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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上至總統,下至縣市長,公務車都該廢掉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上至總統,下至縣市長,公務車都該廢掉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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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sosmart (我怎麼這麼聰明)》之銘言:
: → xra686: 瘋了嗎 怎麼維安… 27.53.96.253 06/05 14:25: 笑死人了
: 總統有維安問題
: 難道市長階級就沒有維安問題?
: 梅克爾還自己跑去菜市場買菜呢
: 市長也需要維安,但市長還可以早上七點半搭公車騎腳踏車嗡嗡嗡
: 總統不能?

這... 聰明反被聰明誤了吧?

親民活動(如與民眾見面)和官方場合活動(如升旗禮),豈能分辨不清?



其他國家很少會有公務車使用方面的爭議,偏偏台灣卻接連出現

難道真的認為這種便利一旦取消了,政客們就不會試著去抓包漏洞嗎?

要講「地位平等」的話,至少得想清楚如何派駐安保吧?



且別忘記了,縱使是戒備森嚴、有許多保全駐守之地

川普都能遭受槍擊(但無阻其事後勝選)

而在台灣境內,針對著名政治人物,也曾有類似前例

以連勝文(連戰之子)的情況來談

參考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號刑事判決:

被告本欲槍擊站立舞台中央之陳鴻源,但於登上舞台時,適連勝文與陳鴻源互換位置,致將互換位置後站立舞台中央之連勝文誤認為陳鴻源,開槍射擊之。被告槍擊之客體與認識之客體雖有不符,惟主觀上之認知與實際發生之結果均係殺人,法律上之評價並無不同,屬「等價之客體錯誤」,無礙其殺人故意之認定,原判決已詳加剖析說明。且原判決關於被告殺人部分之認定,與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動機、如何探尋陳鴻源行蹤等過程,終在陳鴻源選舉造勢晚會守候,並誤認站立舞台中央之連勝文為陳鴻源,持槍射擊等情,均相一致。檢察官提起上訴,持與起訴意旨歧異之主張,並就卷內資料為不同之評價,謂陳明雄、陳鴻源均證稱不識被告,被告自無殺害陳鴻源之動機;被告奔上舞台後,確有喊叫「連勝文幹你娘」之語,現場影音設備僅能錄得透過麥克風之聲音,不得以現場錄音無法錄到該辱駡之語,遽認被告行兇對象並非連勝文;被告在法務部調查局之測謊鑑定,並無時間過久,記憶不清之問題,原判決所為之論斷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等之違法等語,任意指摘,自非適法。

又原判決認被告於九十九年十月間,在新北市永和區玉清宮附近河堤,持上開手槍試射一顆子彈,與其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求見陳明雄未果而萌殺意,為不同之事實,兩者殊無關連,並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判決所載理由矛盾之違法情事。證人趙孝哲、林宗勳及田皓友等人在偵查中證稱彼等聽到被告於行兇前辱駡連勝文等語,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於判決之結果亦不生影響。被告上訴意旨再執陳詞,否認有殺人之故意,並泛稱被告並非槍械專家,不知所持手槍之威力,且案發時,僅意圖壓制連勝文,因連勝文拉扯,始於情急下開槍,不可能預見流彈傷人之結果。又其長期施用毒品,行為控制能力較一般人為弱,原審未另送鑑定,且未斟酌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徒就原判決已調查說明之事項,漫事爭執。檢察官與被告上訴意旨指摘之各節,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當時的選舉暴力,相信很清楚了

如果在當選之後,還不注意維安,基本上這些領導人的安全就不能說無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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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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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70.240 馬來西亞), 06/05/2025 14: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