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exel檔上的1500
這牽扯到舉證責任歸屬的問題。
基本上舉證責任在檢察方,但如果產生"變態事實"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在被告。
比如說被告A強姦了B,A在法庭上聲稱他強姦B的時候是因為當時被鬼附身所以才做這個行為
這種聲稱明顯與常理不符,屬於非一般常態的情況,因此要檢察官去證明A沒有被鬼附身
是很不合理的事,所以這種情況下,A要自己舉證自己當時是鬼附身,
也就是說變態事實的舉證責任在A的身上。
京華城的案子,對檢察官來說,他證明了USB跟檔案是柯文哲擁有,
檔案上其他的記載都有證人可以證明是金流,
剩下的1500這筆,柯文哲聲稱"不知道"。
這種辯詞這是否明顯不合常理,以及柯文哲是否要負起舉證責任,
就是法官的心證
但如果你去翻歷年判決,比如說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2143號,
就會發現類似的情況,"那顆印章是我的" (USB是我的) ,
"但是被盜用" (我不知道1500哪來的),
這個案子法官認為主張變態事實的當事人要負舉證責任~
※ 引述《kuso198610 (終身酸民)》之銘言:
: 小弟我法盲啦
: 看了很多討論,我想問問看大家我這樣的理解對不對,exel檔上的1500用這個比喻來了解: 好了
: 某A懷疑老婆和小王出軌,小王和老婆都否認,某A就去搜了只有平時他老婆才能用的筆電: ,找到了一份檔案
: 小李 時間hhhh
: 小賴 時間Zzzz
: 小王 時間Yyyy
: 小柯 時間wwww
: 某A懷疑這些是開房紀錄,就找了小李,小賴,小柯問,結果三人都證實這些是不同賓館: 的房間號碼,也承認他們在紀錄的時間內和某A老婆開房。
: 現在某A和老婆對質,要求老婆說明一下
: '小王 時間Yyyy'。
: 因為某A已經盡了舉證的義務,證實了這張是外遇對象名單,現在要對這份名單上紀錄做: 說明和釐清的應該是他老婆,若她無法說明為啥小王的名字出現在這份名單上,那麼我們: 就可以非常非常合理的懷疑他老婆和小王有染,為來若鬧上法庭,這份名單和證人證詞也: 是可以當成證據的。
: 是這樣子的嗎?
--
誰說咱政黑沒人才
人家佛心沒收鐘點費
猜等一下會有小草來跳針?
推一下
以前八卦的優文現在只能在政黑看到
可悲的是現在沒多人推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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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問卦] 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是不是死了?今天看到新聞覺得很扯 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的無罪推定原則,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沒有證據使獲得合理的確信被告有罪,則被告即無罪,無須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結果台灣的高官說:林北說你有罪就有罪,你要自己舉證你沒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在台灣已死?現在民主法治倒退進入警察國家時代?66
Re: [討論] 如果最後Excel的1500萬被判無罪: : :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28
Re: [新聞] 快訊/陳建州最新聲明「要大牙賠1000萬」這個大牙輸掉的機率是90%以上 除非法官是極端的把舉證責任轉換 不然理論上 必須要大牙能夠證明自己的確被性騷 但是如果有法官感把舉證責任轉到黑人身上 以後任何女人都可以指責別人性騷不用證明30
[問卦] 自證己罪的國家問ChatGPT 給的答案有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遵循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這意味著被告在法庭上被視為無罪,除非檢方能夠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有罪。然而,有些國家的法律體系或實踐中,對於被告的舉證責任要求較高,可能會出現要求自證無罪的情況,這可能被誤解為“自證己罪”。以下是一些相關例子: 1. 沙烏地阿拉伯與伊斯蘭法系國家 在一些實行伊斯蘭法(Sharia Law)的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被告可能被要求提供某種形式的證據來證明其清白。例如,針對某些指控(如通姦),被告可能需要提供目擊證人或其他形式的辯解,否則可能被視為有罪。 此類要求並非完全的“自證己罪”,而是司法體系中舉證責任的特殊安排。22
Re: [心得] 國旅卡換新台幣(儲值家樂福禮物卡再認定有沒有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固然是司法機關的權責 但要搞清楚這個問題 不還是應該要回歸到"請領國旅卡補助有沒有符合相關規定"嗎? 而現在國旅卡補助相關規定的"主管機關"卻說這不是他的權責 這不是很可笑嗎?5
Re: [問卦] 司法考試關於證據力的申論要怎麼答簡單打一下 相關實務見解請及學說自行查詢 被告為其他人 干預處分原則上均須遵守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 傳喚被告時須有就審期間2
[討論] 還是得硬肛「犯罪嫌疑重大」這個要件柯文哲的律師是前檢察官, 所以策略上先不去硬肛「犯罪嫌疑重大」,是因為: 法官、檢察官都是前後期學長、學弟、老師、學生關係, 彼此見面都是互稱學長, 基於官場文化,沒事也不會去挑戰同事。3
Re: [問卦] 考司法公務員有啥必考題嗎?我覺得今年應該會考一題 檢察官可以叫被告自證嗎 答案是不行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民事訴訟才是當事人有舉證責任 不舉證就敗訴 刑事訴訟是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檢察官(法官)要舉證提出證據
- 以下參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三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刑事被告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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