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院內直播 黃國昌:民眾高度支持、不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林朝億台北市報導
: 民眾黨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法庭空間不足可在
: 法院其他空間進行直播,並於5月9日逕付二讀。黨主席黃國昌今(31)日受訪表示,8成以上
: 的民眾對於重大矚目的案件進行法庭直播、接受公民社會的監督,是有極高的共識。「今天
: 柯文哲,明天任何人」,民眾黨推動制度改革就是希望台灣司法不要有下一個這樣的被害者
大概理解了一下《法院組織法》的預定新增內容:
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新增:
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理由】
一、依據現行條文,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除但書限制外,原則上應以公開法庭行之。惟實務上,因法庭空間大小之實質物理限制,於法定出席之人外,常無法提供或僅能提供少數公眾旁聽之席位,爰增訂第二項,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所謂合理人數,並非擔保每位有意願旁聽之民眾均有權利進入法庭,而係指本於法庭公開之目的而為判斷之一定數量旁聽人數。且所謂適當空間,應易於維持法庭尊嚴與秩序,確保公平審判及法庭活動者人性尊嚴之要求。
二、考量延伸法庭性質上仍屬法院進行法庭活動之場所,因此審判長之權責及在庭之人應受之相關規範,仍應一併準用之,爰增訂第三項。
第九十條 完全修正:
【原條文】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新條文】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庭錄音、錄影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公開播送。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
二、為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一百零六年做成以下決議:「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應予直播」,且要求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民刑事選舉案件、刑事貪瀆案件、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然而,至今僅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依據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外,其他法庭直播仍未有明確法源。
三、依上開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意旨,法律審與事實審兩者對外公開程度應做區分。相較於事實審,法律審所暴露與案件相關人隱私、個資或其他資訊導致侵害其等人格權、財產權之風險較小,應可認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之設計。爰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除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外,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而若不服此裁定,得為抗告。至於所謂適當方式,端視該案件實際需求而定,不限於將錄音、錄影之內容即時公開播送,亦可選擇延遲公開播送。
四、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及懲戒法院等專業法院,自應依據各該法院之組織法及所對應之審級準用之,併此敘明。
五、增訂第五項之規定,明定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庭錄音、錄影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公開播送。
六、增訂第六項之規定,有關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辦法,授權司法院定之。
第九十一條 完全修正:
【原條文】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新條文】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開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之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三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理由】
一、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及第四項分別移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並酌予修正文字。
二、法庭開庭時之錄音、錄影,第九十條業已明定原則上應錄音,必要時得錄影。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亦經第九十條之一明文規定。上開人等既可由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自無再由審判長另行許可其自行錄音或錄影之必要。爰將錄音、錄影納入第一項禁止行為之列,並於第二項明定審判長處置違反規定者之依據。
而上述條文一旦通過,按第一百一十五條第六項(新增),「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看起來緩衝期是足夠的,只是司法院是否會願意循立法院的方向,增訂相應的內部規則,可能尚有一定疑問...
順帶一提,翁上人方面另有提案,在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新增:「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理由則為:
一、按被處以死刑判決之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亦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判決之評議內容至關重要。然依據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評議簿之保存年限僅十年,超過年限後,則應依規定程序銷毀。倘若評議簿之滅失,將無法確認法院之審判過程,而嚴重損害社會秩序,亦違反司法透明性,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二、又依據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應列為永久保存。爰於本法中明文應永久保存。
: 推 CavendishJr: 法官協會反對,你應該去說服他們XD 222.250.254.88 05/31 13:15
如果照著民眾黨的提案來看
雖然引據了《憲法訴訟法》中,關於言詞辯論直播的規定,但該方面畢竟涉及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不是針對事實審的爭論
因此從理論上來講,似乎不太能說服法院人員,以同意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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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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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問卦] 只有我支持全部法庭都錄音錄影開直播嗎?誒誒誒 是不是只有我支持全部法庭開庭都要錄音錄影開直播? 為什麼人家美國都可以 台灣卻不行? 有沒有八卦?30
[爆卦] 蔡任命的女大法官:法院直播是時代趨勢蔡英文總統任內任命的現任大法官 朱富美 在任職於最高檢察署時 於最高檢察署的內部期刊 日新司法年刊 曾發表【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檔的時代趨勢】12
Re: [討論] 為何在美國「法庭直播」就沒有隱私權問題你這也是在帶風向吧 草案在這要不要自己看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 必要時,得予錄影。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 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 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 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 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 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 不予公開播送。7
[問卦] 有沒有法庭不開放錄影直播的八卦?如題,為何法庭不開放錄影甚至直播呢? 明明大部分就開放旁聽? 直播錄影沒什麼不好吧 可以讓更多人接觸到法院怎麼審理案件的 了解以後人們可能也不會害怕訟棍![[問卦] 有沒有法庭不開放錄影直播的八卦? [問卦] 有沒有法庭不開放錄影直播的八卦?](https://i.imgur.com/eAa4UO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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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搞半天國蔥的提案也沒說要法庭直播小草不知道聽哪來的中央廚房下令, 最近一直狂洗說要法庭直播, 因為小草跟張大薯這種人會造謠法庭內容, 所以要支持法庭直播, 而不是他們停止造謠。![[討論] 搞半天國蔥的提案也沒說要法庭直播 [討論] 搞半天國蔥的提案也沒說要法庭直播](https://i.imgur.com/ETWou1I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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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懷疑北檢來陰的 柯文哲聲請調取3名書記官私人錄音筆遭駁關於錄音筆這點我來解說一下, 以下是以法院經驗說明。 基本上法院或地檢署開庭人員應該都會有配置錄音筆,原則上書記官或通譯人員都會有, 甚至委外轉譯也會有。 但早年或是機關預算不足,或錄音筆老舊的情況下,要工作不出包,也蠻有可能是開庭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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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在叫囂法庭錄影的不是低能就是文盲民國七十九年 就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了 這些人去衝北院是都不看法庭的告示牌嗎? 上次去高院看徐自強案再審 我記得很大一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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