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 引述《didder (dider)》之銘言
: 塔綠斑綠共要不要定義一下甚麼是實質討論
: 一堆哥布林上台唱歌跳舞講古幹話是討論甚麼?
: 違反民主原則?
: 綠共要不要看看自己以前的實質討論是怎麼幹的?
: 讓萬安在立法院站八小時就是實質討論是不是?
: 行政院要提覆議我覺得可以
: 理由不要寫一些自己人都幹過很蠢的事情好嗎?
: 綠共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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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42號大法官 楊建華的不同意見書也蠻有意思的,節錄如下:
惟本席研究程序法,基於「程序正義」原則,仍有左列疑慮,未敢遽予同意,茲述明意見如左: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即得聲請解釋。憲法所稱之「法律」,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而立法院「通過」法律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須經「議決」程序,必須經「議決」程序後「通過」之法律,始得「移送」總統,總統始應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十日內公布之,亦即必須經「議決」、「通過」、「移送」、「公布」之程序,始應生憲法上「法律」之效力。是否為上述「憲法」上之「法律」,自為憲法疑義,司法院大法官應屬有權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對是否為憲法上之法律,既應有權解釋,照前述憲法規定,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程序上方有「通過」之可言,若「議而未決」或「決而未議」或「未議未決」,即難認為已具備「法律」之基本成立要件。欠缺法律之基本成立要件者,應非憲法上之「法律」。
三、多數大法官既認為「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並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無效。」則在「議而未決」、「決而未議」、「未議未決」之情形,依本席意見,應認係違反法院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與憲法第六十三條「議決」後始能「通過」之規定不符。
四、多數大法官又認為「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違憲程度,如尚有爭議,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此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釋。」其意似係指本件三法案是否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尚有爭議,有待調查,故作本件內容之解釋。
五、惟公眾週知而於社會上已顯著之事實,行使司法權者,即應據以認定該顯著之事實,不容再加爭議,亦無須再作證據調查,此為程序法上之原則(例如立法院長為劉松藩先生,若有人爭議實為連戰先生,豈非世外之人)。立法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午之全院委員會議,完全未朗讀三法案之內容,更未經任何討論,無「議」之可言,混亂中亦不知表決結果,即逕由主席宣示「通過」,此種狀況,當晚臺北各電視台均作現場報導,國人有目共睹,翌日臺北各大報紙均將此「未議未決」之情形,大幅刊登,此雖為媒體報導,但立法院本身出版之公報,亦有類此之記載(八十三卷二期四三、四四頁),其具有未經「議決」之明顯重大瑕疵之事實,欠缺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已為公眾所週知,於社會上極為顯著,大法官為社會一份子,當非視而不見,若謂此種事實,尚有「爭議」,「並非明顯」,仍待調查認定,本席實未敢同意。
六、多數大法官引用外國判例參證,多方解說,用心良苦,無論所引判例之各別情節,與本件情形未必完全相同,在我國國會議事尚未臻於正常之際,本應「取法乎上」,各該判例是否為不易之鐵則,非無爭論。此例一開,嗣後各級議會均可不遵議事程序規範,將「議而未決」或「決而未議」、「未議未決」之法案,逕由主席宣示通過,移送公布,此對於我國民主制度與地方自治,是否將有負面影響,不待煩言而解。
七、多數大法官認為上述三法案,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生效力,又認為「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限內議決補救之」。設立法院延不補救,此項未經「議決」「通過」即移送公布之法律,其效力即將持續存在,而憲法規定之「議決」、「通過」、「移送」、「公布」程序,則僅餘「移送」、「公布」而已。如「議決」、「通過」之程序可以省略,則立法院是否為人民選出代表之「合議體組織」,即成問題,此尚有何「民主」、「議會」、「立法」可言。
八、本件三法案如認有明顯重大瑕疵,非為憲法上之法律,立法院即應就原草案另經審議程序表通過,移送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如溯及既往,定為「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當可彌補其組織法之真空狀態,並非無解決之途。若其內容有異議時,乃為無可奈何之事,此正足以為嗣後應重視立法程序之警惕,對民主政治之長遠發展,必將具有正面影響。
綜上所述,本席在維持當前憲政秩序之安全性與促進正常民主發展之長遠性,兩者之間,幾經思考,寧願選擇後者,勇敢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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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這意見又是被放在不同意見書裡面沒有被採納,看來這次如果申請釋憲,結果又要符合塔綠鳥期待,要一連推翻好幾個大法官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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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兵敗如山倒
覆議理由還有幾個同樣呈現在不同解釋的不
同意見書,蠻有趣的
民進黨本來就是來亂的,完全站不住腳
行政院把這個列作第一項就是賭大法官會宣
佈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整部修法廢掉,但是
以前這是屬於國會自律只要補程序就可以
我們需要有台灣價值的大法官
XX
[爆卦] 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 關於立法院於2024年5月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 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本公會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 主法治之使命,針對此次爭議,特此呼籲聲明如下: 一、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依憲法第63條: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提覆議案遭封殺!48人贊成、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 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5
[請益] 釋字371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4
[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1
[討論] 欸欸該推動大法官直接民主化運動了吧小弟在公司廁所裡偷懶啦!!! 是說一直以來大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採間接民主的方式,但4,都沒有人質疑民 主正當性嗎??? 立法委員依據憲法委託於立法形成空間內制定法律,也94說,立法委員所立的法仍然不能逸 脫憲法範圍,立法委員都需要直接民主了,辣麼,以釋憲方式掌握社會價值觀流動的大法官1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X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這議題也凸顯出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就是笑話一則 為什麼我們先來看看以前的釋憲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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