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
我覺得司法院這個聲明稿對黃國昌及其
支持者來說過於困難,我覺得有必要用
白話文跟他們說明一下。
Q:暫時處分裁定居然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太~~~離~~~譜了~~~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33條規定:
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憲法法庭。
2.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3.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4.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第 34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首先黃國昌跟其支持者請先搞懂一下法律
名詞的基本概念: 裁判分為判決跟裁定。
兩者差異用這圖可以簡單解釋
https://i.imgur.com/BpDusGu.jpeg
憲法訴訟法33條的1~4項是針對判決
所作之規定,第34條第1項則是明定
裁定需準用33條的第1項、第3項規定。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
裁定不需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需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黃國昌但凡在新生入學期間,
有理解「裁定」跟「判決」的差異,
就不會鬧出這麼烏龍的笑話,
如果你再問黃國昌在法學界的地位?
從這件事不難看出,應該跟大一新生
差不多,而且還是學習不好的大一新生。
昌粉我覺得就算了,畢竟不是法學本科
,大家都只是卡提諾法學院的進修生
而已,去那裡進修,搞不懂也是理所當然。
但黃國昌搞不清楚判決跟裁定的差異,
著實是給台大以及康乃爾蒙羞。
--
小草這下懂了嗎?
去看卡提諾
小草真的懂嗎?我懷疑
他們現在是政治立場優先於其他一切
包括法律條文
等大一新生寫出的法條被「判決違憲」之後
,你就可以看到主筆大法官了。
台大教授看到自己的法學院畢業生連裁定跟
判決都搞不清楚,應該很想死吧!
國昌當然懂,當然是故意的
國蔥當然懂 他是故意的 但小蔥小草
就習慣性的訴諸民粹
笑死 講得青鳥沒有政治立場優先於其他
呢?也是故意裝無知的嗎?
一切
還是單純政治衝腦 看不懂法條?
那他明知會被打臉,還這樣說?
你講這樣還是太複雜了,他們看不懂
好了拉 綠能你不能拉 雙標硬凹
小草幹嘛懂 昌哥說啥就是啥
樓上小草馬上出來示範
我不相信蔥哥面對憲法訴訟案 會連憲
廢物教授就是不思進取 所有思維還活在它
念博士的時代 只能靠擷取片段去騙不知情
的人啊
法訴訟法最基本的流程條文都不知道
那更糟糕 他是有意誤導哄騙小草小蔥
的
我是覺得都到憲法法庭了,處理的都是幾十
年的法律人,連上人翁曉玲都不敢放肆,黃
國昌哪來的自信在那邊興風作浪?他實際上
已經離開法學界的研究跟實務至少7~8年了,
跟那些一輩子的法律人是在嗆什麼?到底?
綠共又再餵屎給智障綠狗吃了
國蔥不是不懂,他是故意,因為蔥草的法
學知識只有國蔥,only國蔥,國蔥說的
什麼法都是對的,這樣那些蔥草才會繼
續替他效力去攻擊一般的法律學者
樓上說得有道理 確實是這個套路
就算法條拿出來給那些蔥草看,一條一
條解釋給他們聽,他們還是以國蔥的解
釋為解釋,所以講再多都沒用
釋字585都講N遍了,可以給立法院所謂
的調查權、聽證權,但你權力不能跨到
其他四院,這件事情很多人叫國蔥出來
解釋,他解釋過嗎?藍委其他人解釋過
嗎?然後只會一直說其他四院不給立法院
查弊案,那請問有一案二判的嗎?司法
跟立院判不一樣的結果,要以哪裡為準?
台灣終究是法治,不是人治,一堆蔥草
到底懂不懂?
火鳳有幾句台詞大概是: 「不管我們如何高估,但仍舊是低估他了。」 意思是我們把他預想得很強, 但他的實力還是超過我們的預期。 黃國昌剛好是相反的, 「即便我們再怎麼低估他,仍舊是高估了」 他實際已經脫離法律七八年了,跟那些 一輩子人生都是法律的法律人一比較, 很快就現出原形。
蔥草真的很愛丟一句"釋字585號看一
下"就跑 然後完全不知道釋字585號正
正好就是用來規範限制國會調查權的
活像是他們只讀了理由書的第一段就
出來叫囂了 真的很像是被蔥神餵了一
點資訊就以為他是對的了
故意混淆給大家看的
585針對真調會 擴權真調會拿585護航笑死
本來就是 辯論那天我拿正文反駁蔥草
他們還以為是不同意見書
我很懷疑是不是超過100字的文章他們
就讀不了
你解讀才奇怪 沒規定要裁示 是不是可以自己
決定要不要 ? 肯為自己裁定負責 為何不敢
署名? 這才是疑義 塔綠班才在混淆
難道法律規定不准署名?
垃圾塔綠
暫時處分裁定本來也不需要言詞辯論, 還不是給你沙必死辦一場了,是在那邊叫什麼~ 看一下你們的水準,還去潑漆, 這不是證明了憲法法庭在判決下來前 先不標示主筆大法官的顧慮是對的? 誰知道你們這些激進蔥草會用什麼 手段危害大法官人身安全,真的很可怕捏。 最後,裁定文也有附大法官立場, 全部都有署名負責,哪像那些不要臉 的立委不敢用記名表決。
AnderinSky 蔥草只能讀一句話,那句話
最好文字還不要超過30字,新聞標題那
種長度最好,然後影片無法看超過一分
鐘的,除了國蔥、館長、民眾黨相關影
片及直播
啊這不就金魚腦?
※ 編輯: ke0119 (202.229.51.203 日本), 07/21/2024 10:36:36而且暫時處分裁定之後還有真正的憲
法法庭 現在主筆是要讓藍白共可以集
中追殺對付一個大法官 讓藍白共可以
企圖干擾干涉憲法法庭司法公正嗎?
藍白共不要用心這麼陰險好不好
是啊 蔥草金魚腦
所以昨天那篇司法院聲明才會特別寫0806
這場言詞辯論的事情,就是叫藍白去好好
準備啦,不要只會該該叫
言詞辯論早上8點多還9點開始?會開一
整天到下午5點多?吧,一起來開Party
64樓不要搞笑好嗎?15位大法官在113年憲
裁一號都有署名啊。 讀書不犯法啦。
黃一半就是為了帶風向
給小草信奉的而已
你看那些護航的根本聽不進去就知道
黃國昌本人清楚得很
藍白 讀書真的不犯法 你們可以讀書
就這個北爛的"主筆爭議而言" 黃一半
就這個北爛的"主筆爭議"而言 黃一半
甚至連說一半都沒有 大概只說了10%
黃一半可以改名黃一成了XD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主筆大法官是
在判決草案出來時才決定的。 裁定要怎麼
決定主筆大法官?什麼叫做規定沒寫為什麼
不自己決定? 這哪門子的慣老闆心態?
慣老闆心態(X) 磨刀霍霍向主筆(O)
藍白共想正治追殺主筆很久了
智障藍白看不懂啦,喔對了網軍死全
家,八卦版已經被搞到沒有活人或者
是愚蠢的藍白仔,莫忘雅虎新聞,嘻
嘻
推一個
推一個 希望藍白草好好讀書
黃國昌當然知道差異,他是故意搞政治鬥爭
他甚至教過民訴怎麼可能不知道
其實這個東西根本沒燒起來
看threads的雜草頭頭在po啥就能觀察
這題他們根本沒把握能打
照資料敘事給推 不過小草跟狗蔥看不懂 幫
你補
智障草只信法學敗類講一半
黃就故意在騙啊,法律人看到他現在的
言論都要吐血,為了權力作賤自己的學
問都這種程度
判決、裁定這種基本法學知識他怎麼可
能不知道
小草會懂就不會覺得煉銅沒錯了
爆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爆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事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3.轉錄內容︰46
[討論] 國昌老師,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總之26
[討論] 最新質疑: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現在主要的討論方向開始出現質疑為什麼裁決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的確,在昨天公布的立院職權行使法裁定書末尾只有羅列各大法官的姓名。- 黃國昌的訴訟法究竟上哪學的啊?他當年的律師資格是怎麼拿到的,考選部要 不要說明一下? 憲法訴訟法第八條是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不能讓當事人單獨參與訴訟,沒說 機關不能派代表人以當事人身分出席耶。對,他現在因為具有立法委員身分沒 辦法加入律師公會執行律師職務,問題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允許他可以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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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2
Re: [新聞] 民事訴訟法限縮人民上訴權 司改會發動連民事訴訟的訴訟程序部分 判決有別於裁定 判決的補充的法律基礎在民事訴訟法233條 233條第1項寫說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1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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