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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鬼針草說要告鏡週刊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鬼針草說要告鏡週刊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1

※ 引述《meredith001 ( ̄▽ ̄)》之銘言:
: 如題
: 知名小草社團鬼針草聯隊
: 前陣子被鏡週刊報導說是國昌老師的網軍後
: https://i.imgur.com/zP7sk3K.jpeg
: 「其中以臉書粉專鬼針草聯隊為例,會每天網巡 在網上搜尋對黃國昌不力的言論
: 像是誰罵黃國昌、誰批評黃國昌,接著肉搜發文者的個資,要對方噤聲。」
: 讓鬼針草聯隊管理員氣的半死,說鏡媒
: 「不實造謠,已對本社造成名譽損害」
: 還揚言鏡媒不刪文並道歉就提告
: https://i.imgur.com/NFpX2nr.jpeg
: 原來小草覺得被說成黃國昌網軍是種污辱(?)
: 順便提醒這位小草,要告人的話就不能再戴著面具了。

這些說法是來認真的嗎?

而且這也不關「是否戴面具」的問題,相反的從現實角度來講,「鬼針草聯隊」根本不是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到底要怎樣告訴?

就算是從個體的方向思考,針對的是特定對象(即「粉專」本身),根本沒辦法成立任何犯罪...



對於類似事情,過去是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最終結果是「聲請駁回」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聲自字第一八零號刑事裁定(該案與「《蘋果日報》收購案」有關,聲請人是被影射為『中資』的 Avengers Limited 及其代表人黃浩;被告則是『鏡檢』的裴偉、劉榮),就心證部分節錄如下,供作參考:

1.遍閱附表一所示報導,就聲請人黃浩是否有權處分「台灣蘋果日報」資產,聲請人黃浩與潘杰賢就「台灣蘋果日報」交易締約磋商過程等描述,均是基於聲請人黃浩個人為賣家之基礎而為報導或評論,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聲請人Avengers Limited,亦未暗示聲請人黃浩所投資或代表之任何公司與上開交易案有關,對於聲請人Avengers Limited之交易誠信、政治背景或資金來源等節更絲毫未置一語。是以,聲請意旨主張附表一所示報導足以毀損聲請人Avengers Limited名譽之事云云,自屬無稽,無可憑採。  

2.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意旨可資參照。詳言之,言論依其內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意見溝通與討論之助益與貢獻自有不同。因此,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為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一般而言,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而言論內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事務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惟事實性言論因具資訊提供性質,且客觀上有真偽、對錯之分,如表意人所為事實性言論,並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者,即使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接收者難以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亦不高。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通常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反之,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通常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立法者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係以「言論真實性」作為最終調節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保護間之消長之基準:凡誹謗言論合於「言論真實性」要求者,被指述者名譽權之保護即應退讓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反之,誹謗言論不合於「言論真實性」要求者,表意人之言論自由則應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之保護。然而,所謂「言論真實性」要求,非可逕解為係要求言論內容之客觀、絕對真實性,而是包括於事實探求程序中所得出之相對真實性,即表意人經由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前開但書所定不予處罰之要件。具體而言,表意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其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表意人如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則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其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所致,始得排除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適用。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則該等誹謗言論即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符,不得享有不予處罰之利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可資參照。經查:附表一所示報導係針對「台灣蘋果日報」之交易情形而發,此交易不僅涉及「台灣蘋果日報」大量既有員工之生計,亦攸關我國新聞媒體環境,更與兩岸三地政治局勢發展息息相關,其報導及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且附表一所示報導並非僅就事實陳述為單純之宣稱,而是具體引據香港壹傳媒2019年年報部分內容而為推敲、辯駁,足徵附表一所示報導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甚高,應賦予其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較高程度之保障。而被告劉榮業已於偵查中提出其撰寫附表一所示報導前所參考之證據資料(即附表二所示報導及香港壹傳媒2019年年報),附表二所示報導之刊載媒體經核均是知名且享有一定聲譽之媒體,難認係顯堪存疑之不明消息來源,香港壹傳媒2019年年報更係香港壹傳媒發布之會計文書,客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內容為真實,遑論卷內復無事證足證附表二所示報導及香港壹傳媒2019年年報有何內容不實。則被告劉榮身為新聞工作者,於撰寫如附表一所示報導之前,既已綜合參考上開來源多元、客觀上均足據以為合理信賴之資料,過程中更查無任何明知或重大輕率而惡意引用不實資料之情事,自應認其言論內容尚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得將被告劉榮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3.聲請意旨固質疑原不起訴處分以YAHOO匯流新聞網111年8月30日「【有影】台蘋交易破局黃浩未證明有權出售 潘杰賢另成立壹蘋新聞網」報導(下稱YAHOO匯流新聞網111年8月30日報導)為據,認定被告劉榮於111年7月27日發布附表一所示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時序錯亂之矛盾,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相違背云云,然細繹原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係記載「本案報導刊登『後』,YAHOO新聞網上亦有標題為【台蘋交易破局黃浩未證明有權出售潘杰賢另成立壹蘋新聞網】所刊登....之報導乙情......,益徵本案報導與客觀事證並無不符」,堪認原處分業已明確認知YAHOO匯流新聞網111年8月30日報導係在附表一所示報導以後始問世,並非誤以被告劉榮有查證YAHOO匯流新聞網111年8月30日報導而認定其有盡查證義務甚明。再詳端YAHOO匯流新聞網111年8月30日報導內文,潘杰賢在記者會中亦表示係因聲請人黃浩無法提供證明自己有權出售「台灣蘋果日報」之文件,故雙方交易破局等情事(見偵卷第183頁),恰與附表一所示報導質疑聲請人黃浩未能提出證明自己有權出售「台灣蘋果日報」之文件等意旨相吻合,顯見原處分係以附表一所示報導內容核與「台灣蘋果日報」交易案之一方當事人潘杰賢立場及觀點相符,推論其報導質疑內容尚非空穴來風之惡意虛捏,而認附表一所示報導「與客觀事證並無不符」(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闡釋「言論真實性」)之意。是原處分此部分認定理由,自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之缺失。

4.聲請意旨又質疑附表二編號3所示報導係指李永康遭我國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與附表一所示報導指稱聲請人黃浩「形同港府『黑手伸入台灣媒體』」相關段落關聯不明,故原處分率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報導認為「此部分早已有多家媒體報導」,顯屬率斷,有理由不備之失云云。然查:附表二編號3所示報導,內文明確提及「日前,傳出新東家港商黃浩派分身李永康,以『香港商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顧問』的名義來台執行人員解僱等清盤工作」、「移民署和國安單位質疑,李永康以『香港商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顧問』的身份來台,但《港蘋》的背後目前就是港府,來台執行相關任務,等於變相在台執行港版《國安法》,踩踏到我政府紅線,有違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之情事,依第28條規定,依法廢止李永康的居留許可」等旨,核與附表一所示報導質疑聲請人黃浩「還能代表《港蘋》派出分身、香港《都市日報》社長李永康以『港蘋台灣分公司顧問』的身分來台,進入《台蘋》主導結清及大量解僱員工,形同港府『黑手伸入台灣媒體』,李永康來台目的與申請不符後,也遭到撤銷居留許可,限期離境」之意旨,實若合符節,非如聲請意旨所指僅有「些許相似」。是原處分執被告劉榮所提出之附表二編號3所示報導,認定被告劉榮已盡查證義務,並無採證違法或理由不備之失。

附表一:

1.【獨家】【台蘋熄燈倒數】新買家拿不出關鍵文件 台蘋交易無效2周內恐熄燈
2.【獨家】【台蘋熄燈倒數】港商疑是中資 潘杰賢表態願加碼獨資買《台蘋》

附表二:

1.買家黃浩未依約付款12億元《壹週刊》出售恐告吹
【風傳媒】
2.壹傳媒(00282.HK)與黃浩就《壹週刊》案件訂立和解契據
【YAHOO財經新聞網】
3.《台蘋》易手羅生門!港人李永康來台清盤踩線 移民署要他10天內出境
【上報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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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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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DY 10/14 22:59去問難道以個人嗎? 大概跟蔥比跳針

SPDY 10/14 22:59真不知法學誰教的...

a9563741 10/14 23:03精障草:卡提諾說可以就可以

tacojosh 10/14 23:25鬼島真得爛到沒下限,只會政治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