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 引述 《pujos (lks)》 之銘言:
:
: 聽說裁定不用寫主筆大法官
:
: https://reurl.cc/MOY7om
: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
: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
: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
: 有些律師
: 不用懷疑
: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
裁定不用寫大法官不是聽說的。
而是法規寫的。
至於你舉例的111年憲暫裁一號。
在前天司法院的說明就有解釋過了: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引述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也就是說呂姓主筆大法官的名字是在該案判決出來後才標示於該頁面的。
此外。
如果你點入該公告的裁定全文。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你會發現裁定的原始全文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
雖然裁定在頒發時不需標示主筆大法官並非聽說的。
不過我倒是聽說在台灣讀書不犯法。
畢竟在原報導中就先後引用過林律師與司法院的聲明,說明為何有些裁定會出現主筆大法官姓名。
: 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憲)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個時候就會在裁定上
: 補記大法官名字。林智群律師表示,同一個案子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
: 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大法官是誰了。
: 林智群律師指出,黃揚明現在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
: 之前案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
: 知其二。「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
: 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
: 並無特別考量。
: 鑑於本案係社會矚目之重大憲政爭議案件,為避免於本案判決前對主筆大法官滋生不必要之
: 困擾,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
: 官。
讀書應該不犯法,對吧?
--
※ 編輯: Pietro (101.10.47.141 臺灣), 07/22/2024 22:25:57
※ 編輯: Pietro (101.10.47.141 臺灣), 07/22/2024 22:28:02
看藍白畜生這樣 應該對他們來說是犯法
如果說原報導沒有說明為何111年憲暫裁一
號會寫,他會有這種疑問我也能接受,但是
原報導就引用林與司法院的說明了耶。
洨草瞧不起法律人,可是傅公愛犬也是
學法律的!
他們的邏輯是對綠的有利的就是犯法
對藍白來說讀書識字是犯法的
%%%%%%%%%%%%%%%%%%%%%
爆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事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3.轉錄內容︰27
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我覺得司法院這個聲明稿對黃國昌及其 支持者來說過於困難,我覺得有必要用 白話文跟他們說明一下。 Q:暫時處分裁定居然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太~~~離~~~譜了~~~17
[轉錄] 林智群律師 臉書 憲法法庭裁定沒寫主筆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媒體人黃揚明也說之前都有公佈主筆大法官是誰,這次竟然沒有。 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務作法。 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13
Re: [新聞] 有人在臉書留言威脅大法官安全 司法院:看到沒有?? 這不正正就是為什麼憲法訴訟法的規範之中 暫時處分裁定不需要署名主筆大法官的緣故嗎?? 大家其實都知道 這次的憲法訴訟根本就只在準備庭結束的階段 根本都還沒開始審判 所謂的暫時處分僅僅是把有爭議的修法暫時凍結10
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有些律師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如題 卡提諾法學派出手就是不一樣 直接教大法官看清楚 法律是這樣的 裁定=判決
- 。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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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質疑: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裁定又不是判決 判決只有法官可以下 一般法院的司法事務官就能只能下裁定 舉凡家事緊急保護令裁定、強制執行的裁定 都可以看到署名司法事務官所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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