅一直

PS00010 08/18 10:04生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