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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4 噓:6 →:26

→ violetking: 樓上100-1有沒有第二項...... 1.160.222.22 06/03 21:44→ violetking: 而且老實說這個我以為是常識,陪偵都 1.160.222.22 06/03 21:45→ violetking: 習慣也不會去爭執,突然要找規定真的 1.160.222.22 06/03 21:45→ violetking: 要花點時間,沒開過庭才會爭執這個 1.160.222.22 06/03 21:45→ violetking: 就好像不會去花時間找哪條規定法官可 1.160.222.22 06/03 21:46→ violetking: 以判決~~ 1.160.222.22 06/03 21:46→ violetking: 都跟你說108年12月修法了.... 1.160.222.22 06/03 21:47

笑死!法盲真的不要耍寶了好嗎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好嗎?

不讀書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嘛!

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為,違反本條第1項全程連續錄音規定,法律效果上應推定該陳述不具任意性,檢察官應對此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該自白之任意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在未全程連續錄音或根本未實施錄音的情形,可解釋為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全部不符,故整個筆錄內容依據本條第2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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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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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king 06/03 21:52196-1準用192準用100-1

violetking 06/03 21:52法規命令也明文,就不要再掙扎了

violetking 06/03 21:52剛拿舊判決,現在又搬學說....

有人看不懂證據能力是什麼意思?還在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53:22

violetking 06/03 21:53而且多數說,哪個多數說~~~

還在跳針?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99 號刑事判決 。其等上訴意旨以杜品宏上揭調詢筆錄未全程錄音錄影,其程序上之瑕疵已影響其後偵審 中自白之證據能力,據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法,顯非依卷內資料指摘,要非適法上訴第 三審之理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55:51

violetking 06/03 21:55除非必要,人都來的,傳聞證據又不合

violetking 06/03 21:55程序,你是要用哪個~~~

再一個打臉你啦!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672 號刑事裁定 惟查:原確定判決業已說明抗告人之警詢供述有證據能力,縱未全程錄音錄影,亦未經警 方為不正訊問,業如前述,是自無從主張其後之偵查筆錄基於延續效力而無證據能力。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58:31

violetking 06/03 21:58他在說的是自白的放射效力.....

violetking 06/03 21:58不要隨便抓來就用好嗎~~

violetking 06/03 21:59「其後」........

violetking 06/03 21:59前面沒問題,幹嘛去討論放射效力

violetking 06/03 22:01真不知道為何只要執業過ABC的問題,幹

violetking 06/03 22:01麻還需要爭執。

笑死!回去念書好嘛! 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為,違反本條第1項全程連續錄音規定,法律效果上應推定該陳述? 任意性,檢察官應對此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該自白之任意性。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在未 連續錄音或根本未實施錄音的情形,可解釋為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全部不符,故整個 內容依據本條第2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的裁定也打臉你當然無證據能力的主張,你還要跳針什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3:40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6:36

violetking 06/03 22:06考律師文字敏感性很重要唷~~

回去念書好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無急迫之情況卻未全程連續錄音之 情形,揆諸該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促使司法警察(官)恪遵 詢問程序之規定,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 思,以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從而,司法警察(官)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筆錄所載之被告供述,#除非經檢察官證明係本諸被告自由意志所為,#否則該供述是否 在被告基於自由意志下所取得,#國家機關應受不利益之判斷。#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定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

#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為相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8: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09:21

busman214 06/03 22:10所以v大有牌嗎@@?

violetking 06/03 22:11剛不是不用錄音錄影,現在退到討論

violetking 06/03 22:12證據能力了,你看就是原則不用呀

原文就再講證據能力的問題,你是沒看見喔! 還有你跳針了半天,就是不敢正面回答最高法院關於未全程錄音錄影的筆錄證據能力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14:03

violetking 06/03 22:1210%牌就不用炫耀了

violetking 06/03 22:13非本科2年考上,算張數可能會被揍~~

violetking 06/03 22:14你本來不是說不用錄音錄影。沒準用~~

violetking 06/03 22:15沒準用,現在還要去爭執讓檢察官救

笑死!又不是我引的判決,我是針對對方引的判決內容打臉對方

https://meee.com.tw/pMzHKwR

還有你不是自以為很專業嗎? 怎麼不敢正回應證據能力的問題呢? 一直在顧左右而言他 我看是根本沒上過法庭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17:37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20:47

violetking 06/03 22:21加油唷,第一試快考試了,這樣還需要

violetking 06/03 22:21努力唷~~

笑死!我都執業十幾年了,打遍天下無敵手 你這初生之犢還在這邊自不量力,野人獻曝?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24:05

violetking 06/03 22:32那不就更該知道錄音重要,當事人沒錄

violetking 06/03 22:32音你沒異議!!!!!!

不要跳針了好嗎?先回答一下證據能力的問題好嗎? 還有你到底有沒有真正打過官司啊!還是只會說得一手好官司?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無急迫之情況卻未全程連續錄音之 情形,揆諸該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促使司法警察(官)恪遵 詢問程序之規定,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 思,以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從而,司法警察(官)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筆錄所載之被告供述,#除非經檢察官證明係本諸被告自由意志所為,#否則該供述是否 在被告基於自由意志下所取得,#國家機關應受不利益之判斷。#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定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為相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2:36:04

violetking 06/03 22:37回到你第一篇現在規定,訊問證人要不

violetking 06/03 22:38要全程錄音呢?

violetking 06/03 22:38第一篇罵人法盲時,可是說沒準用唷~~

violetking 06/03 22:39現在變成退到要掙扎證據能力了~~

violetking 06/03 22:40還不是158-4,還要例外檢察官證明~~

violetking 06/03 22:40辛苦了,當事人~~~

violetking 06/03 22:42希望有天開庭碰到,勇敢幫你當事人主

violetking 06/03 22:42沒有全程錄音錄影的證言有證據能力~~

violetking 06/03 22:43我一定冒著被趕出去風險幫你鼓掌

正面回答一下問題很難嗎? 還有你是不是沒上過法庭啊!不知道如何爭執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無急迫之情況卻未全程連續錄音之 情形,揆諸該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促使司法警察(官)恪遵 詢問程序之規定,以確保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 思,以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從而,司法警察(官)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筆錄所載之被告供述,#除非經檢察官證明係本諸被告自由意志所為,#否則該供述是否 在被告基於自由意志下所取得,#國家機關應受不利益之判斷。#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定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為相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3:12:59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3:33:24

finhisky 06/04 00:41問欸答逼每日任務(1/1)

banmi 06/04 03:52幫你補推,拿出一堆實證,另一個只有一張嘴。

violetking 06/04 07:05真的一堆實證還不會醒,真是。