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兩個月後會被放出來嗎?
※ 引述《nk11208z (小魯)》之銘言:
: 一審前最多15個月,兩個月後,就已經滿了吧?
: 目前也只針對京華城案去羈押,
: 之後檢察官為會不會考慮用起訴其他案子
: 用其他案子繼續羈押啊?
: 不然柯文哲放出來又造成社會混亂跟動盪
: 要不然就是趕快一審判決繼續羈押,甚至直接判刑29年
需要先思考的是:
一、高院一一四抗一三七二中提到的「核心證據」,兩個月內是否能完成調查程序,並宣 示言詞辯論終結或最起碼不必再羈押被告?
1.京華城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處理是否適法,被告柯文哲有無對相關承辦人員下達指示;
2.被告應曉薇有無憑藉議員職權施壓臺北市政府人員,以求作成有利京華城之認定;
3.被告沈慶京是否確有支付款項給被告柯文哲;
4.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是否藉由木可公司不當挪用政治獻金專戶款項;
5.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是否不當挪用公益基金會款項及為競選活動使用
二、是否能成功「借提」,現階段是一大問題(參考去年十月初、還在偵辦期間時,柯文 哲在被羈押的情況下,傳出因為「身心狀況尚有疑慮」,導致某日的偵查庭取消)
但目前更應注意的是:
柯文哲原先是希望「越少第二審法官看到『京華城』卷宗越好」,這是其原先的訴訟策略(且有明確報導)
可是從移審後到現在,接觸到相關內容的人員已經不少了,即:
第一次:【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王屏夏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法官
第二次:【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謝靜慧法官、吳志強法官、楊志雄法官
第三次:【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黃翰義法官、古瑞君法官、王耀興法官
第四次:(無關,為李文娟、端木正的科技監控抗告)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遲中慧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法官
第五次:【刑事第七庭】審判長吳秋宏法官、柯姿佐法官、黃雅芬法官
第六次:【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連育群法官、蕭世昌法官、陳思帆法官
現階段還能說沒有事與願違嗎?
: → Luba: 一案28.5年,還有四案 101.10.164.153 06/15 10:14: → Luba: 北市科案讓nvidia都躊躇了 柯文哲真的罪人 101.10.164.153 06/15 10:14
目前已知:
單一罪行之定刑不得超過二十年、數罪併罰者則不得超過三十年,無期徒刑、死刑部分不在此限
因此現階段要怎樣衡量,恐怕是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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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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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詹雯婷為什麼被告誣告,一審無罪?詹雯婷被告 合約上也是經過刑事局鑑定是她親筆簽名 但是最後無罪,主要是被告非無可能在詳閱確認完後 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及本案保證書之簽署過程不復記憶 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X
[黑特] 一個被彈劾的法官憑什麼能開羈押庭第二次羈押庭的法官 呂什麼東東的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政燁,擔任該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對於審理案件,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訴訟人權益,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102年6月6日通過監委林鉅鋃、李復甸提案彈劾,全案移請司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呂政燁承審臺北地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79 號等8件刑事案件,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訴訟審理,包括未酌留被告準備訴訟法定猶豫期間、漠視刑事訴訟法傳喚被告應用傳票規定、剝奪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片面向被告表達否定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偏頗立場、判決書製作粗率等違失,侵害被告及告訴人的訴訟權益,也經上級審法院於其中部分案件判決中嚴詞指摘程序違失,影響人民對審判品質的信賴,違失事證明確。 提案委員表示,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職權,本應恪遵法律規定,以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審慎執行審判職務,呂政燁法官竟為求結案之速,嚴重違反相關辦案程序規定,損害司法信譽。 沒辦法做出公平裁決的法官X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不知道前面有沒有提到,google了一下 法官跟之前朱學恆案兩個法官是一樣的耶 肆、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 法官陳柏嘉 這個法官組合根本是塔綠班之歌殺手吧![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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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等4被告已羈押7個月 北院裁本庭長為各位解惑 (我不負責這個案子) 結論是: 法官會被懲處 ※ 引述《SanderYun (Sander)》之銘言: : 好奇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