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
先幫大家把基礎法規複習一下
1.勞基法目前沒有關於試用期的明文規定(以前有但是刪掉了)
2.目前的相關執行多依據函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
也就是說試用期有沒有,多長,薪資多少,會不會延長,需不需要考核勞資雙方講好就可以,紙本或口頭約定都可以。
唯有一點是不管薪資有沒有差異,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或鐘點工都是
另外是企業得以以下依據合理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在員工試用期間,雇主應該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 引述《Mazda6680 (SEALs)》之銘言:
: ※ 引述《boyo (腦科學先生)》之銘言:
: : 蔡英文政府的最低工資是兩萬七出頭,如今藍營的法案是三個月試用期八成薪水,比22k還
: : 低,過試用期馬上可以踢走。
: : 笑噴,這就是某些人講的撥亂反正,一朝回到馬時代。
: : 如果說人的命很賤,那都是自己找的。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 : 終於教訓了民進黨。
: : 爸媽生你這個沒腦的。白癡。
: 年輕人真的好可憐,拍拍...
: 想當初阿叔公司的三代目年輕總A接手經營,找來阿叔幫整個公司做行銷策畫整骨
: 我當年就建議年輕總A要看的懂中美貿易大戰...早早布局低階勞力工廠去越南印度
: 總公司在台灣狂插綠電綠能標章,台灣工廠品質更好把公司的高階產品賣到德日歐美。: 這些市場你不貼個綠能ESG是完全打不進去...
: 馬英九時代整天在那邊需要靠中國才能活,我都還能在6-70K上下浮著浮著
: 蔡英文八年過去了 阿叔後天要去報稅了今年年薪來到250萬左右了
: 你各位年輕人竟然還要走回頭路的22K 真的太慘了!!!!!!!
: 只有祝福沒有其他酸鹽酸雨呵呵
--
22K就違反勞基法了 智障才這樣算
塔塔不管 KMT就是要低於最低薪資
塔塔下不了車了QQ
40%都這種智商嗎?
自己的綠共執政八年連立法都沒有,現在怪
別人提案立法太差,党又怕面子掛不住,開
始胡亂抹屎了
你知道立法院為什麼叫立法院嗎,呵呵 拿
舊法來幫準備要立的新法辯護,別自打嘴巴
好嗎,舊法誰立的
KMT修法好啊,我是雇主依法合理要求試
用期
試用期給低薪現在就不違法,現在給你
保證8成起跳了,綠狗還要造謠
試用期跟正事薪水要一樣
我是好奇現在試用期給低薪是哪家?
謝主隆恩!!
藍有講試用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如果這樣大家都漲薪啦,有那麼笨嗎?
爆
首Po蔡英文政府的最低工資是兩萬七出頭,如今藍營的法案是三個月試用期八成薪水,比22k還 低,過試用期馬上可以踢走。 笑噴,這就是某些人講的撥亂反正,一朝回到馬時代。 如果說人的命很賤,那都是自己找的。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終於教訓了民進黨。8
: 愚蠢的八成薪, 讓人懷念起馬政府搞爛經濟的22K 應規定試用期結束, 薪水應上調46
綠共手法太粗糙了啦!! 22k??你們是瞧不起國民黨啊!? 你們這群小草連22k都不值好嗎? 27470(法定工資) * 0.06(提撥) = 1,648.24X
這是保護社會新鮮人吧, 這個法規訂下去,雇主至少要付八成的薪資, 以後就不會有什麼試用期不支薪的情況發生, 保底做完三個月還拿得到至少八成的薪水。 對社會新鮮人來說整體情況會比現在好,X
笑死 一堆塔綠班網軍在幫賴功德洗地 在那邊鬼扯「試用期也有薪水」 如果試用期有薪水何必修法? 去南部看看有多少爛公司是試用期不給薪的7
什麼啦 國民黨最近提案: 恢復軍公教年改。 拆反滲透法。 看起來就是都會到蔡英文上任前的狀態。4
雖然我也蠻討厭KMT的,但是在批評法案之前可以稍微想一下「基本工資」的概念,尤其是? 在最低工資法通過,基本上不能有比最低工資還低的狀況,不然,就構成違法。 因此,就算通過了KMT版的草案,跟最低工資法一起適用的結果是,本來薪水=最低工資的, 因此,只有薪水在33750以上的人,才會在試用期有影響。 不會回到22k。3
: 年輕人真的好可憐,拍拍... 想當初阿叔公司的三代目年輕總A接手經營,找來阿叔幫整個公司做行銷策畫整骨 我當年就建議年輕總A要看的懂中美貿易大戰...早早布局低階勞力工廠去越南印度 總公司在台灣狂插綠電綠能標章,台灣工廠品質更好把公司的高階產品賣到德日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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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X
Re: [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正常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3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1
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1
[問卦] 薪水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的案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7勞動2字第014421號函和89勞動2字第0031354號)認定「雇主提 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不知道有實際經歷過的前輩(雇方、受雇方)願意分享自身經驗嗎? 看起來在勞雇契約寫明住宿費金額,現金工資就能低於24000元 --2
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1
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別的我不提,但別跟八卦版某群人一樣蠢到以為試用期違法 現行只是試用期沒有明文入勞基法 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所以勞資雙方一樣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 合法的試用期期間的待遇要等同同職位的非試用期員工-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7勞動2字第014421號函和89勞動2字第0031354號)認定「雇主提 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不知道有實際經歷過的前輩(雇方、受雇方)願意分享自身經驗嗎? 看起來在勞雇契約寫明住宿費金額,現金工資就能低於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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