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台灣民眾黨針對柯文哲投票申請的聲明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柯文哲前主席的投票聲請,台灣民眾黨完整聲明如下:
: 一、柯文哲前主席此次聲請投票,絕非為個人,他更心繫台灣的人權法治能否真正向前邁: 進,柯文哲期待能藉由聲請之具體行動,督促長久以來怠惰不作為的選務機關,能以兼顧: 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之通訊投票或移轉等措施,還給國民其所應享有之公民權。北高行原: 本可藉此次全國矚目的公民投票,展現重視國家人權的高度與進步價值,然而,北高行卻: 駁回公民權力的合法主張,扼殺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由司法機關帶頭踐踏人權,關起: 了改革契機,號稱「人權立國」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卻肆無忌憚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極: 其荒謬諷刺。
: 二、過去主張司法改革、強化人權的民進黨政府,在「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中,明: 確點出台灣數以千計的受刑人及被羈押者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卻: 無法行使此一權利。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更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 利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這也代表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 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被羈押者提供投票的機會,以: 此行使此一要的政治權利。
: 三、如今賴清德政府將人權棄如敝屣,拋棄了他們過去曾經承諾的價值,也違反《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收容人的權利更因為國家的怠惰而被犧牲。
: 四、台灣民眾黨重申,柯文哲前主席在賴清德政府用以最極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下: 限制人身自由,剝奪公民權,儘管如此,他仍不放棄時時刻刻思考「要留下什麼樣的台灣: 給下一代」。台灣民眾黨將全力支持律師團依法提起抗告,我們不會放任賴清德政府怠惰: 不作為,不能容許國家公然違法的行徑,侵害人民權益。
看來是沒把裁定理由看在眼中呢...
按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五十二號裁定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依選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九條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得請求相對人北市選委會及臺北看守所「以適當方法完成系爭投票案之投票」等語,惟依選罷法第六條及卷附投票通知單可知,系爭投票案係由相對人北市選委會負責辦理,相對人臺北看守所並非選罷法相關選務之辦理機關,並無法定職權得以決定受羈押之聲請人得否行使或以何方式及程序完成系爭投票案之投票事務,綜觀刑事訴訟法及羈押法相關規定,亦無何確保受羈押之刑事被告關於投票權利行使之規範,臺北看守所之作為義務僅係協助配合選務機關即北市選委會辦理選務,準此以觀,聲請人與臺北看守所間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稱「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三)就相對人北市選委會部分,聲請人陳明聲請事項所指之以適當方法完成系爭投票案之投票,可能之方法有: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透過戒護方式讓聲請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三種方式等語。然經本院略式審查,依選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三條等規定形成之選舉制度,係在公眾得見聞之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之效應,並使前往投票所之選舉人可在無顧忌之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選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明定,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即所謂在籍投票,至矯正機關受羈押之人等各種特殊情況選舉權人應如何及以何種程序保障其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核屬立法通盤考量之裁量範疇。是本院無從得出本件聲請人得以不在籍投票之方式,完成系爭投票案之投票。
(四)聲請人主張選罷法第八十九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並未規定投票方式應該「親自投票」,故得以通訊投票完成系爭投票案。惟依選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知,罷免投票之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為親自投票,是本件若准聲請人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即有違前開程序規定,聲請人主張,並不可採。
(五)至於透過戒護方式讓聲請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部分,觀諸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侵害受羈押人之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損及公益。凡此均待受理本案法院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調查結果綜合判斷,本院尚無法在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緊急程序,形成聲請人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之心證。
(六)況倘聲請人事後本案敗訴,其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另行所提之本案裁判亦隨之失其意義,如嗣後本案判決認聲請人所提給付訴訟之訴求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致有選舉無效之情形,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選舉權人甚至有重行投票之可能,更見對其他投票權人之權利及原投票結果之罷免公益有重大影響。經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如暫時准許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聲請人之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自難認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
(七)本件依聲請人所述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要件未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合議庭組織】
(高等庭第七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法官傅伊君、法官郭淑珍
行政法院隻字未提「兩公約」的內容,到底民眾黨在工三小?
他們是真的有看通稿的嗎?
而且中選會、看守所講究的是「依法行政」,而真的開了先例(允許受羈押人、受刑人投票)的話,對司法的斥責豈不是比「綠友友」脫逃時的更兇、更不堪入目?
「理性問政」都能置之不顧,坦白來講,不要再讓人貽笑大方了!
明知道假處分聲請的勝算低,但卻還嚴詞批評
他們是真的不想要保住新竹市了?還是認為該市的市長罷免案不會通過,所以在這時候還搞這種小手段?
至於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來得及緊急分案、認定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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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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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釋憲,不過今天民眾黨沒意願要
解凍憲法法庭
民眾唐真的是把台灣法界惹毛了
好啦 放出去 小強同意+1
垃圾民眾堂有在理的嗎?
都直接說司法迫害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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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阿比的投票權聲請 北高行駁回前民眾黨主席 柯文哲 阿比 目前被關押在土城看守所中 他最近聲請要在726 回到戶籍大安區投票 剛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 裁定駁回柯文哲的聲請20
[討論] 柯文哲臉書:阿比想投票柯文哲已委由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投票聲請 。 柯文哲為年滿20 歲之國民,其所涉及之案件仍在審理中,且其並無其他褫奪公權之情形,柯文哲的投票權應受憲法保障,其人身自由受限,不能成為剝奪柯文哲公民權與基本人權之理由。 今日柯文哲委任律師已於上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提起行政訴訟及假處分聲請,以維護柯文哲本人的 #反罷免投票權 與 #公民權。 柯文哲期盼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案中之訴訟結果或假處分裁定,能確立人身自由遭剝奪之國民投票權與其他公民權,皆可透過具體、可操作、低成本之通訊投票等措施行使,並 #督促長久以來不作為之選務機關 ,以法院諭知作為未來選務工作之依循。 至於適當方法為何,聲請人願遵循法院裁定之方式,以最便於行政機關之方式為之。柯文哲認為在保障受羈押者或受刑人投票權之同時,亦應降低對選務人員之負擔, #兼顧基本權保障及行政效能。![[討論] 柯文哲臉書:阿比想投票 [討論] 柯文哲臉書:阿比想投票](https://i.imgur.com/aLQdWqt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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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柯文哲:投票聲請 。維護柯文哲本人的 #反罷免投票權 與 #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FB 3.轉錄內容︰![[轉錄] 柯文哲:投票聲請 。維護柯文哲本人的 #反罷免投票權 與 # [轉錄] 柯文哲:投票聲請 。維護柯文哲本人的 #反罷免投票權 與 #](https://i.imgur.com/zsks3n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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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賴苡任的目標是選罷法80-3釋憲這用膝蓋想都能知道結果,到底中國黨都是法盲嗎? 114年審裁字第OOO號 裁定字號 114年審裁字第OOO號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OOO號 裁定日期 114年OO月OO日2
Re: [討論] 有「罷免無效之訴」嗎?可以針對選舉委員會於作成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的終局決定提起行政爭訟啦,最高行政院 針對韓國瑜的罷免案裁示過了,只是韓國瑜用錯法條主張假處分被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68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 間聲請停止執行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 壹、裁判主文2
Re: [新聞] 罷免領銜人被押 鄭文婷向法院聲請定暫時太早提了,應該要等基隆市選委會宣告罷免案成立再提 這樣法院就沒有理由拒絕定暫時狀態處分了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68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 間聲請停止執行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新聞稿 壹、裁判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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