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廉政署以「貪污」案由傳喚黃珊珊
※ 引述《xra686 (索拉)》之銘言:
: ※ 引述 《finhisky》 之銘言:
: : 證人不能緘默?
: : 第 181 條
: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 證人可以拒絕證言耶
: : 還是要凹 拒絕證言 不等於 緘默
: 有的時候真的會被雜草笑死耶,
: 你貼181條,裡面說了前條,
: 都不用看前條就直接上喔?
: 來,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
: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
: 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
: 定代理人者。
: 請問雜草,33跟文哲是什麼親密關係,
: 讓他不能做證?
: 是親人? 配偶? 還是是文哲的律師?
: 從昨天一堆雜草狂洗什麼
: 法院沒有認證違法貪污事實,
: 到現在連自己送錢、政治獻金都能扯,
: 真的萬幸台灣沒有交給這樣的政客來執政,
: 真的萬幸
讓我們再看一次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笑死是吧?
以你的智商要學好國小國語是不是很困難?
--
良心、聰明跟支持民進黨只能三選二
如果你有良心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不聰明
如果你聰明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沒良心
如果你有良心又聰明,那你就不會支持民進黨
--
那支持共產黨
雜草 雜草 雜草 看得懂中文 還是雜草啦
好像有人說智障都不知自己是智障 智障看不懂文字也很正常的
http://i.imgur.com/SkWhifg.jpg
對啊 智障文盲自證智障 笑死
感謝完美示範自證
用文字你可能無法理解 Google就有圖了 祝
福你
喔喔,不會看法條但至少會找狗了是吧? 你的貼圖裡例外可拒絕作證的第3點 就是刑訴181條 你鬼扯一堆的親屬在第4點 可憐,笨鳥二次自證智商 祝福你看醫生治好腦症狀
怎麼又?? 噗哧
反串輸了 還是本人厲害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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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靈淘最痛恨的那個女人,終於姍姍來遲了,還是以「貪污」案由傳喚,阿北的身邊女人,一 個一個都去報到了。 小草:依然相信圖利沒有罪!國蔥老叔如何 評論珊珊被以貪污傳喚呢?2
推 sanders: 用証人傳就是不讓你找律師+不能說謊緘默 59.120.192.196 11/08 11:42 推 teke: 就是不能說謊的證人謊33要作證了 1.200.56.244 11/08 12:15 證人不能緘默?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3
有的時候真的會被雜草笑死耶, 你貼181條,裡面說了前條, 都不用看前條就直接上喔? 來,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X
我再一次被雜草所驚訝到了,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 絕證言。 你現在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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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陳佩琪列京華城案證人!柯文哲、彭振聲遭卡提諾法律小教室開課啦 關於柯文哲的妻子 即陳醫師其實享有憲法保護的拒絕證言權 根據為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第1項8
[請益] 刑訴問題2題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 22 時 許,甲在某公園內,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向乙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後,即在原地 施用,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甲思減輕其施用毒品刑責,向警供出毒品來源。本案經檢察官 偵查取得其他補強證據後,以乙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甲施用毒品另案起訴)。法 院審理時,依檢察官聲請傳喚甲到庭證明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之事實,甲卻以X
[黑特] 除了台灣,民主國家官員說謊都違法在台灣,立法處罰官員說謊,會違憲 在全世界先進民主國家 官員說謊克以刑責,等同對憲法國家人民不忠 會被克以刑責,是民主國家常態 1.日本3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2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問卦] 一直靠么要有類拒絕證言是為了這樣?是這樣啦, 一位深綠的刑法學者臉書文, 在法律圈傳, 在程序方面, 他一直說要有類似證人拒絕證言權方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 政府官員受質詢時, 如果因為回答,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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